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比较

点赞:33340 浏览:15613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通过比较中美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的不同,发现了目前中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对其提出了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跟我我们的研究我们发现:(1)目前国内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比较密切,造成了对外审计存在一定的问题;(2)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不很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也不够健全;(3)非营利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也不够完善,内部审计机制缺失或者形同虚设;根据我们的研究,我们建议:(1)政府逐步放款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2)建立完善的法律和审计机制来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3)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其对公众的责任.

【关 键 词】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资金监管治理结构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由于信息不透明,资金运用违反规定而屡次受到了公众的职责,“郭美美”事件更是将推到了风口浪尖,一时间,的社会公信力遭到了严重的质疑,同时,也引发了我们对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机制的思考和讨论,其中,“审计”作为公众及政府监督的重要一环,尤其值得我们思考,本文通过分析比较目前中外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的不同,发现了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存在的问题,并对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缺陷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政府监管和审计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建立起来的.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立法主要有:(1)法律:《公益事业捐赠法》;(2)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3)部门规章:《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4)地方法规及规章“关于辖区内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

根据上文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审计的法律法规尚不完整,缺乏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审计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在现行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漏洞.由于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和政府部门存在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也造成了审计制度上存在的重大漏洞.

二是制度层面:(1)财务会计制度:2004年8月,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了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确定了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流量表的格式和内容,对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披露的事项做了规定:该制度第七十二条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于年度终了后的4个月内对外提供,要求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第七十四条要求组织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2)审计制度: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抓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但是,以为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对于会计准则的采用存在着许多的混乱,至今仍然没用采用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是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照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来进行审计的,主要的目的是满足国际宏观财政预算的需要,在审计过程汇总,为了方便国家审计局对财政拨款的核算,目前的财务审计方式比较粗略,只按照收支两条线做审计.

三、美国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

目前,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非政府非企业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和公共部门(即政府和公立非营利组织)两部分(陆剑桥,2004).美国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起于《非营利法人示范法》,目前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和各个州政府都开展了非营利法人法的修法;随着美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了明确联邦政府对各类不同的企业和组织的管理,防止由于法规模糊不健全带来的混淆,美国大多数州开始制定成文法用以规制三种不同类型的法人:商事法人、非盈利法人及合作社法人.之后,非营利组织主要以非营利法人的形式存在,从而产生了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它的出现意味着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这使得成立非营利组织是一项公民权利而非政府特许,搓饵使得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从一种依托于身份的特权发展成为了一项自由的权利.二为基金会,他的出现不仅带来了规模化发展的思路,也带来了专业技能的提升,同时还可以成为其他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提供方.三为社会企业,它具有实现社会公益的目标,亦具有市场趋利性,是实现市场和公益界跨界融合的混合型组织的典范.随着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也不断构建,纽约州首先对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分类,并完善了相关的细则.至此,美国能够对非营利组织的执业和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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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不同,美国的非营利组织接受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审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中重要的权威机构之一,主要通过颁布审计和会计指南或行业审计指南的方式,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实务.196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其第一份审计指南《自愿健康和福利组织审计》.该指南主要为注册会计师对该类组织的财务报告审计提供指导,但没对非营利组织建立公认会计原则作出说明.1972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医院审计指南》,1973年颁布了《学院和大学审计指南》.1978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了《特定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原则和财务报告》1966年又合并为《非营利组织的审计》,适用于从公募组织到动植物协会等18种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1990年,《保健组织审计》取代了《医院审计指南》.

四、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研究我们了以下结论:

一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数没有脱离政府而独立存在,因此它的监督主体尚不明确,缺乏严格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去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运作.


二是我国缺乏明确的立法对各类非营利组织进行分类管理,造成了如今非营利组织没有统一的衡量标准,难以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

三是从审计制度上来说,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审计制度建设不甚完善也不甚科学,未来可以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对其进一步完善优化.

总而言之,非营利组织审计制度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的事,他的改革优化需要各个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也需要我国的法制建设更加完善.

作者简介:覃尹(1990-),土家族,湖北恩施人,在校硕士,研究方向:会计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