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改革

点赞:3136 浏览:788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现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存在体例繁琐、证据排列无序、证据分析趋于空白等问题.审查报告应当发挥反映审查起诉情况、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准备等功能,建议将《审查报告》分为两种格式,分别对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关 键 词 :公诉案件 审查报告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陈伟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80-02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承办人在经过阅卷、提审、审核证据、复核证人等工作后,根据案件基本情况、审查的主要过程以及最终的审查意见所撰写的综合报告.现在版本是2002年高检院公诉厅所下发的《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说明》和《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以下简称《制作说明》和《样本》).该样本的改革适用,对提高公诉水平、保障案件质量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予以完善.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体例较为繁琐,繁简不予区分

高检的样本共将审结报告的体例分为十个部分,即“(1)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2)案件侦破过程;(3)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意见;(4)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5)工作情况;(6)依法认定的事实;(7)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8)对证据的分析说明;(9)需要说明的问题;(10)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一个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往往也需要十页纸,如此大的工作量让人案矛盾日益突出的基层检察院不堪重负,这种格式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许比较有必要,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则显得过于复杂,明显缺乏效率.

(二)证据部分摘录不一,证据排列单一无序

证据部分可以说是整个审查报告的精髓和根基所在,将纷繁的卷宗材料浓缩、提炼、筛选后合理归纳到审查报告中,司法实践中,证据部分的撰写存在几个主要问题,一是对证据只进行原始堆积,有些承办人为了保证审查报告的全面,就大段的摘录卷宗材料,对言词证据从头到尾进行摘录,而对于有些关键性证据没有进行必要的归纳和分析.二是证据摘录过于简单,有些审查报告对证据的引用和概括过于简单,导致关键的证据点被遗漏.三是证据罗列简单,缺乏针对性.简单的按照证据种类进行排列不利于其证据的对应性,也无法为出庭支持公诉作准备.

(三)证据分析趋于空白,需要说明的问题不够全面

一是证据分析不足.证据分析这部分内容是要求公诉承办人对本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二是在需要说明的问题里面,样本列举了几种主要的需要说明的问题,但对于诉讼风险以及近年所经常遇到的可能涉及到的信访矛盾等需要关注的问题没有要求.

二、应有的功能

在提出了上述几大主要问题后,在考虑公诉审查报告将如何进行下一步的完善之前,有必要对审查报告所应具有的几大功能重新思考并予以确立,从司法实效性的角度考虑,审查报告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反映审查起诉情况

顾名思义,报告就是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当然也是如此,其主要功能在于全面体现承办人对案件的审查过程,反映公诉承办人在案件审查后的结论,再提交审批.一是办案程序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起诉过程所经历的程序,证据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等等.二是实体部分的审查,承办人在审查案件时,应全方位的反映案件的所有情况,其中既包括对符合犯罪要件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对案件证据所出现的一些矛盾之处以及所有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进行分析.

(二)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准备

一切公诉制度的改革都应该围绕出庭,审查报告也应该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准备.审查报告是承办人在案件审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所进行的全方位的总结,也可以说是案卷材料的缩印版,一份完整的审查报告往往对于犯罪的主要证据进行了摘录,在庭审中就可以取代卷宗作为公诉人举证的记录,因此,为使办案效率最大化,在制作审查报告时就应该将庭审考虑进去,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两点,首先,审查报告中所有证据要按照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排列,参照《公诉人举证示证若干意见》针对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列举证据可采取不同方式.一是对于犯罪事实简单的案件,可采取“一事一证”方式,即在每一起犯罪事实后面写明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二是对于作案多起或多罪的案件,可采用“分类或分罪组合证据”方式.应将每类案件事实或每种罪与证据相对应进行组合排列,对证据一一列举.为在出庭时清晰、高效地举证,在每类案件事实或每种罪名中,应将犯罪事实编号排列顺序,并按此顺序相对应来列举证据.其次,在制作审查报告时对庭审可能出现的争议点进行预测和分析,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律师的辩护意见、案件定性的争议等等,并把相应的分析和应对方案放在审查报告中的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


三、改革探索

审查报告的改革应该是在充分总结已有问题的基础上,在保证其两大主要功能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既有效果又有效率的改革.审查报告是检察院的内部报告,报告本身是为了说明承办人的审查意见,关键在条理清楚,分析问题透彻,把需要说明的问题重点纪录,力求简洁明了,这才是改革的重点.

我们建议将《审查报告》分为两种格式,分别对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一般审查报告格式――用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承办人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首部,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但可以删除“侦查机关承办人”一项,因为从司法实践看,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承办人往往不止一个,不可能把参与的承办人员一一列出,再次在首部列明侦查人员无必要且对认定事实没有实际意见意义.

第一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

第二部分:案件侦破简要过程.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但应当详细描述个犯罪嫌疑人到案的经过.

第三部分: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意见.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但应当增加相关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原报告格式只有移送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意见,没有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写作技巧人的具体意见,不利于承办人、审批者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上作出相对客观正确的判断,可能影响案件的工作质量.

第四部分:审查起诉工作情况.即将原格式中“第四部分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和第五部分工作情况”进行部分合并,并吸收原格式中首部的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事项组成“审查起诉工作情况”.

制作要求:按照先程序,后实体的顺序重新排列,即告知事项、听取意见情况、再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要求客观描述承办人审查、讯问、询问、退查、补查、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等程序性工作情况.这样不仅避免行文凌散、罗嗦,也克服了审查工作内容被人为分开,有利于集中完整、清楚明了地反映总体工作情况,同时又突出审查复核证据的工作重点.

第五部分: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将原格式中第六部分依法认定的事实、第七部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第八部分对证据的分析说明三部份合并组成承办人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制作要求:要一事一证,写明承办人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的具体内容,充分阐述承办人对证据之间、证据和事实之间证明关系的分析论证,以及承办人根据事实、法律,对案件定性的认识.证据之间存在一定矛盾的要阐明证据之间的矛盾之处及其对案件定罪量刑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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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审查不能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这一部分不是每个审查报告都必须制作的,但在承办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部分甚至全部事实都不能认定时必须制作,当然,如承办人认为全部事实不能认定,该部分自然成为第五部分.制作要求:承办人要结合证据之间的矛盾、法律规定充分阐述不能认定的理由.具体写法同前一部分.

第七部分: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但随着案件诉讼风险及信访矛盾日益显现因此有必要增加说明的事项.一是案件有无存在诉讼风险;二是案件有无信访矛盾及化解涉检信访的预案和措施.

第八部分: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制作要求基本同《审查报告》,但应当增加对量刑建议说理性的论述,进一步提高量刑建议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尾部和附件:制作要求同《审查报告》.

(二)简化的审查报告格式――用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首部,第一、二、三、四部分同一般审查报告.如果没有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则第五部分略写,只需列举证据目录,说明证据证明的内容.如有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则对追诉情况和依据详细论述,其他事实略写.第六、七、八部分、尾部和附件同一般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