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内涵与适用

点赞:33751 浏览:1573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反哺农业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反哺农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行为,其具备法律行为普遍性特征同时,也基于反哺农业的自身特点而显其独有特性.这些独有特性具体通过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显现出来并随其构成要素之不同而表现各异.类型化是研究反哺农业法律行为适用问题的必要前提,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所表征的适用逻辑是研究反哺农业法律行为适用问题的重要内容.

[关 键 词]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独有特性;构成要件;类型化;适用逻辑

[中图分类号]F3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36X(2014)02-0071-04

反哺农业是指“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依市场经济规则通过非农产业、城市对农业、农村的扶持,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收入水平的各项活动.”反哺农业法律行为即指根据反哺农业当事人的意愿形成的、由反哺农业相关立法所调整的、能够引起反哺农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种行为.探究反哺农业法律行为既能拓宽法律行为相关理论的研究范畴,又能为反哺农业活动的科学推进提供必需的规范指引.但学界目前从法律行为乃至法学视角研究反哺农业问题的范例鲜有出现,不多的相关研究仅限于权利反哺、反哺农业法律概念等方面.因此,研究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内涵与适用更显其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内涵

研究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内涵可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以厘清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概念的内涵,就是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有属性.定义是揭示概念的内涵的逻辑方法.”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内涵,就是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概念所反映之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特有属性,该特有属性往往表现为独有特性与构成要件两个方面.

(一)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独有特征

反哺农业法律行为当然地具备法律行为所共有的“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价值性”这四个方面普遍性特征,也基于反哺农业的自身特点而显其独有特性.

1.政策引导性.工业反哺农业自身“便是一个政策性概念,是政策选择的结果.”当前我国各地所进行的反哺农业实践大多是宏观政策与各种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制,缺乏来自规范性法律文件层面的法律规制,使得我国的反哺农业行为政策性有余而法律规范性不足.反哺农业活动具体实践上往往以国家工业反哺农业、统筹城乡发展等政策导向为前提,须随相关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在稳定性、连续性上也存在一定问题.

2.范畴多元性.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范畴多元性主要体现于反哺农业当事人、反哺农业路径和反哺农业机制三个方面.就反哺农业当事人而言,应实现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涉农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与农民在内的多方当事人参与反哺农业.就反哺农业路径而言,应设定包括管理被管理式反哺、竞争协作式反哺、市场自治式反哺在内的复合型反哺农业路径.就反哺农业机制而言,应从资金、科技、人力资本、产业化等多个层面推进反哺农业.“通过这四大机制促使工业剩余向农业有序流动,支持农村发展.”

3.实质公平性.反哺农业的终极目的旨在实现社会公平,“主要是基于二次分配通过国家财政来进行,即国家把来自于工业和城市经济部门的财政收入,通过国家财政支出,更多的用于‘三农’.”反哺农业中的二次分配实质就是缩小城乡差距、降低基尼系数、改善农民收入水平而真正实现反哺农业活动在实体上与程序上的双重正义.反哺农业法律行为在形式上虽仅追求一种机会平等,强调以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但在实质上要让反哺农业活动的实践结果达到预期效益,实现在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上的多元化有效治理.

(二)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学界界定的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大体包括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如“客观要件是指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包含三个要素:外在的行动(行为)、行为方式(手段)和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主观要件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包括两个要素:行为意思(意志)和行为认知.”界定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构成也不妨从这两个方面展开.

1.客观要件.首先,就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之外在的行动(行为)而言.它是反哺农业当事人作用于对象的相似度检测及方式,也可分为身体行为和语言行为.反哺农业身体行为往往表现为反哺农业各方当事人所做的各种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如农业补贴资金拨付、实用农业技术推广、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等行为.反哺农业语言行为即反哺农业各方当事人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也可分为书面语言行为和言语行为.反哺农业书面语言行为往往表现为各项反哺农业政策和反哺农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反哺农业言语行为则更多地显现为具体管理被管理式反哺、竞争协作式反哺、市场自治式反哺活动中伴随各方当事人各种身体行为的不同意思表示行为.其次,就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之行为方式(手段)而言,它是反哺农业当事人在实施反哺农业活动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目前相关政策及立法设定的合法反哺农业手段主要表现为资金反哺、技术反哺、人力资本反哺和产业化反哺四种.当然在具体行为方式(手段)的设定与甄别上须结合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综合性法律行为属性,主要从行政法和经济法的角度基于特定情景、特定主体身份、特定时间空间、特定对象等因素来界定.最后,就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之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而言.反哺农业相关立法借此而区分反哺农业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反哺农业当事人对行为负责的界限与范围.评判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结果应以该类行为所造成的利害影响、有形无形影响和直接间接影响为基石,进而判定该行为的合法或违法之法律性质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或刑事行为之法律类别.最终基于对反哺农业法律行为客观要件的界定,考察反哺农业行为的目的而判定行为合法与否并构建相应归责机制.2.主观要件.首先,就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之动机而言,即指推动反哺农业当事人去行动而实现调节城乡发展失衡目的的内在动因.动因的差别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行为的选择,而产生不同后果.须就各类当事人的反哺农业行为动因作全面综合考察,以确定其是否正当合法.究竟是因逐私利最大化而为还是因践成公益职责逐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最大化而为抑或两者兼有?均能就各类当事人的具体反哺农业行为表现产生直接影响,至少将关联其参与反哺农业的积极性.其次,就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之目的而言.即指反哺农业当事人通过实施相应行为达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可通过具体反哺农业行为的方式、情节等推断其目的,也可通过各方当事人的各种意思表示显现出来.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宏观目的往往与调节城乡发展失衡、有效缓解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相关联;微观目的则可具体到村集体、合作组织或农民自身的收益增长、素质技能提升、生存环境改善等方面.最后,就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之认知能力而言.即指反哺农业当事人对自身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要尽量避免因各方当事人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不一致而诱发的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事实错误更多地表现为反哺农业活动中“拍脑袋决策”使然的“事与愿违”,相关政策、立法应就此予以更为系统、科学的规制,更好地实现对事实错误的事先预防.法律错误则往往表现于各方当事人对相关政策、立法的误解或无知上,包括反哺农业行为程序、反哺农业相关权利义务的内容、反哺农业行为的法律性质与类别、反哺农业行为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自身的行为资格等方面.最终基于对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主观要件的界定,推动相关立法设定之应然反哺农业行为真正转进为反哺农业有效事实.


二、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适用

反哺农业立法作为一种调整反哺农业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相关行为规则或行为标准的集合,其基本作用在于通过对行动或行为的限制“使人类为数众多、种类纷繁、各不相同的行为与关系达致某种合理程度的秩序”.可见反哺农业法律行为当是反哺农业立法这种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对象之一.厘清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适用路径可为科学构建反哺农业立法提供更为现实、具体的目标指引.

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类型化

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类型化即是将反哺农业法律行为所涉各项类似的事实进行归类的结果.“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的类型化、系统化、精确化,有助于促使法律适用更加清晰化、合理化;有助于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落实于个案,并在个案中具体确定公民权利义务的特征性.”故而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类型化当是研究其适用问题的必要前提,就反哺农业法律行为这一相对抽象的概念进行具体划分有助于将前文所厘清的内涵要素更好地转化为现实.

1.所适用法律规范属性之分类.根据所适用法律规范属性的不同,可分为反哺农业行政法律行为、反哺农业经济法律行为与反哺农业民事法律行为.反哺农业行政法律行为主要是政府在反哺农业过程中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般体现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涉农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与农民的反哺农业实践进行有效监管的过程中.反哺农业经济法律行为主要是政府在反哺农业过程中根据相关立法就市场机制缺陷与政府管制失灵所做出的宏观调控行为,一般通过涉农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组织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在反哺农业实践中的竞争协作显现出来.反哺农业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在市场化反哺农业过程中涉农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相关社会组织与农民等各类平等主体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市场自治行为.三种不同类型的反哺农业法律行为在部门法的适用上各有所侧重,在具体领域中遵循相应准则而予以规制.

2.所适用法律规范评价之分类.根据所适用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评价的不同,可分为反哺农业合法行为和反哺农业违法行为.这种分类有助于发挥相关立法的指引与评价作用,指引各类反哺农业当事人依法而为.反哺农业合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符合反哺农业相关立法内容要求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该类行为一般表现为对反哺农业法律规范所指引之行为模式的遵守,其作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之行为往往引发肯定性法律后果,如税收减免或农业直接补贴等.反哺农业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反反哺农业相关立法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作为一种综合性法律行为,其违法行为亦可大致分为行政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与民事违法行为.反哺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包括作为行政主体的反哺农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还包括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涉农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组织与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反哺农业经济违法行为一般为反哺农业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他不符合对反哺农业相关具社会公共性之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行为;反哺农业民事违法行为则一般表现为反哺农业当事人的民事侵权、违约行为等.反哺农业合法行为是形成相应法律调整机制的前提,各类当事人皆合法而为是推动反哺农业目标实现的基础要件.

3.行为主体之分类.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公民个人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社会团体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与国家反哺农业法律行为.公民个人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主要是农民根据其个人意愿而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反哺农业行为.社会团体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主要是涉农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组织、其他相关社会组织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反哺农业行为.国家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主要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反哺农业行为.个人行为主要体现个人意志,多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来予以调整,法律责任也多由个人来承担;社会团体行为主要体现整个团体的共同意志,若社会团体成员根据个人意志基于私人利益而实施相应行为,则该类行为就不属于社会团体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则不应由社会团体承担;国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若相关工作人员非依据有关反哺农业的国家意志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相应行为,则该类行为就不属于国家行为,其行为的后果主要应由个人承担.

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内涵与适用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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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手段之分类.根据行为手段的不同,可分为资金反哺农业法律行为、技术反哺农业法律行为、人力资本反哺农业法律行为和产业化反哺农业法律行为.资金反哺农业法律行为是指反哺农业当事人在依据相关立法确立、丰富反哺农业资金渠道以及拨付、使用反哺农业资金过程中,实施的引起反哺农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技术反哺农业法律行为是指反哺农业当事人在依据相关立法确立、丰富反哺农业技术渠道以及推广、应用反哺农业相关非物质化技术成果过程中,实施的引起反哺农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人力资本反哺农业法律行为是指反哺农业当事人在依据相关立法确立、丰富反哺农业人力资本渠道以及强化、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过程中,实施的引起反哺农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产业化反哺农业法律行为是指反哺农业当事人在依据相关立法确立、丰富反哺农业产业化渠道以及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化形态拓展农业产业链过程中,实施的引起反哺农业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二)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适用逻辑

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适用是反哺农业法律适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逻辑思维活动”,0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适用逻辑当是研究其适用问题的重要内容.探究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适用逻辑不妨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这两个方面展开.

1.法律推理逻辑.法律推理的惯常逻辑结构是:“T→R(当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的效果);S等于T(特定的案件事实符合T的要件);S→R(特定案件事实S适用T得到法的效果R)”.这种逻辑结构的法律推理主要适用于规则详细、明确,案情简单、清楚的案件.但若法律规范大前提相对模糊,具体案件事实不甚明了,该类型法律推理下的法律适用过程之合理性则易存疑.在惯常法律推理中探明法律规范大前提的结果大致有六种类型:“其一、有可供适用的法律规范;其二、在现行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本身没有明文规定,存在法律漏洞;其三、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概括、笼统,使得规定本身的意义含糊不明;其四、法律虽有规定,但不同规定之间互相交叉,存在规范冲突;其五、法律虽有规定,但法律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可供适用或者选择的情形;其六、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因社会情势变更,而在法律适用中出现合法与合理之矛盾、冲突.”这六类法律规范大前提探查结果在复合的反哺农业法律行为适用中皆有存在,特别是后五类结果因反哺农业立法自身的模糊性而表现尤为突出.

第一种结果下的反哺农业法律行为适用通过前述惯常逻辑结构之法律推理即可进行.第二种结果下的反哺农业法律行为适用可立足于前述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类型化的所适用法律规范属性之分类,将不同类型法律行为置于所对应部门法规范中进行具体适用,存在的法律漏洞则通过同一部门法规范中的类推适用来弥合.第三种结果下的反哺农业法律行为适用可立足于前述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类型化的行为主体与行为手段之分类,通过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的微观化与具体化来推进.第四、五种结果下的反哺农业法律行为适用可立足于前文所厘清的反哺农业法律行为内涵要素,比较不同冲突规范、或然规范与各内涵要素的贴合程度而做出选择.第六种结果下的反哺农业法律行为适用可立足于前述反哺农业法律行为类型化的所适用法律规范评价之分类,基于对具体行为主观要件的分析而做出价值评判.

2.法律解释逻辑.法律解释贯穿法律适用的全过程,法律适用的每一阶段、每一步骤都涉及法律解释问题.可从解释方法与解释目标两个方面来确立法律解释逻辑.“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包括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当然解释等.特殊方法包括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等.”“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只能是: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其今日的规范性意义).”无论借助何种解释方法、选取何种解释目的,皆以达成合法合理的法律适用结果为依归.选择的标准往往取决于该方法、目的有否助于实现清晰、明确和恰当的解释推理及获得预期的法律适用公正结果.

反哺农业法律行为适用中的解释方法虽主要就反哺农业相关立法之解释而展开,然基于该类行为的具体现实性,在方法选择上当更注重系统解释、目的解释、扩充解释与广义解释之应用,立足于反哺农业客观事实以更好地弥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性与僵化性.反哺农业法律行为适用中的解释目的亦可包括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就主观目的而言,须释明反哺农业各方当事人做出不同反哺农业行为的心理意愿及参与相关法律规范设定时的价值考量;就客观目的而言,须释明围绕反哺农业法律行为概念所存在的各种歧义,澄清相关法律规范的标准内涵.首先,必须找出持不同观点、基于不同利益取向的反哺农业各方当事人围绕反哺农业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心理、价值、语义偏差;而后,根据前文所厘清的反哺农业法律行为内涵要素判定各种理解之正误,舍弃存误或存疑的理解以探明法律推理必需之法律规范大前提与相对合理的价值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