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能辞退或开除方式解除与在外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吗?

点赞:33621 浏览:14938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案情简介:

职工王某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A签订期限从2008年9月起至2013年8月止的劳动合同并履行.2010年4月,王某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进入A单位,并了A单位入编手续,后A单位聘用王某到中级技术人员岗位,并任命王某为部门主任,王某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2012年8月,A单位以王某从2009年起长期在外担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决定解除王某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免去行政职务及辞退王某.王某不服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撤销A单位作出的全部决定.

案情评析:

一、王某和A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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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A单位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8月终止,A单位于2012年8月作出辞退决定时,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首先,应确认劳动合同效力,才能准确判断在作出辞退决定时双方的法律关系.2010年4月,在王某参加A单位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并列入A单位编制手续后,根据原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第二条规定,王某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全民所有制事业性质的A单位编制并列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王某用工身份已转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王某和A单位双方明知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王某选择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考试要求招录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A单位同意招录王某,双方已形成不再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合意,原劳动合同即应视为王某和A单位双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一致解除而失效.因此,原劳动关系仅存在于王某列入A单位的事业编制前,即2010年3月前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2010年4月后双方为人事关系.

二、A单位解除王某行政职务任命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行为是否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上述审理范围不包括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职务任命、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争议,因此,A单位作出的解除王某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免去部门主任行政职务的决定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审理范围,王某就此两项争议不能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的争议,王某可以依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等规定及聘任合同的约定处理.

三、A单位能否以王某在外为由以辞退方式解除与王某的人事关系?

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1992〕发18号)第三条对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可以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但辞退条件中没有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外这一情况,即国家没有授权事业单位可以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外作出辞退决定.A单位以管理人员王某在外为由,对王某作出辞退决定不符合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条件.同时,王某在外单位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王某的年度考核均合格,且王某被任命担任部门主任,说明王某与其他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对完成A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因此,A单位以辞退方式解除与王某的人事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案情启示: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外行为应当依法处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属于人事关系,应严格按照人事法律规范调整双方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显然事业单位不能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等劳动法律规范,以工作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解除人事关系.对于事业单位解除与工作人员人事关系行为,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如原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2〕18号)、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法律规范均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和过错程度等,可以选择不同解除工作人员人事关系方式,但应当严格按照其中的解除条件、程序、方式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有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一般理解为不能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给本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等.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可以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直接作出,其他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作出开除决定.开除处分程序要严格按照调查、收集、查证证据材料、形成书面报告、告知被调查人员、听取陈述和申辩、复核记录在案、送达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存档等程序进行.但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不包括“开除”行为,受开除处分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及就复核决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能对“开除”争议进行受理和审理.


(作者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