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引发的房屋写卖纠纷

点赞:28392 浏览:13161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桩房产写卖四份转让协议

2009年,张家港市杨舍镇居民罗松林一家,因房屋拆迁得到一套安置房屋.经全家人协商,决定将坐落于本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的该安置房屋及附属自行车库的所有权变更至女儿罗云霞名下,归罗云霞所有.

〓〓不久罗云霞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为到外地工作,此房一直空着.2010年8月9日,罗云霞决定出售该房.自己没时间来回奔波,罗云霞便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其父罗松林代为.

〓〓2010年8月中旬的一天,张家港市乐余镇的江千帆走进白鹤花苑传达室,向门卫罗文东、柏文华询问小区有没有要卖房的.巧的是前几天罗松林在这里闲聊时刚刚说过准备把房子卖掉,罗文东、柏文华立即帮助联系了罗松林.罗松林急忙前来带江千帆看房.江千帆一看,房型不错,又是全新装修的,心中比较满意,但脸上不露声色,说过几天带老婆一起来看一下再说.但江千帆心知找到一个满意的房子不容易,第二天就带着老婆林青又来看房,看后林青也很喜欢.经过讨价还价,双方确定成交为卖方净到手售房款80万元,也就是说一切税费都由写方承担.

〓〓2010年8月20日,罗云霞(甲方)与江千帆(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转让给乙方,此房屋配有新装科龙空调两台、煤气灶、油烟机、太阳能热水器、橱柜移门、窗帘,合计总房款80万元.乙方于8月20日预付房屋定金1万元,8月28日再付39万元,余款40万元于9月30日付清.该《协议》下方,甲方由罗云霞的父亲罗松林签字,乙方由江千帆本人签字.协议签订当日,江千帆支付罗松林购房定金1万元.

〓〓等不及8月28日的到来,江千帆又主动约请罗松林就付款金额和时间、过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重新议定.8月24日,罗松林(甲方)与江千帆(乙方)签订《房产写卖协议(现房)》(以下简称8月24日《协议一》)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其受委托写作技巧的房地产权(张家港市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建筑面积114郾44平方米,自行车库13郾26平方米)转让给乙方,房屋售价80万元,房屋权属交易登记手续由双方互相协助进行,甲方有义务进行配合;乙方在2010年8月24日付预付款20万元,并在2010年8月24日房产过户手续,余款60万元于2010年10月15日付清,甲方在乙方交付房款的当日将房屋使用权交于乙方;房屋转让时,随同一起转让的还有:两台空调、热水器等全套设施及随同;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协议(一)》下方,甲方由罗松林签字,乙方由江千帆签字.同日,江千帆支付房屋预付款19万元,加上8月20日支付的1万元定金,罗松林出具了收到江千帆预付金20万元的收条一份.

〓〓江千帆又提出,房价80万元里面包含了装修和相关设施的费用,现在房地产交易税费又比较高,请求罗松林帮忙和他另签一份交易低的检测合同,以便减轻他的税费负担.罗松林心想,反正我又没有什么损失,这个现成忙还是要帮的,便很爽快地答应了.于是,在签订上一份协议之后,罗松林与江千帆又签订了一份《房产写卖协议(现房)》(以下简称8月24日《协议二》),该协议格式与上一份协议基本一致,主要区别是:协议第二条“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的售价为63郾8万元”,协议第七条“房屋转让时,随同一起转让的还有其他房屋权项”.


〓〓当日,罗松林与江千帆一同带着售价为63郾8万元的协议,来到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房产过户手续.登记中心工作人员指出,必须签订规定格式的《房地产写卖契约》,而且卖方不能是受托人罗松林而应该是房主罗云霞.于是,当场向产权登记中心拿了空白的《房地产写卖契约》重新签订,约定:罗云霞(甲方)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14郾44+13郾26平方米)出售给江千帆(乙方);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为63郾8万元,乙方于2010年10月15日前分二次付清给甲方,付款方式;上述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同时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该《房地产写卖契约》落款处,甲方委托写作技巧人罗松林签字,乙方江千帆签字,张家港市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盖章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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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松林认为反正是为过户少交税费做做样子的合同,没有实质意义,根本没有细看合同条款,就草率地签了字.比如“上述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的条款是《房地产写卖契约》上印刷好的现成文字,与他和江千帆原先约定的“卖方净到手售房款”也就是全部税费都由写方承担的意思相悖.一个小小的疏忽,留下无穷后患,让他后来白白多掏近45000元.

〓〓2010年9月1日,江千帆登记领取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房屋和07#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人林青.2010年9月30日,江千帆登记领取了杨舍镇白鹤花苑26幢302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共用人林青.

〓〓写方见财起意卖方无奈起诉

〓〓转眼到了2010年10月15日,也就是江千帆付余款60万元的日子.但当罗松林和江千帆联系付款事宜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江千帆说他差的余款是43郾8万元而不是60万元.罗松林当场就跳了起来:“你开什么玩笑啊!”而江千帆却一点没有开玩笑的意思,他咬定他们又谈过了,最终确定的售价就是63郾8万元,其他合同都不算数,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中心盖章监证的合同才是真正的合同.

〓〓罗松林万万没有想到,自己好心帮江千帆减税费,对方却睁着眼睛说瞎话玩这一招,鼻子都要气歪了.但江千帆说了:“你认可43郾8万元我就付款,不认可就等你认可再说.”罗松林当然不甘心眼睁睁地看着16万多元不翼而飞,怎么也不可能同意.双方不欢而散,付余款的事情就这样搁置了下来,而罗松林当然也没有向江千帆交付房屋.

〓〓和江千帆终究谈不出什么名堂来,愤怒的罗云霞无奈选择了法律途径.2010年10月29日,罗云霞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江千帆和林青立即支付尚余房款60万元并自逾期付款之日即2010年10月16日起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10年11月3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江千帆和林青银行存款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