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起实施的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将现有的和将来的优惠贸易协定进行了统一.广大进出口企业应加深对其主要条款的了解并从中获得优惠.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只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而优惠性贸易措施的具体办法要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因此,对于优惠贸易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只能散见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的实施办法中.
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改变了之前由于各优惠贸易协定对象不同,导致原产地管理各不相同的状况,将现有和将来的各优惠贸易协定进行了统一.
《管理规定》共31条,分别是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原产货物、完全获得、非完全获得、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及处理、运输容器及包装材料、直接运输、签证机构、签证依据、进口货物申报及单证提交、补充申报、保证金收取、出口货物申报及单证提交、货物查验、原产地标记、不适用优惠税率的情况、原产地核查、保密、处罚等,其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有:
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既适用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又适用于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以往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只适用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同时,本《管理规定》还适用于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而以往各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均对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排除在外.
原产地规则
《管理规定》将我国已签署的各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国际上优惠贸易协定的共性原产地规则引入进来,因此,《管理规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既不与已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冲突,又为以后的优惠贸易协定提供基准性条款.
完全获得《管理规定》第四条前三项为现有各优惠贸易协定共有的内容,第四项为完全获得的兜底条款.
非完全获得《管理规定》第五条列举了各协定对非完全获得的主要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等,并且用“其他标准”进行兜底.
部分协定对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作出了4位或6位税号改变、价值百分比计算公式等明确的规定,具体操作中要以协定规定为准.
累积规则、微小加工及处理、运输容器及包装材料、中性成分等均是原产地规则重要内容,《管理规定》作了原则性表述.
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规则是判定货物能否适用优惠税率的重要条件之一,对于各优惠贸易协定的实施与海关实际监管十分重要.《管理规定》对符合“直接运输”规则分两种情况表述:一是货物是在协定成员方之间直接运输,未经非成员方境内;二是货物运输虽然经过非成员方境内的,但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而且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如果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时,应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出口原产地签证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构(以下简称“签证机构”)应依据本规定以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所确定的原产地规则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海关总署应对签证机构是否依照规定签发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行监督和检查.
进口货物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规定
对于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本规定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做出相应规定:
进口人按照海关申报规定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明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填制报关单时,进口人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2009年第6号公告(以下简称“两个公告”)要求,在“备案号”或“随附单证”栏目正确填写.
进口人必须提交相关单证,以及相关单证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在货物进口时,进口人因故无法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时,必须按照本规定格式向海关补充申报,否则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即使事后补交了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
进口货物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规定
《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不能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做出明确的规定,包括: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写作技巧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没有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也未就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写作技巧人未提供商业、运输单证等其它商业单证,也未提交其他证明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的;经查验或者核查,确认货物原产地与申报内容不符,或者无法确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其他不符合本规定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情形.
其中“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是指:原产地证书格式必须符合相关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签证机构相关资料必须向协定成员方海关备案,原产地证书上的签发机构签章等相关信息(有些协定规定是印章,例如亚太贸易协定,有些协定规定印章和签证官签名,如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必须符合海关总署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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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规定
签证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后,出口人在出口货物时,应按照两个公告要求在“备案号”或“随附单证”栏目正确填写,同时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在海关与签证机构未实行原产地证书电子联网的情况下,出口人可不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但应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复印件.货物出口后,出口人补申请签证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出口人应向原出口海关补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产地核查
根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海关总署根据各优惠贸易协定规定,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进行核查.
栏目编辑: 王国秀 wgx@zghgzz.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