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快递业中的保价条款

点赞:5145 浏览:1901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快递业中普遍流行“保价条款”,在货物灭失毁损时区分保价与未保价给予不同标准的赔偿.对于保价条款的性质及效力一直存有争议.本文将从保价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入手,论证保价条款的性质和效力,以及实践中保价条款运用的缺陷和完善措施.

关 键 词 :快递 保价条款 格式条款

作者简介:胡明、符敬青,广西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273-02

提到保价条款,人们更熟悉的是“保价运输”或称为“声明价值”.它是指托运人在缴纳运输费用之外,根据声明价值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保价费.在货物出现毁损灭失时,在所保价值范围内获得足额赔偿.最早保价运输是为了适应航运业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制度而产生的,后来被铁路、航空、公路运输所借鉴.而现今在快递业中也普遍流行类似的“保价条款”,在货物灭失毁损时区分保价与未保价给予不同标准的赔偿.

一、保价条款合理性分析

(一)风险分担,限制责任

快递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运输途中,各种自然灾害的发生难以预料.货运量通常较大,在管理方面稍有疏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运送某些易碎、贵重物品.各快递公司的快递费首重订在10元左右,续重按重量计算.收取如此低廉的运输费,却要承担巨大的风险,是不公平的.因此,快递业借鉴保价运输的限额赔偿制度,在快递合同中加入保价条款来限制自己的责任和降低风险,从责任风险平衡这一点看,保价条款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保价条款并不是强制性条款,托运人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保价或者不保价.通常只有托运人才更了解自己货物的价值,由其决定是否保价也是最合适的.

(二)快递货物选择保价比保险有优势

选择保价还是向保险公司投保,由货主自主决定.保价条款与运输保险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二者各具特色.相比保险,保价的优势体现在:第一,经济便捷.保价条款是快递合同的一部分,托运人在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接件员时即可保价业务.而投保需要托运人自行到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手续繁琐,成本较高.第二,货物一旦保价,承运人势必提高警惕,保证货物运输质量.而运输保险则比较消极,保险公司并不能实际参与货物运输的整个过程.第三,索赔手续简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承运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签发的若干单据,出险后保险公司还要派人进行现场勘查,对申报时间有限制.而对于保价货物,只要在快递过程中发生的毁损灭失是可归责于承运人的,托运人或收货人都可以直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且索赔时间短.

二、保价条款正当性分析

(一)快递保价条款存在的法律依据

保价是国际上货物运输的通行做法,绝大多数国家的货运法律以及国际多边货运公约对此均有规定.在我国铁路、航空、水路运输法律法规中也有保价运输的相关规定.快递并不是单纯的货物运输,它是一种怎么写作,包括了货物运输、货物中转、货物储存、货物送收等一系列的环节.而且是通过铁路、水路还是航空运输都不确定的.很多快递业主并不是实际的运输者,他们只是负责快件的投递、送收及整个流程的操控,而真正发生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是快递业主与运输单位,而不是快递业主与消费者.所以即使要保价运输也是快递公司与实际运输者之间约定.因此,不能当然地说法律中已规定的保价运输就是快递中的保价条款.

快递业属于运输行业还是邮政行业,在新《邮政法》出台以前是模糊不清的.快递业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快递与EMS邮政特快专递怎么写作最相似,都是为顾客派送物品,区别在于,一个是国有公司,一个是民营企业.在邮政业也早有保价条款的行业惯例.新《邮政法》用专章明确了快递公司的法律地位,虽然不属于邮政企业,但是可以适用《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由此可见,快递企业拟定保价条款是有法可依的.

(二)保价条款的性质和效力

保价条款多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在快递单的背面.《合同法》第39条第2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便捷、成本低、事先分配风险等优点,但由于格式条款限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格式条款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信息资源,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因此《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解释及适用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合同法》第40条规定,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有类似规定.多数消费者认为保价条款是由快递公司事先拟定,剥夺了消费者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且保价条款不合理的限制了快递公司的责任,相应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免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属于上述法中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更有甚者称之为“霸王条款”.

条款拟定方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事实.一般而言,格式条款订入消费者合同需要如下要件:(1)向消费者合理提示格式条款;(2)消费者能够以合理的方式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3)对格式条款作必要的说明;(4)消费者同意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P因此,快递公司尽到了合理告知义务,且消费者自愿在保单上签字,我们认为该条款是有效的,除非有《合同法》53条规定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举证责任

如果消费者以快递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为由主张保价条款无效,谁负举证责任?有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传统举证规则,应当由消费者负举证责任.而且根据“否定者无庸举证”规则,承运人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没有过失.笔者认为,消费者从将货物交给快递公司那一刻起到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对于运输途中发生了什么事情也不得而知.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让消费者去举证证明快递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是非常困难的.消费者仅需要对货物发生毁损这一事实进行举证,而快递公司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第三人故意、消费者有过错这些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否则就推定快递公司存在责任.快递公司无法言明货损的原因,至少说明快递公司在管理上是存在疏漏的,而这种疏漏很可能就是造成货损的直接或间接原因,由此不能排除公司不存在重大过失.

(四)快递货物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之争

《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邮政普遍怎么写作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这些法律包括哪些,如何处理适用中的矛盾,这也是快递赔偿纠纷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主要集中在《合同法》与《邮政法》之争上.

有人认为快递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快递公司有义务将消费者的货物安全、完好、快捷地送到指定地点并妥善地交给收货人.货物在途中发生了毁损灭失,承运人自然没有适当地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就应该根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有人却认为,新《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对邮件损失赔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邮政法》属于特别法.我国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时,新《邮政法》制订于《合同法》之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应优先适用《邮政法》.那么在货物未保价的情况下,消费者只能按邮费的倍数获得赔偿.

还有人认为,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适用前提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对同一问题规定发生冲突之时.《合同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邮政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制定通过的,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不是“同一机关”,因此二者制定的法律不适用立法法的规制.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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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认为《合同法》与《邮政法》之争没有意义.对未保价的货物不管是依据《合同法》还是《邮政法》进行赔偿是不存在差别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未保价的货物如果适用合同法可以对灭失的货物进行全赔,是对合同法一百三十一条适用条件的误读.学界普遍认为该条确立了合同违约责任全部赔偿原则.作者也赞成这一点.但是该条的适用条件是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法赋予当事人自治空间,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按照《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则应按约定方法确定赔偿金额.保价条款在订立合同之初就作为合同的条款订入合同之中.保价条款实际就确立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方法.只要当事人自愿签下快递运输合同,那么就要受保价条款的约束,除非出现保价条款无效的情形.那么在货物出现损失灭失之时,就应该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赔偿范围进行赔偿,即邮费的数倍,而不是全赔.因此,货物因保价与否而获赔不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当货物毁损灭失之时,不论是否保价,不论适用《邮政法》抑或《合同法》,其结果是一样的.


四、保价条款在实践运用中的缺陷及制度完善

(一)规范定价,合理分担风险

保价条款的设计可以分摊快递运送过程中的风险,但何如分担称为合理才是关键.货运本身是高风险行业,快递业主在进入快递市场之前应该对快递业所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为了争夺市场,各家快递纷纷用低廉的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而其实际带来的后果就是快递业的利润减少了,但是运输的风险依然很高,必然产生所谓的平衡失调.而战的背后,是怎么写作的不规范和快件安全的无法保障.承运人将市场不良竞争导致的后果让消费者分担这是不合理的.快递公司应该通过公司责任保险方式避免风险,但很多快递公司不投保,一味以保价条款作护航,这是不正常的.合理确定邮费、避免恶意竞争才是关键.对此,物价部门首先应当对恶意竞争乱定价的快递公司进行整治,其次拟定一个基础的费用标准,让快递公司在此标准上定价.

(二)建立保价赔偿基金

保价运输,之所以称它为一种独立的运输方式,是因为在铁路、航空、水路运输中,保价运输由专门的保价机构负责,保价的货物与未保价的货物相互区别,对保价的货物采取更安全的运输方式,有专门的保价运输管理办法对一系列的保价工作进行安排管理,且保价的款项专款专用,针对保价货物有专门的赔偿款项及程序.但是在快递行业中,保价仅作为一个条款拟定在快递合同中,没有专门的条例对保价货物如何运输如何赔偿作出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快递公司没有建立专门的保价部门,对于保价的货物也没有采取格外安全保障措施,仍然是同普通货物一其运送.对于所收取的保价费仍然是作为普通运输费用入账,没有建立专门的保价赔偿基金,更别提专款专用.保价条款仅仅被快递业作为限制赔偿责任的“保护伞”,而所谓保价运输中保价货物重点防范、及时足额赔偿、资金用于改善货运设备等等正面的优点,快递保价条款所显现的效果却不明显.因此,快递中的保价条款是不完善的.快递公司可以借鉴铁路部门的做法,建立专门的保价赔偿基金.

五、结语

保价条款在实践运用中引出那么多纠纷,关键在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保价条款的适用作出规定.快递市场需要规范,形成良性竞争.快递公司应该提高意识,转变观念,认识到保价条款并不是附身符,从而更好的运用它.

注释:

①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②顾建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规则适用难题探析.中国民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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