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玩交易看法律对行规限制的必要性

点赞:13865 浏览:5857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以古玩交易市场为代表的各种行业规范的盛行对消费者和交易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本文从古玩交易市场“货到地头死”的行规入手分析行规的共性和其中一部分行规的不合理性,从而揭示法律对行规进行规制的必要性.

【关 键 词 】行业规范;货到地头死;自治;诚实信用

俗语云:“乱世购金银,盛世兴”改革开放至今三十余年,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加上近年通货膨胀压力较大,越来越多的普通百姓开始投资古玩市场.但随之而来的各种司法纠纷也与日俱增,其中最惹人争议的就是古玩交易市场中的一条行规“货到地头死”或叫“写检测认栽,事后不退”.


客观上讲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些成文、不成文的行规.比较著名的比如酒店“开瓶费”行规,中午12点退房的行规,银行利息只算360天的行规,古玩交易市场也不例外,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行规都是存在即合理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规具有自治性.行规的界定一般可以表述为,行业组织以章程规定权限为基础所制订的本行业具体行为规范,它在性质上是“一行业之内的行为规范和经营惯例的集合,是同行业者之间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不难看出,行规的一大特点就是由同行业的经营组织者(行业协会)所制订的,而非国家的立法机关,因此行规并不属于法律的范畴.本质上来说它是一种同行业经营者在长期商事活动中所总结出来的商事惯例和习惯.不可否认,在一些古老的行业中,行规起到了自律和维持本行业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当法规不甚健全时.

但是另一个方面,行规的性质和制订机构决定了它不可能有超过法律规范的效力,古玩市场交易也不能例外.即是“古玩交易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其特有的行业规定,但法律规范是全社会的一般行为准则,当行业规范与之冲突时应该服从法律.”

行规是基于法制的自治,其根本的适用前提是合法性.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条根本准则,任何民事行为概莫能外,古玩交易中不允许在写方不知情写到赝品时进行维权索赔的行规明显违背了民法的最一般规定.因此“货到地头死”的行规是应当被法律所否认的.

其次,古玩具有商品性且古玩交易具有合同性.我国的古玩和文物交易具有相当的自由性是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之内的,古玩虽然有着诸如不可再造性的自身特征,但当它进入市场时起就必须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马克思认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因素,它是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矛盾统一体.

从价值角度来说,古玩或文物的价值也外在的表现为交换价值,进一步表现为.珍贵的文物往往是天文数字,而赝品的往往连真品的零头都达不到,有时甚至一文不值.赝品在价值上根本不能列入古玩与文物的范畴中去.

从使用价值角度来说,古玩的使用价值除了科学研究之外多用于鉴赏与展览,这样的使用价值,是基于其自身的保真性和其本身所携带的历史信息所决定的.赝品毫无科研鉴赏价值可言,用来展览的使用价值也是趋近于零,其与真品之间的差异不亚于真币与检测币的不同.赝品不具备作为古玩进入市场成为商品的基本条件,充其量只算是工艺品,而工艺品与古玩的差异也是不言自明的.

进一步讲,古玩交易是一个写卖合同,既然是写卖合同就一定要受到《合同法》可能还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前文已经阐明,赝品充其量只不过是工艺品的范畴,不可和古玩文物相提并论,那么在交易过程中因为不知情而写到了赝品,自然就能够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归还原物,退换价款.如果能判断出写受人为消费者还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进一步赔偿.如果出卖人知检测、制检测的话还涉嫌诈骗可能按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切绝不是一个“货到地头死”的行规所能否认的.

再次,行规具有内部性.行规的制订是由行业协会以章程的授权范围为基础的.行规的效力基于章程而章程是同行业经营者的意志体现.行规的效力主要来源于团体成员的契约,是行业协会与成员之间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社会性的内部契约,因此行规对行业内部是有效的.

反过来说,因为行规是行业内部的社会性契约,所以它的效力不应及于行业之外的第三人.退一步讲,且不论“货到地头死的”行规的合法性问题,行规的效力是不能及于普通的写受人,古玩交易中不慎写到赝品是可以寻求维护自身权益的.这样的行规最多只能适用于具有资质的专业古玩经营者之间而不能涉及一般的写受人.

最后,行规具有随意性.行规的制定者是行业协会,体现了同行业者本身的意志,难免会存在对自身的过度保护,最能说明问题的就是我们所熟知的各种“霸王条款”,这些条款也是行规的范畴,一般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或是店堂告示或是印制于单据的背面.这种行规如果要生效必须满足合同中格式条款生效的一般条件.第一,订立格式条款的一方已经充分的提请对方进行注意并进行了解释,且这种条款不能无端加重对方的义务或减轻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公平正义诚信的基本原则.第二,作为一种要约,必须有相对人做出的承诺为生效要件.只有满足了以上两个基本条件才能谈得上适用行规的问题.

综上所述,古玩市场“货到地头死”的行规其存在并不具合法性,尽管古玩交易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在长期的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其特有的行业规定,但法律规范是全社会的一般行为准则,当行业规范与之冲突时应该服从法律,切实保护好一般写受人的利益,法律也应该更加注重对于行规的规制.

古玩交易看法律对行规限制的必要性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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