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宪政其实践的失败

点赞:3441 浏览:89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关 键 词 ]近代中国,宪政思想,实践失败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2)16-0033-04

中国宪政思想的传入是19世纪中叶“西学东渐”以后开始发生的,属于西方舶来品.中华民族的许多先进分子通过对西方宪政思想的吸收和改造,开启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发展之路.但是回首这条路,可以看出它基本是一条失败、失败、再失败之路.这其中外来文化和本土文化的不相容是一个很大的原因.本文拟对中国近代百年宪政的发展及其实践的历史进行总结,分析其中的经验和教训,以增加对我国近代宪政思想史的认识和了解.

一、早期宪政思想的萌芽

自1840年战争以来,中国开始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殖民者的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大门,各种西方思潮开始不断涌入中国.一批有识之士如林则徐、魏源等开始对西方先进文化的学习之路,成为第一批“开眼看世界”的中国人.


战争后,林则徐把1836年在伦敦出版的《世界地理大全》翻译成了汉文,将其定名为《四洲志》.《四洲志》对英国君主立宪制作了如下一番生动的介绍:

国中有大事,王及官民俱至,巴里满(即议会)衙门会议乃行,大事则三年始一会议,设有用兵和战之事,虽王裁夺,亦必由巴里满议允.国王行事有失,将承行之人交巴里满议罚.凡新改条例,新设官职,增减税响及行楮币,皆王颁巴里满,转行甘文好司(即内阁)而分布之.

而后魏源在《四洲志》基础上,又搜集了大量资料,编成了巨著《海国图志》,在其中也对美国的宪政制度做了初步的介绍.

近代思想家郑观应在他诗文中也多次讲到西方宪法及政治,“政归立宪始文明”,“变政有先后,维新立宪纲”.他在《盛世危言·议院上》中,对当时的西方议院进行了介绍:“议院者,公议政事之院也,集众思,广众议,用人行政,一秉至公,法诚良意诚美矣.”

近代著名学者徐继畲在其著《瀛寰志略》一书中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也进行了介绍,这段文字现在镌刻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纪念塔的石碑之上:

按华盛顿,异人也.起事勇于胜广,割据雄吁曹刘,既已提三尺剑,开疆万里,乃不僭位号,不传子孙,而创为推举之法,几于天下为公,駸駸乎三代之遗意.其治国崇让善俗,不尚武功,迹迥与诸国异.余尝见其画像,气魄雄毅绝伦,呜呼,可不谓人杰矣哉.米利坚合众国以为国,幅员万里,不设王侯之号,不循世袭之规,公器付之公论,创古今未有之局,一何奇也泰西古今人物,能不以华盛顿为称首哉!

这些早期思想家对西方宪政思想的介绍,虽然受历史条件及政治环境的限制,有当时片面之处,但却开启了国人思想,为中国人了解西方宪政思想打下了基础.

中国宪政历史的发端通常被认为始于1898年的戊戌变法.1898年,面对民族危机的严峻形势,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发起了一场旨在救亡图存的维新变法运动.康有为在《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中正式提出立宪法开国会:“臣窃闻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改自三权鼎立之说出,以国会立法,以法官司法,以政府行政,而人主总之,立定宪法,同受治焉.”1898年6月17日,康有为在给光绪皇帝的上书中再次提出:“开立法院于内廷,选天下通才人院办事.皇上每日亲临,王大臣派为参议,相与商榷,一意维新.草定章程,酌定宪法.”

虽然维新变法最后在以慈禧太后为首的顽固派的阻挠下以失败告终,但是维新派所提出的以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度取代封建君主专制的宪政思想,有利于加深当时人们对宪政思想的了解和认识,客观上对中国宪政思想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

二、清朝“预备立宪”及其失败

进入20世纪,因为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的影响,特别是1904年爆发的日俄战争,欧洲强国俄国战败,后起小国日本反而战胜,这给清政府以很大的刺激.当时清朝朝野上下均感到有迫切改革政治体制的必要.出使日本国大臣李盛铎上奏清廷:“横览世界,殆无无宪之国可以建立不拔之基业,而幸致富强者矣.等查各国变法,无不首重宪纲,以为立国基础.惟国体、政体有所谓君主、之分,但其变迁沿改,百折千回,必归依于立宪而后底定.等近鉴日本之勃兴,远惩俄国之扰乱,毅然决然,首先颁布宪法之意,明定国是.”随后清朝大臣盛宣怀、孙宝琦等也提出了类似的主张.

迫于压力,清政府于1905年7月16日发布上谕,特派镇国公载泽、户部侍郎戴鸿慈、兵部侍郎徐世昌、湖南巡抚端方、商部右丞绍英五大臣出洋考察西洋政治.

1906年9月1日,清政府终于颁布了仿行立宪的诏令:“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主一体,呼吸相通.等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1908年8月27日,面对社会上要求速行宪政的舆论压力,清政府不得不颁布了《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和《宪政编查馆资政院会奏宪法大纲暨议院法选举法要领及逐年筹备事宜折》,在《九年预备立宪逐年推行筹备事宜谕》指出:“当此危急存亡之秋,内外臣工同受国恩,均当警觉沉迷,扫除积习等所有人民应行练学自治教育各事宜,在京由该管衙门,在外由各省督抚,督饬各属随时催办,勿任玩延.等至开设议院,应以逐年筹备各事完竣为期,自本年起,务在第九年内将各项筹备事宜一律办齐,届时即行颁布钦定宪法,并颁布召集议员之诏.”

其中《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详细规定了各年应办之事(见下表),并准备于1916年宣布宪法.

同时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夫宪法者,国家之根本法也,为君民所共守,白天子以至于庶人,皆当率循,不容逾越.等按君主立宪政体,君上有统治国家之大权.凡立法、行政、司法,皆归总搅,而以议院协赞立法,以政府辅弼行政,以法院遵律司法.”规定皇帝“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但“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从名义上对皇权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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