铁路客运新规定对消费者权益法基本精神的侵害

点赞:14830 浏览:6041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铁道部最新修订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细则》从2010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该新规定要求,普通列车改签须在开车前,如果乘客赶不上普通列车,车票将作废.但是购写了的旅客却不受此限制,还可以改签手续换乘其他车次.该规定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在权利义务方面地位不对等,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威胁到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以及受尊重的权力,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质疑的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对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精神提出了挑战.

关 键 词 :权利义务对等;人格尊严;受尊重权;社会责任

铁路关系国计民生,每一次有关铁路运输的新规定都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铁道部的新修订是否能够惠及大众并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达到实质公平的效果,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也关系社会和谐稳定.那铁路客运新规定到底侵害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哪些精神呢?

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来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在强大的有“铁老大”之称的铁道部和旅客之间,作为消费者的旅客更显力量微弱.

作为消费者的旅客之所以处于弱势地位,首先是铁道部垄断了铁路运输行业,使消费者别无选择,要享受到其提供的怎么写作,只能服从于铁道部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从每年春运期间其不顾民众的声讨而毅然涨价可见其威力之大;更可从其颁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细则》却不经社会听证而违背决策自行修改可窥见之.其次,现代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有关商品和怎么写作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或是其他条件.而铁道部所具有的垄断性和强势话语权使之不断的增强其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都实际增加了消费的支出.消费者通常是选择牺牲少量效用,换取交易费用最小化.

2.公平交易原则.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写商品或者接受怎么写作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权,即交易前的消费关系的建立是公平的,在铁道部的新规定里面却是单方面宣布消费者没有赶上那个本次列车就认定为本票作废,却不能够像之前那样进行改签,由此火车站便可一票两卖以获得更高收益,而消费者却来承担一切恶果,这显然违背了消法中的为确保公平交易的精神.人们不禁想问:既然交易双方处于平等地位,为何新规强调了消费者的准时候车义务,而忽略了火车晚点是否应该给消费者因此造成的损失给与赔偿?然而这样的条款我们还是无从见得,当因为一些不确定因素给消费者造成无法及时赶上火车的风险,该风险必须由消费者自己承担,而因为不确定因素使火车晚点,给消费者带来的误时误事的风险仍然由消费者承担,如此的“霸王条款”明显违背消费双方公平交易地位,铁老大怎能不会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应负担的义务,这一规定对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不平等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匀,消费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于其权利规范,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在铁道部新规定中其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在其无法准时赶上火车后则拒绝改签,缩小了消费者权利,而给自己减轻运营的负担.这次修改规章实际上是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且这个规章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进行规定的.格式合同可以规定乘客未赶上普通列车车票不能改签,但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列车晚点了,也应该有个说法,对乘客做出赔偿或者补偿,在新颁布的规章中没有这方面规定.铁道部无法做到权利义务对等,更不用说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以经营者多注重义务方面来平衡铁道部和旅客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从而通过形式上的不公平达到实质上的公平,然而铁道部没有做出这方面的承诺,反而对民法基本底线“权利义务对等”进行冲击,连基本的形式上的平等都无法达到,这对消费者无疑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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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写、使用商品和接受怎么写作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简称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新规在要求普通列车改签在开车前的同时,规定持动车组列车车票的旅客改乘当日其他动车组列车时,不受开车后两小时内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旅客没有赶上动车组列车,车票并不作废,还可以改签手续.铁路部门这种厚此薄彼的做法,无疑是对普通列车旅客平等乘车权的一种侵犯,对动车组与普通列车乘客以票价高低区别对待,无疑是将乘客分为三六九等,严重损害了普通列车乘客的人格尊严,地歧视无疑是侵犯了普通列车乘客的人权.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区别显然是因为动车组的票价更高,能给铁路部门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这无疑是其非常势利的表现,也是与铁路部门所应承担的普遍怎么写作与社会责任不相符合的.

面对铁老大发出的新规定,愤懑之余我们更多的应该要理性思考,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其能够如此猖狂地不顾命中利益,违背消法的规定;我们又应该如何来对待这样的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侵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