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市新规的法律

点赞:27673 浏览:13056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12年4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尤其是对于创业板的退市制度,进一步加大了规范力度,同时促进蓝筹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淘汰垃圾股,成为了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发展与完善历程中的标志性事件.

此处,我们先要对退市的概念进行一个明确.退市,是上市公司由于未满足交易所有关财务等其他上市标准而主动或被动终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变为非上市公司.然而,退市新规的一些新改动和新添加,不禁引发了我们对于退市新规最终目的的思考.

关于退市新规的法律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法律法规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自考论文、自考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33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技巧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总结 职称论文适用: 杂志投稿、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技巧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以深交所的新规为例.深圳证券交易所此次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提高创业板市场的质量,并且完善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于之前的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制度作出了一些改变.其中,最重要的部分体现在《意见稿》在原有的退市条件之上增加了两条:第一,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第二,上市公司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上市公司).

着眼于以上两处新增条文,笔者认为,可行性并不算大.首先,36个月的谴责期,对于一个上市公司来说,时间未免过长,使我们怀疑,如此宽松的公开谴责期,是否会导致这一规定流于形式.其次,如果想达到创业板公司股票的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每股面值的标准,可能性也是很小的.除去连续20日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的情况很少出现的因素外,目前我国股市中,很多股票的面值过低,也将这一条文的规范力度打了不少折扣.可以说,只要一个上市公司正常经营,很少出现达到上述退市条件的情况.如此看来,退市新规的添加之处,对于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的规范,在作用和力度上似乎是微乎其微的.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评价一项规定或制度的意义与否,应该以其制定目的为出发点来思考.在笔者看来,退市规定的出台,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利用一项又一项的条文和规定去限制和惩罚那些触及红线的上市公司,最后致其退市.而是通过一些近乎宏观性的指导性规定去给上市公司以提醒和警示,最终达到规范上市公司的目的.从交易所的角度来看,其本身存在的目的便在于,通过交易市场这个平台,在交易的过程中培育出一些优秀的上市公司,供投资者进行投资.那么,通过一些渠道去规范现有的上市公司,使其向优秀的方向成长发展,远比单纯地通过严格设限去淘汰目前发展状况不尽人意的公司要好得多.从整个交易市场乃至全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挽救临界的公司使其更好地成长,也比将其毁灭要更为理想.因此,从规范上市公司的出发点来思考,新的退市规则还是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的.

首先,对于上市公司本身来说,退市新规的制定出台,是对公司的一个警示.它标志着交易所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规范行为的重视和落实.虽然一些规则和条款并没有在实质上对于上市公司造成紧迫的威胁,但这是一个风向标,使上市公司不得不在发展的过程中,将注意力转移到对自身行为的规范上.其次,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一举措也可以唤起和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以公开谴责、信息披露等相关情况作为参考,更加理性和客观地对该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认识和评估,从而更加冷静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合理投资.这种双向的效果,是我们面对整个交易投资市场时所希望看到的,也是此次的退市新规所能够达到的.


当然,在退市新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同时,我们也希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交易市场进行较为有力的整治.因此,笔者也就此进行了一些法律及制度上的思考和展望.

第一,必须加强对于信息披露等相关方面的法律监管和制裁.这是一个公司对外的门面环节,也是投资者在了解自己的投资对象时最重要最直观的途径.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做得不够完善,甚至使用虚检测信息进行过度包装,无疑会对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很大程度的不良误导.在此种情况下,单方面要求投资者意识风险、谨慎入市,是不现实不公平的.因此,只有在信息披露环节加大整治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营造一个透明公开的投资交易环境,净化整个市场的空气.这一点,在退市新规中应该予以严格的规定.

第二,将退市规则与市场禁入规定相连通.目前,我国正在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以及《公司法》中,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退市的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均规定了一定梯度的禁入期限.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将新修订的退市规则中的退市条件等相关内容作为禁入条款,在市场禁入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体现,且不排除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人员施行终身禁入的情况.这样一来,才能够使退市新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后盾,二者彼此联系,互相支撑,形成配套的政策法规,保证严格退市制度的施行.

第三,提高政策执行力.欲达到对于投资交易市场的最大限度规范,即要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法律构建方面,我国对于证券市场的法律建设还是比较完善的.包括退市制度在内,我国在证券市场领域的诸多法律法规,相比于美国、香港等交易所的相关条款都要严厉许多.然而,在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律架构之下,为什么我国近年来的退市公司数量少之又少,许多垃圾股仍在证券市场中屹立不倒呢?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执法不严.在我国,一个公司的上市,往往关系着诸多地区、部门、行业之间的利益平衡.一个公司退市,往往会牵涉到众多利益集团,退市行为本身就处于一个被纵横交错的繁复条件所捆绑的状态.再加上处于各种原因的监管不严,即使拥有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其规范效果恐怕也是蜻蜓点水.

综上所述,此次退市新规的颁布,令我们看到了交易所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完善退市制度的重视和决心,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规范上市公司行为的作用.但是,在宏观引导的同时,我们希望该规定可以囊括更为具体和严厉的法律政策方面的整治措施,使得退市新规对于市场环境进行净化的作用实现最大化.

作者简介

高永香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经济法硕士在职研究生班.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台港澳专业委员会委员.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

高永香主任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善于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曾担任多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曾为企业挽回上千万元经济损失,为台资企业写作技巧上亿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凭借法律智慧和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为企业综合分析、判断、评估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赢得了好评.

北京市聚和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汇聚了法学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且具有强烈执业责任感和先进执业理念的律师精英.聚和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着“诚实守信、以人为本;勇于奉献、踏实肯干、尽职尽责”的执业理念,致力于为国内外大型公司企业以及成长型的中小公司企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政府及社团组织提供专业、全面、优质、高效的法律怎么写作,为上市公司提供公司治理,股权收购并购等全方位的法律怎么写作.

作者:lawyergao@so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