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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6年自治区高等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学术成果代表作进行相似性检测的通知

发布者:张生朋 时间:2016-07-13

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坚决杜绝职称评审中论文查重,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引导广大教师提高科研水平和质量.现决定在我区2016年高等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中进行试点,对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的学术成果代表作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的对象和范围

申报评审2016年高等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其代表作论文必须全部进行学术成果相似性检测.

二,检测鉴定委托单位

新疆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医科大学

三,检测时间安排

职称评审代表作相似性检测鉴定受理时间为2016年8月20日至9月10日.

四,检测的组织实施

新疆大学,新疆农业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医科大学可由本单位自行组织送检.其余高等院校由本单位统一汇总申报人员代表作,并送对口联系鉴定单位进行检测(见附件1).

五,检测工作程序

(一)申报人员向本单位提交送检材料:

1,送检论文电子版(包括PDF或WORD格式,提供纸质论文扫描的PDF无效)和纸质版.电子版论文命名格式为"篇名-申报人姓名-刊物名称-单位名称".

2,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代表作送检汇总表》(见附件2).

3,对于送检材料的要求:

(1)送检论文可以优先从 "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下载电子版,如未在该数据库中检索到送检论文,可以从其他数据库中继续查找并下载电子版.对于已经出版但没有电子版本的论文,申报人可提供该论文WORD格式文件,或WORD格式转化后的PDF文件.

(2)申报人员提交的电子版论文必须与纸质版论文完全一致,并须对其真实性负责.

(3)专着,译着,教材,民文及外文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目前暂不进行相似性检测,无需提交.

(二)各单位向检测鉴定委托单位提交送检材料:

1,各单位对申报人员提交的送检代表作电子版和纸质版进行对照审核,并将电子版统一汇总存为一个文件包,发至代表作检测鉴定对口联系单位.文件包命名格式为"单位名称-正高级职称评审代表作检测".

2,审核申报人员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代表作送检汇总表》,并加盖公章,统一报送对口联系检测鉴定委托单位.

(三)检测鉴定委托单位对提交代表作进行检测.检测工作由系统自动完成,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不做人为变更,不评价结果.检测时间原则上按照收稿日期,无法确定收稿日期的论文,按照出版日期进行检测.

(四)检测鉴定委托单位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全文标明引文的格式).以申报人员填写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代表作送检汇总表》作为封面,将每位申报人的检测报告分别装订成册,加盖检测委托单位公章,并将检测结果统一向送检单位进行反馈.


六,检测结果的使用

(一)对检测结果的认定要求为:每位申报人员送检代表作的总文字复制比须小于或等于40%,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须小于或等于30%,与申报人本人的会议论文或学位论文的重合部分,不计算复制比.否则,即认定为未通过检测论文.将由检测鉴定委托单位将结果反馈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如果认定存在有严重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则取消该论文作者当年的职称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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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测鉴定委托单位若在检索中发现论文有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情况,将不再进行相似度检测,并对相关情况做出说明反馈申报人所在单位.

(三)检测报告作为申报人员参加评审的重要佐证材料,需与其它职称材料一同上报.

七,其它

(一)由于本次检测工作时间紧,环节多,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学术成果相似性检测工作作为学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相关工作的安排和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单位应及时与检测鉴定对口单位进行联系,确定检测时间,明确相关事宜.

新疆大学联系人:邵媛,:0991-8582535 18999273899,:8582535xxb@sina.

新疆农业大学联系人:李艳菊,:0991-876884813999237689,:tsgkjxxb@126.

新疆师范大学联系人:邢福军 刘江宁,:0991-4332276 18999995139,:Xjnulib@sina.

新疆医科大学联系人:赵艳,:0991-4362392 0991-4366392 13009610585,:2371779524@.

(三)检测鉴定委托单位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收费,并开具.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干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联系人及: 王明华 0991-7606082

附件:1.代表作检测鉴定对口联系单位名单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代表作相似性检测送检汇总表》

2016年7月9日

附件:联系单位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