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2012年11月5日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的研发属申请人自主行为,申请人应自行开展研发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组织专门的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审评专家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评,对新功能名称进行规范等.
做好下放食盐准运许可审批权限工作的通知
10月31日,发布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食盐准运许可审批项目从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各地盐业主管部门).通知共包括四点,主要内容有: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下放准运审批的各项准备工作;食盐准运证格式可参照原印制的格式,印制费用由各地盐业主管部门自行解决,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等.
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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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该通知发布,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完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写作度,规范食品检验活动,国家认监委将进一步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加强法律法规宣贯培训、严格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大力完善监管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2012年26类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日用消费品、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食品、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26类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10月30日,抽查结果公布.国家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增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批准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