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比较与

点赞:25904 浏览:1184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美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特点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方式是强制披露

1978年美国科恩委员会建议公司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评价并报告,1979年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管理当局内部控制报告》,建议要求管理当局提供内部控制报告并要求审计人员加以审核,1988年又在《管理当局责任的报告》中建议要求上市公司评估其内部控制并将结果披露给公众.但是由于遭到公司管理当局的反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最终没有成为强制要求,但仍有很多公司为了传递公司质量的信号而自愿披露其内部控制信息.2001年安然事件后,美国颁布了萨班斯法案,强制要求公众公司的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做出有关的保证,并提供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内部控制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转为强制要求.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萨班斯法案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包含一份内部控制报告,该内部控制报告主要包含管理当局的责任声明和对这部分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SEC为贯彻和落实萨班斯法案并便于界定CPA内部控制审核责任,专门采用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概念,即旨在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编报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控制程序.SEC于2003年8月发布的“最终规则”规定除了投资公司之外的上市公司都应在年度报告中包括一份管理当局关于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该规则具体规定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三)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是管理当局

“最终规则”要求证券发行人的管理层要在发行人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参与下,评价发行人每一财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萨班斯法案及SEC的相关规则,公司管理层不但要定期对外报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报告,而且还要向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运行中对记录、处理、汇总及编报财务数据的功能产生负面影响的所有重大缺陷,并向公司的审计师指出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证报告

萨班斯法案第103款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描述对内部控制结构和程序进行测试的范围,并在审计报告中或者单独出具一份报告陈述以下内容:(1)内部控制测试所发现的情况.(2)关于内部控制是否合理保持了具体会计记录,以保证公允反映资产的交易和处置情况;内部控制是否合理保证交易得以完整记录,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编报符合公认会计原则,及公司一切收支活动均在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授权下进行等方面的评价.(3)内部控制测试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任何违规行为.

(五)内部控制评价标准

SEC建议使用COSO报告提出的内部控制框架,但不做强制性的统一要求,同时提出合适的规则框架需满足一定条件:(1)无偏性;(2)提供评价内部控制的合理、一致的定性和定量方法;(3)完备性,涵盖内部控制的各方面、各环节;(4)相关性,即与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2004年年底,Treadway委员会又推出新的COSO报告,在内部控制的框架和要素方面比以前又有所突破.

二、英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特点

(一)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的制度规定

1992年12月,英国发布研究报告《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Cadbury报告),要求董事会对公司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公告,并要求外部审计师对该公告予以审核.Cadbury报告所界定的内部控制是狭义的,仅指内部财务控制.巴林银行的倒闭使人们认识到董事对内部控制评价仅仅限于财务方面远远不够,于是1998年Hampel报告出台,拓展了内部控制的概念,明确内部控制不应仅局限于公司治理的财务方面,并坚信董事及管理人员对控制的各个方面(包括财务控制、经营控制、遵循性控制等方面)进行复核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是董事会

1994年,英国公司治理财务委员会发布了《内部控制和财务报告》,要求英国各公司的董事会公布一份有关其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声明.1998年颁布的《联合准则》规定,董事会应保持一个健全的内控体系,以保护股东的投资和公司的资产;董事会至少每年对内控的有效性评估一次,并向股东报告,评估应涵盖所有重要的控制,包括财务、运营、遵循性控制和风险管理,但没有要求外部审计师审核.由此可见,管理层有责任监督内部控制系统并向董事会提供报告,董事会应当定期收到和审查内部控制的有关报告,对内部控制进行年度评价,审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三)英国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

为帮助董事执行《联合准则》中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应条款,英国于1999年发布《内部控制:董事关于联合准则的指引》(Turnbull报告).该报告对英国现有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总结,并给出一个明确的公司内部控制框架,使得公司和董事会可以在此框架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内控体系模式.虽然该框架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LSE的上市规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就联合准则在年度报告中阐明没有遵守的条款并解释原因,即采取“遵循或解释”的准自愿或半强制方式.

(四)外部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关于Turnbull报告中建议公司应当披露用来处理年度报告和说明中披露的所有重大问题的重要内部控制方面的过程,英国审计实务委员会指南指出,审计师应当与董事讨论在年度报告和说明中披露那些重大问题所采取的步骤,并评价内部控制声明是否适当的反映了这些过程.在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声明的过程中,外部审计师也要运用他们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所获得的对公司的了解来做出职业判断.如果审计师认为董事会的内部控制声明与了解的情况不一致,审计师要在审计报告中增加补充段.

三、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上市公司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

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法规中都没有对年报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进行规范,这使得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形式不统一.除了监事会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置于监事会报告中外,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披露大多数置于“重要事项报告”中;少数公司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放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也有公司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这部分信息;还有一部分公司以独立于年报的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而不再在年报的其他部分体现.披露形式的不一致也体现了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有所不同.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

从内部控制报告披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企业只做简单、笼统的披露,存在重形式、轻内容、过于模式化的问题,而且按照披露要求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的企业相对较少,大多数企业没有严格按照要求披露内部控制各个方面的内容,而只是披露了其中的一两方面.例如:大部分公司都认为其“已建立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并得到有效执行”,并“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很少真正涉及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即使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问题,也是“控制重点不突出”、“个别控制业务执行不力”等无关痛痒的描述.

(三)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鉴证的评价标准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评价标准进行统一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报告的鉴定依据不尽相同,主要评价依据有财政部发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和中注协发布的《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而且审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鉴证报告、审核报告、核实评价意见、专项说明等多种形式;还有部分公司在内部控制报告中表示注册会计师对其未表示异议,但未出具书面文件.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如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无异议、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认为其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等.


四、改进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首先,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的权威性,加大监管力度,引起上市公司更为广泛的重视,并且使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则的上市公司的处罚有法可依.其次,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内容与格式进行详细规定,使其要求更为明确、内容更为细化、格式更为合理,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相关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便于信息使用者的分析和比较.最后,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及相应细则,为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提供指引.

(二)构建完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责任机制

基本规范强调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所以为了完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不仅要在政策上加以引导和规范,还需要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及董事会下设各个委员会、独立董事等,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等方面的责任划分,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的审核程序,制定处罚机制,对虚检测记载、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形成有效的法律约束机制.

(三)改进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健全的公司治理是内部控制有效运行的保证,也有助于提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首先,理顺产权关系,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内部人控制.其次,保持监事会较高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强化其监督作用;加强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作用,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审查作用.此外,可以聘请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之外的相似度检测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控制缺陷或重要控制弱点进行必要的改进.

中西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比较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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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一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鉴证的评价标准

针对目前内部控制评价意见的形式比较混乱等情况,有必要统一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鉴证业务的执业标准.在全面考虑审计成本、审计范围、审计标准等因素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鉴证的评价标准、出具报告的形式和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从而不断提高上市公司内控报告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