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编辑与编辑责任

点赞:17350 浏览:7952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责任编辑头顶的是意识形态责任,编辑工作必须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出版的图书必须思想正确、内容健康,这一点是容不得有半点马虎的,马虎了就会出问题.

在出版社,从事编辑工作的人,拥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叫责任编辑.既然编辑前面加了“责任”二字,就意味着编辑是这部书稿的第一责任人,要承担这部书稿在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过程中的最终责任.这种责任是什么呢?那就是对书稿的思想导向、学术水平、文字表达、编校质量、印制质量、社会效益、维护作者权益,以及确保出版物符合国家有关的法规等方面,承担起义不容辞的职责.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任编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注销其责任编辑证书:(一)有参与写卖书号、刊号、版号等违反出版法规行为的;(二)担任责任编辑的出版物出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等违法问题的.可见,责任编辑行使审读、修改书稿的权力是由法规赋予的,是任何人都无法剥夺的.

责任编辑要守土有责,如果责任编辑不负责任,出现问题是要承担其责任的.因此,责任编辑在工作中必须逐字逐句地认真审读书稿,对书稿的政治倾向、思想品位、学术或艺术价值、科学性、知识性、结构体例、文字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把关,对其学术水平、文字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并提出修改建议,做出修改处理.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审读制.初审是复审和终审的基础,书稿的基本问题要求在初审阶段由责任编辑解决.责任编辑有权力对书稿进行修改,这虽然是法定的义务,但必须注意的是重大修改要经作者同意.

对待审稿,通常而言,有三种态度:第一种态度是编辑不到位,对书稿一字不改,怎么来就怎么走;第二种态度是编辑越位,即胡乱作为,把作者的书稿当自己的作品,未经作者同意,随意删改;第三种态度是编辑到位而不越位,既有所为,又有所不为,该改时坚决修改,不该改时不随意乱改;即便是应该改的,修改后也要征得作者同意.

编辑不到位的态度是错误的.漆侠先生是著名历史学家,曾任河北大学教授、中国农民战争史学会理事长、中国宋史学会会长.1995年,漆侠先生与山东大学乔幼梅教授合作撰写了《辽夏金经济史》一书,该选题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七五”规划重点课题.书稿完成后,交给一家出版社出版.由于作者的学术声望,学界对该书寄予很高的期望.出版社为了能赶上参加“中国图书奖”的评选时间,不但没有给作者审读校样,而责任编辑也没有认真审读校样就出版了.出版后,报评“中国图书奖”.结果初评入围,但由于编校工作不扎实,最后因为编校质量没有达到标准而惨遭淘汰.对于该书获不获奖,漆侠先生倒无所谓,但令他遗憾的是愧对学界的厚望,有损先生的声誉.后来,在经济日报出版社建议漆侠先生将该书列入《中国经济通史》中的一卷重新出版时,漆侠先生欣然同意.这样,那家出版社就失去了该书的专有出版权.更有甚者,过去曾出现过这样的情况,某家出版社一部数百万字的书稿,在出版社只过了一夜,也就是说,编辑根本没有审稿,没有加工就发稿了,殊不知这样做是很危险的,很容易将有问题的书稿放出去,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编辑越位的态度也是错误的.这里有一个例子,是责任编辑随意修改书稿而导致作者不满的典型.王曾瑜先生是著名历史学家,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特聘教授、中国宋史学会会长.王曾瑜先生所著《岳飞新传》曾由上海一家出版社1983年出版,由于责任编辑随意修改作者书稿,致使作者十分不满,10年版权期结束后,作者经过认真严格的修改和增补,拿到河北人民出版社重新出版.在《尽忠报国――岳飞新传》(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二版)《自序》中,作者写下这样一段意味深长的话:“原出版单位的责任编辑,未经作者同意,就对传记原稿作了大量的修改和删略,被删除者有史实,有论述,更有大量注释.他的修改不能说没有得当之处,但在大多数场合,却降低了原稿的质量,并且增添了原稿未有的错误.待我见到此书的校样,大体已是生米煮成熟饭,为免除铅字排版条件下改版的困难,只能勉力作些修补,无法对校样大作改动,自己为此耗费了不少本可避免的精力和口舌.长期以来,笔者一直引以为憾,希望有一个据原稿重新改写和另版的机遇.事实上,在此次参对原稿进行改写时,仍发现在已版书中,尚有编辑所加,而笔者在读校样时未能搜剔净尽的史实错误.”对于一部书稿而言,责任编辑与作者的愿望是一致的,都希望书稿能够毫无瑕疵、按时保质地出版,所以责任编辑与作者的精诚合作,是书稿顺利出版的基础.但是,作者对于书稿拥有著作权,是书稿的第一责任人,责任编辑虽然可以修改作者的书稿,但毕竟是第二责任人,必须在作者的授权下来修改,修改后也要征得作者同意.像该书责任编辑这样肆意修改人家的书稿,超过了责任编辑应尽的义务,真是费力不讨好!

责任编辑与编辑责任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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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部存在问题的书稿,不改不行,随意改也不行,正确的态度是要谨慎修改,然后征得作者认可.《培育阳光心态》是笔者在2007年编辑的一部书.该书是2007年燕赵精品工程项目,也是当年河北出版集团的重点项目.作者是一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人很有学问,课也讲得精彩,但由于是学管理出身,语文功底不足,落实到文字上,书稿中既有精彩之处,也有表述不当之处.对于这样一部书稿,编辑通常采用的办法是退改,笔者也这样做了.但由于作者忙于其他事务,返回的书稿依然如故,笔者主动打联系作者:“为什么没有改?”他回答说:“太忙了.”这个时候应该怎么办?要么退稿,要么就下工夫修改.由于书稿已经列入当年的选题计划,内容上虽有问题,但还有出版基础,没有别的办法,只有改.于是,笔者就从头到尾,一字一句地推敲、修改,一部二十万字的书稿,花了一个月的时间进行修改、删节.在审读校样的时候,把审读原稿时,未能发现的问题,再次修改了一遍.本来,出版社规定责任编辑只看一次校样,但为了确保书稿的质量,笔者是看了两次校样,每看一次都会有或多或少的修改.每次修改之后,笔者都将修改后的书稿给作者过目.该书出版后,发行两万多册,并且被评为北方十五省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图书、全行业优秀畅销书.鲁迅先生曾说过:“文章不是写出来的,而是改出来的.”改造这句话,可以说,好作品既是作者写出来的,也是编辑改出来的.

出版无小事,编辑责任大如“天”.这里的编辑责任大如“天”,是就编辑工作的重要性而言的,也是就编辑对于书稿所承担的责任而言的.一个“天”字,形象地表达了编辑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编辑的职业特色.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天”字中的“人”字,就是一位责任编辑;责任编辑头顶的是意识形态责任,编辑工作必须要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出版的图书必须思想正确、内容健康,这一点是容不得有半点马虎的,马虎了就会出问题;责任编辑肩上扛的是图书的效益责任,一个肩扛的是社会效益,一个肩扛的是经济效益,两个肩上一样重,才能维持身体的平衡,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顾此失彼.由这些部分组合起来的“天”字,则是一个成功的编辑.可见,只有既能保证图书的意识形态的正确性,同时又能保证图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编辑,才是一位称职的编辑.愿我们都成为称职的编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