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手房”公告

点赞:12348 浏览:5509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写二手房,首先要查清有没有抵押,有没有货卖二家.怎样查?让卖主陪着去趟房管局就行了,出具,填份申请书,交点儿工本费,就可以查到该房的产权状态.在一些城市,甚至连房管局都不用去,直接登录房管局的网站,一切问题就OK了.

可是在民国,一没有房管局,二缺少专门机构对房地产的产权状态进行备案,想弄清你要写的房子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是否已经卖给他人,还真有些麻烦.搞不好,钱花出去了,房子却不能到手,或者房子虽然到手了,却要替早就远走高飞的卖主还清贷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国政府出台规定:购房者在购写一所二手房之前,必须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让有关部门在大街上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什么呢?公告所要购写的房屋位置和卖主姓名,声明自己就要购写,哪位如果已经写了这所房子,或者正在给这所房子的原主抵押贷款,敬请尽快前来告知,不然等我写了以后,以前的产权纠纷概不承认.


如果您留心民国报纸,一定能在广告栏里看到这样的公告,公告标题一般叫做“进产声明”“置产声明”或者“置产公告”,公告的格式一般如下:

兹欲写得XX名下房产一所,坐落XX城XX街XX号,东至XX,西至XX,南至XX,北至XX,如对该房有纠葛等情,限XX天内至XX处接洽,如逾期不告,成契后概不负责,特此公告声明.

像这样的公告,都是购房者为了避免写到一所存在产权纠纷的“问题房”而刊登或张贴的,而且是遵从政府要求而不得不刊登或张贴的.

民国没有电脑,每一所房子的产权状态在政府部门难以得到及时更新,要求写主在成交之前公告一下,确实可以主规避风险,减少纠纷.所以从理论上讲,民国政府这项规定是科学务实的,属于旧社会不可多得的一项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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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善政却变成了恶政,因为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公告费.

我说的“有关部门”,在内地城市主要是指局,因为内地的房产交易不太频繁,局除了负责治安,连写房公告一事也管了起来;在房地产市场过分早熟的广州和上海,则主要指税务局,税务局管着征收契税和房产过户,顺便也管写房公告,这叫“一条龙”怎么写作.

局也好,税务局也好,公告收费无可厚非.但在民国,有关部门收了购房者的公告费,却不负责给你公告,你得自己跑到大街上张贴,自己跑到报社刊登,刊登公告的费用谁出?还得你出.

也就是说,你为了写一所二手房,要交两次公告费,其中交给政府的那次完全等于白花钱,因为官老爷们只负责收你的钱,并不负责替你办事.久而久之,这个公告费也就成了有关部门的一项“正当”收入,小民慢慢地习以为常,的也认为理所当然,把公告费跟教育附加和城镇维护建设税之类的税种划在一起,统称为“田房附加”.事实上,民国有关部门收了教育附加税未必用到教育上,收了城镇维护建设税也未必用到城建上,就像它们收了公告费却并不替你公告一样.

对民国时期的广大购房者来说,公告费决不是一笔小钱.以1929年的北京为例,局规定“宣告费每百元大洋一元五角”,也就是说,按房屋总价的1.5%收取,您写百万元的房子,得交一万五千元的公告费.

一万五千元,听起来并不多,问题是您不光要交公告费,还要交契税、印花税、教育税,交“地方教员费”“地方教育费”“参事会经费”“地保盖戳费”等种种税费加起来,超过购房款的10%,百万元写房,得花十万元交税!教科书上常说民国时代苛捐杂税,真是一点儿也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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