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应当记载被鉴定人的

点赞:5007 浏览:13919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法医依法对人体活体损伤程度等情况进行鉴定的书面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属于证据鉴定意见之中的一种.

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作为反映被鉴定人活体损伤等情况的证据,应当具有特定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三个基本特性.

特定性是指一份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针对具体某一个被鉴定人所作出的活体损伤程度等情况的书面鉴定报告,即对象特定.

客观性是指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根据被鉴定人客观存在的活体损伤等情况所作出的书面鉴定报告,也就是说,被鉴定人活体损伤等情况是客观事实.

准确性是指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应当准确反映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活体损伤等情况,身份和结果不应有其它可能性.

现行的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对被鉴定人的个人基本情况设定了填写式的固定格式,被鉴定人的身份信息有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而反映被鉴定人身份最关键的信息之一——却没有列入并成为其结构的组成部分.这是其结构设计的重大缺陷,使其在准确性方面存在明显瑕疵.

我院曾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件案件:2011年11月13日,被害人刘某被犯罪嫌疑人艾某等人砍伤.为了防范犯罪嫌疑人艾某等人继续追砍,被害人刘某便化名姜某入住南昌某医院疗伤,医疗资料均以姜某之名建档.2011年11月16日,机关接被害人刘某报案并以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12年8月29日,法医依据被害人刘某以姜某的检测身份信息住院治疗的医疗档案制作了一份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该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记载被鉴定人为姜某,经鉴定其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2012年12月13日,犯罪嫌疑人艾某被机关抓获.由于该案从案发至法医出具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时间跨度较大,到法医鉴定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时被害人所受体伤早已痊愈,而作为故意伤害案,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是一份必不可少的关键证据,但该案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记载的被鉴定人是姜某,与被害人真实身份不符,尽管伤情属实,但该证据并不具有证实被害人刘某受伤情况的法律效力.


由于公民具有唯一性和永久性,即一号对应一人,不重号,且永久不变,因而,与指纹一样成为公民身份最重要和最明显的标识,在司法活动中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办案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在记录被问人个人基本情况时一般要求记录其,就是缘于对证明身份的重要作用.

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作为证据,必须在结构上进一步予以完善,使其具备应有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力.与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一样,在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中载入被鉴定人的,以识别被鉴定人身份,保证被鉴定人身份的真实性,实在很有必要.

法医制作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应要求被鉴定人提交本人进行验证,并将其复印件作为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的附件.办案人员应将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及被鉴定人复印件一并附卷.未填写被鉴定人或未附加被鉴定人复印件,所制作的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应视为无效证据.

法医临床鉴定报告书应当记载被鉴定人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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