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后材料采购中运费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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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运费问题串起两个行业的“营改增”问题,对于研究当下热门的“营改增”工作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选取建筑业材料采购过程中运费作为研究对象,首先分析了“营改增”对购销双方运费会计核算的影响,然后介绍了购销双方运费的进项与销项税额核定问题,接着以一个例子系统、深入地分析了购销双方运费的核算和进项销项税额的抵扣问题.通过研究,以期对“营改增”涉税会计核算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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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营改增运费购销双方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2012年,部分省市运输业已纳入“营改增”试点.据业界权威人士预测,2014年建筑业也将纳入“营改增”试点范畴.建筑业上下游产业链上涉及的行业众多,有些目前已经纳入“营改增”试点,有些可能会与建筑业同步纳入试点,有些可能会晚于建筑业试点.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建筑业纳入“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就会比较复杂,对建筑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企业所在行业在该地区“营改增”试点与否,提供的性质如何,都可能影响建筑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与供销企业销项税额的确定.要对建筑业试点后各种涉及增值税会计核算和进销项税额抵扣情况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析工作量很大,时间上不容许,篇幅上也不可能.本文甄选了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后材料采购中运费购销双方的涉税会计核算进行探索性分析,希望对“营改增”试点后的会计工作有所启发.


一、“营改增”对材料采购中的运费购销双方涉税会计核算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按有关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将不再缴纳营业税,转而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只需计算应交增值税总额,不设置销项和进项明细核算子目,一般纳税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做好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需要区分并设置销项和进项明细子目.相应地,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方也应做好有关涉增值税会计核算工作.针对建筑业材料采购中运费问题,购销双方会计核算主要有以下影响:

1、纳入试点的运输企业按收取的运费价款实行价税分离,分别核算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或者应纳增值税额.对建筑业材料采购承担运输怎么写作的企业如纳入“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和销项明细核算子目,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设置销项和进项明细子目.

2、建筑企业“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部分运费计入原材料成本,部分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营改增”前,不存在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材料采购运费不论取得何种,一律价税合计进入材料采购成本,计入“材料采购“或”“原材料”科目借方.“营改增”后,若该建筑企业经申报核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材料采购运费容许部分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要看运输企业是哪种税种纳税人,取得的是哪种运费.

3、如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取得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则该企业也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材料采购中运费全额计入“材料采购”或“原材料”科目借方.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材料采购中运费购销双方进销项税额问题

建筑业“营改增”后,若购销双方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双方都存在进销项税额的计算问题,若一方或双方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则情况又不相同,若运输企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时,则运输企业仍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但建筑企业可按支付的价款合计的7%计算进项税额.

1、纳入试点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对运费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倘使运输企业是“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凭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可按不含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11%作为进项税额留抵.倘使运输企业是“营改增”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企业给建筑企业提供的是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建筑企业可据此按收取的运费价款的7%作为进项税额留抵,但运输企业出具自的,建筑企业不得据此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倘使运输企业尚未纳入“营改增”试点的范畴,建筑企业只能按运费的7%计算留抵进项税额.

2、纳入试点的运输业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确定.纳入试点的运输企业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上实行价税分离,分别注明运费和增值税额,运输企业增值税率为11%,运输企业以不含税(增值税)运费作为销项税额计税依据.纳入试点的运输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不存在销项税额,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应交增值税.

3、购销双方任何一方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时,己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举例说明“营改增”后材料采购中运费购销双方的会计核算

为方便表述,以一个例子进行说明:

检测设A建筑公司2013年7月采购S公司钢材一批,已验收入库,款项尚未支付,取得S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一份,注明价款5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元,经A公司和S公司协商,S公司委托C运输公司运输,运费5,000元,A公司运费已支付,注明收款人为C公司.

第一种情况,A公司为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C公司为非试点的营业税纳税人.

A公司进项税额等于85000+5000*7%等于85,350(元);

C公司营业税额等于5000*3%等于150(元).

A公司:

借:原材料504,6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85,350

贷:应付账款58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C公司:

借:应收账款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第二种情况,A为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C为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

A公司进项税额等于85000+5000/(1+11%)*11%等于85,495.5(元);

C公司销项税额等于5000/(1+11%)*11%等于495.5(元).

A公司:

借:原材料504,504.5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85,495.5

贷:应付账款58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C公司:

借:应收账款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504.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495.5

第三种情况,A为试点一般纳税人,C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

1、若C到主管税务机关:

A公司进项税额等于85000+5000*7%等于85,350(元);

C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等于5000/(1+3%)*3%等于145.63(元).

A公司:

借:原材料504,65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85,350

贷:应付账款58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C公司:

借:应收账款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854.3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63

2、若出具自:

A公司进项税额等于85,000(元);

C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等于5000/(1+3%)*3%等于145.63(元).

A公司:

借:原材料50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8,5000

贷:应付账款58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C公司:

借:应收账款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854.3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63

第四种情况,A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C为试点一般纳税人.

A公司进项税额等于0;

C公司销项税额等于5000/(1+11%)*11%等于495.5(元).

A公司:

借:原材料590,000

贷:应付账款58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C公司:

借:应收账款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504.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495.50

第五种情况,A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C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

A公司进项税额等于0;

C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等于5000/(1+3%)*3%等于145.63(元).

A公司:

借:原材料590,000

贷:应付账款58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C公司:

借:应收账款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854.3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45.63

第六种情况,A为试点小规模纳税人,C为营业税纳税人.

A公司进项税额等于0;

C公司应纳增值税税额等于5000*3%等于150(元).

A公司:

借:原材料590,000

贷:应付账款58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C公司:

借:应收账款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150□

(作者单位:中建三局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