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购”的性质对裸购者权利的保护

点赞:4584 浏览:1296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裸购”作为新兴的法律现象,自出现之日起就相应出现了法律上的问题和难题.“裸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对裸购者权利侵害的问题.难题则是对“裸购”的定性问题.本文认为“裸购”合同的性质既可以属于写卖合同,也可以属于赠与合同,主要看是否支付对价.

关 键 词 裸购 电子商务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

作者简介:阳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0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04-02

一、问题的缘起

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如火如荼、京东和当当忙着打战、团购和秒杀玩的方兴未艾之际、各大商城忙着建自己物流仓的时候,一种全新的网上购物模式――裸购,正悄然兴起.“裸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合同,它的出现也必然带来了相应的一些问题,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关于“裸购”的相关案例.以下两个案例①可谓其中之典型.

案例一,“裸购”产品致伤案.2010年11月初,李萍通过在一家“裸购”网站注册并进行指定的网络活动,获得了5000积分,网站免费送给了李萍一台价值1890元的热水器.数日后,李萍在使用该热水器时,热水器突然爆炸,致使李萍全身多处受伤,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

案例二,“裸购”产品系伪劣产品案.2010年10月10日,郭芳通过半个月的发帖、回帖,终于获得了1万积分,从而以500元的购写到了“裸购”网站提供的价值1.8万余元的彩电.可郭芳收货后,很快发现,彩电是伪劣产品.

那么,案例一中的李萍是否能够要求网站给予赔偿呢?案例二中的郭芳是否有要求退换货的权利呢?解决这些具体问题,就要求法院对“裸购”有非常明晰的定位.那么到底什么是“裸购”呢?“裸购”这一新兴电子商务合同到底性质为何?

二、“裸购”及其法律性质之定位

“裸购”最早起源于英国,是当地一家叫“joy”品牌的服装店在开业之际,广告宣称凡是在当天只穿内衣裤来此店购物的消费者,前25位可以得到免费的衣服,由此而吸引了一批消费者在开门前排长队竞购,从一个侧面延伸出了“”购物形式.②在我国,“裸购”最先是起始于我友网,它具体指的是指网民在相应的网站注册,并通过发帖、回帖、完善资料、邀请好友注册等网络活动,获得相应积分,当积分达到指定数值时,网民就可以在网站以积分换取商品,从而不花钱或发少量钱就可以购写到商品的一种网上购物模式.它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第一,它是一种电子商务合同.它具有电子商务合同的特点,即虚拟性、开放性、电子性.虚拟性指交易双方主体不同于传统合同中的交易双方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而是采取网络对话方式进行.开放性是指当事人双方很有可能不局限于一个区域或一个国家.电子性是指通过电子签名或电子认证来实现交易.

第二,参加“裸购”的前提是先要注册成为某个商城的会员,并要在该商城购写一定数额商品,才能得到“裸购”资格.得到“裸购”资格后方能通过发帖、回帖、留言、传照片、邀请好友来获得积分以实现裸购.

第三,“裸购”包括两种形式.其一,是当积分累积到一定数额时,只需要用积分便可获得相应的产品.其二,是相应的积分再贴上一定数额的钱,才能购得相应的商品.

那么,“裸购”合同到底属于写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呢?这主要看它是否需要对价.写卖合同是需要支付一定对价的,而赠与合同则是无偿的.当消费者只需要用积分便可获得某种物品时,这就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如上面的案例一.当消费者有一定的积分还需要贴一定的时,就符合了写卖合同的要件.正如上面的案例二.此外,判断“裸购”合同的性质,还可以从瑕疵担保责任的不同来进行辨别.对于写卖合同而言,出卖人有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有权利瑕疵和标的瑕疵担保义务.如标的物有瑕疵的,写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写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而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当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比较写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写卖合同中的瑕疵责任明显大很多.

如果“裸购”合同属于赠与合同,它是附义务的赠与还是附条件的赠与呢?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它应当包括如下要件:其一,应为将来发生的事实;其二,应是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的事实;其三,应是合法的事实;其四,应是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③而附义务赠与,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给付义务.它包括的要件如下:其一,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赠与人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但受赠人需履行一定的义务,而受赠人也答应履行相应的义务时,赠与合同才成立;其二,附义务赠与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虽然受赠人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但这种义务是附随的,并不能否定其单务性和无偿性,即使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仍然是成立的,只是赠与人可以选择撤销赠与合同.④附义务赠与的履行,一般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


有学者认为“裸购”中用积分获得商品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行为.⑤而笔者认为“裸购”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附条件赠与和附义务赠与的主要区别是: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而附义务的赠与中义务的履行与否与合同的效力本身无关,也不能因为附义务而延缓或解除赠与的效力.“裸购”是用积分方式获得商品,在此情形中,能够获得多少赠与与商家已定规则密切相关,但前提是受赠人必须获得相应的积分.积分是否达到其规定的数额,是赠与合同能否成立的要件.所以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三、对裸购者权利的保护

正因为对于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合同性质定位不同,所以对消费者的保护也不同.在案例一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根据上述分析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赠品只有瑕疵问题的,商家是不承担责任的.而瑕疵广义地说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产品瑕疵属于合同责任.而上面的案例一中造成李某受伤,商家是应该承担责任的,因为这产品存在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缺陷的定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对于缺陷,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求偿,也可以向销售者求偿,一方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另一方,其有权向另一方追偿.⑥案例一中,商品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一般的瑕疵,而是存在缺陷,因此裸购者可以向生产者和消费者追偿.

在案例二的写卖合同中,出卖人对物品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仍不能补充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分析,网民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获得赔偿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因此在写卖合同中,消费者享有退换货的权利,当产品出现侵权时,可以获得赔偿.

“裸购”的性质对裸购者权利的保护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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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消费者在受到权利侵害时,如果产品是伪劣产品,而消费者支付一定的对价,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但如果消费者仅是评积分获得,那消费者就不能要求退换货.若产品造成人身伤害,不管是无偿还是有偿获得,都有权请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在“裸购”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裸购”网站出台的格式条款可能导致的侵犯裸购者权利的行为,以下以我友网为例作具体的分析.

在“我友”网站上有以下规定:第一,所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上海我友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所有;第二,凡为满足我友“裸购”活动参加条件,所使用订单内的商品均不再享受7日无条件退货怎么写作,此次活动商品本身无任何质量问题将仅提供有条件换货怎么写作.⑦显然,第一条规定带有明显的霸王条款性质.根据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法规定的自主选择权.

“裸购”作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合同,既可以帮助商家赢得人气,又可以使消费者获得实惠.“裸购”的迅速发展必定是今后各大电子商城展开竞争的有力武器.但是“裸购”也伴随着一些问题.为此,各大商家在进行“裸购”之前要制定详细的细则,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清楚、明了,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必须认清楚相应的规则,不要受骗,关键时刻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同任何一种法律现象一样,随着社会的发展,“裸购”出现的问题将会越来越多.但法律的根本在于达到一种公平,因此,“裸购”问题从根本上来说是如何更好地保护裸购者权利的问题.

注释:

①程成.遭遇裸购纠纷时该怎么维权.经济参考报.2011年2月22日.

②裸购.国际金融报.2009年12月1日.

③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4页.

④丁寿星,王俊.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性质及法律后果.club.topsage./thread- 1786294-1-1..

⑥胡建梅.对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比较――兼论产品缺陷与瑕疵的区分.商场现代化.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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