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和谐社会下的经济法

点赞:4569 浏览:1542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作为党和国家的重要治国理政的指导思想,和谐社会建设目标已经逐渐由党的文件,转化为各行各业所普遍关注的话题和共同奋斗的指南.基于和谐社会理念之下的经济法创新,就已经在这一背景之下,成为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广大法律工作者和法学专家也从各自的角度,对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将结合经济法本身的基本内涵,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立足科学发展观,对在和谐社会构建大背景之下的经济法创新途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 键 词:和谐社会;经济法;司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自十七大以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指导思想,已经成为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的指南.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已经呈现出一种蓬勃发展的全新景象.在这一背景之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突出法律工作,为经济建设怎么写作的内在功能就已经成为了众多法学专家和司法工作者为之奋斗的重要目标.在改革创新工作当中,突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安排,是在新时期提高立法和司法质量,提高司法工作为全社会的经济建设的怎么写作能力的重要前提.本文在此背景之下,将根据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内容,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工作为基本前提,分析在和谐社会发展下的经济法创新的途径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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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和谐社会发展下的经济法创新概述

经济法是国家协调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工具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高的情况下,社会经济关系已经相对计划经济时期呈现出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新特征.在此背景之下,我国的经济法创新就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法律工作内容.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一项重要工具,包含总则、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等几个基本的部分.这几个部分在内容上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同时在立法精神上也是前后一致的.目前由于我国正处于一种转型阶段,社会当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正在凸显,我国的经济法工作者就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

经济法的创新工作需要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之下,对经济法的总则、宏观调控部分和市场规制等部分进行分别的调整.其目标在于突破旧体制当中遗留下来的一些就问题和旧观念,使我国的经济法体系能够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对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并为我国其他法律的改进提供一定的经验和依据.

二、基于和谐社会发展下的经济法总则创新

经济法的总则规定了经济法的各个组成部分应当遵守的共同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则,体现着经济法的性质.基于和谐社会发展下的经济法总则创新工作,最主要的方面就是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调整以往经济法立法原则当中,不能够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部分.

首先,在立法依据当中,新的总则应当根据和谐社会所应当具有的法治和公平正义的特征,旗帜鲜明的提出经济法应当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依据和法律助力的内容.法律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统治阶级一致的一种统治工具.我国作为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因此在国家法律当中应当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在当前,我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物质文化的需求,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尖锐矛盾.发展社会经济,提高社会生产力是实现这样的目标的基本途径.因此,突出经济法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怎么写作的目标,就是在展现经济法创新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相靠拢的重要方面.

其次,在经济法总则当中,应当体现逐渐下放高度集中的各项经济权利,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的重要思想.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沿袭前苏联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对地方和基层的积极性的调动不够,统得过死,造成了社会经济发展当中存在的预算约束软化和各种非市场化操作的现象,形成了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众多涉及民生的产品严重短缺的现象.目前这种情况虽然已经得到了根本上的扭转,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已经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推进到了一个全新的层次,但国家拥有的各种社会经济资源依旧过多,部分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依旧不够.因此,在经济法创新当中,更加旗帜鲜明的提出简政放权,下放高度集中的各项权利,正能够体现和谐社会建设当中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的社会建设目标的要求.

三、和谐社会视角之下的宏观调控法创新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量调节的政策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着诸如公共产品提供乏力、外部性效应、公平机制缺失和运行稳定性较差等问题,国家需要通过自身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以达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在宏观调控法当中,应当体现对财政、税收和宏观调控本身的法律规范的创新.

首先,在宏观调控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定方面,应当更加明确化,防止宏观调控成为政府随意使用的工具.体现政府的经济职能,充分受到法律约束的精神,是进行宏观调控法创新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需要形成一个比较安定有序的社会氛围,宏观调控作为国家对经济进行调节和控制的重要政策手段,在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之下,是形成社会公平正义的总体氛围的一项重要举措.

其次,对国家财政资源分配的规定和调节,应当成为经济法创新过程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财政资源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实现国家职能的一项重要资源.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实现自身的宏观调控职能,具有经济学上的理论基础.在经济学理论当中,国家财政发挥着一种自动稳定器的内在功能,在经济过热时,固定的税收机制能够很好地遏制过快增长的投资和消费,而在经济滑坡出现之前,财政支出当中的维持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性支出,也能够迅速的抵销消费下滑带来的经济下行压力.在经济萧条的情况下,人民由于工资收入的减少,会产生需求减少的问题,总需求减少也会给产品的进一步下降带来推动作用,这将会带来总产出的进一步下降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衰退.但是财政支出的存在,将会在此时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遏制总需求的下降.因此在新的财政政策规制条例当中,体现财政政策应当具有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全新视角.然后,在税收法规方面.国家应当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各种税收的实际流向,并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提供比较良好的机制,这应当成为国家经济法创新的重要内容.目前,由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势头始终高昂,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所要面临的各种工作负担,已经呈现出一种不断增加的趋势.随着职能的增加,地方政府就越来越需要扩大自己能够掌握的经济资源的规模,但是在目前的国家税收体系当中,众多的财政收入来源已经完全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脱节,造成了地方政府财政吃紧的状况.这种状况的产生必然导致人民群众同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为了防止这种势头的不断恶化,我国的经济法应当对和地方在财政收入的分配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调节和规范,根据事权划分财权,应当成为我国经济法当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项原则产生的根本目的在于调节财政资金在政府收入支出当中的分配状况,避免资金分配不平衡而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降低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最后,在税法当中为了真正贯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应当保证税收对促进社会公平和发挥社会效率方面的作用.在流转税、营业税等方面采取比例税率,能够及时地体现财政政策,起到鼓励企业提高效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作用,而在所得税等方面继续坚持累进税率,则能够充分的体现对低收入者的倾斜.这将真正意义上帮助广大的社会公众提升自己的社会水平,并创造一个十分优质的社会财富分配环境.

四、和谐社会与市场规制法规

市场规制是对市场当中的主体和行为的管制,是国家管理机制向市场当中的微观行为主体进行渗透的一个重要渠道.市场规制法应当从根本上杜绝政府随意干涉市场交易行为的现象,并引导公众合理的参与到市场活动中来.这需要市场规制法从根本上尊重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主体的地位,并通过其内容,保障市场能够有效地发挥这一作用.

首先,市场规制法应当保证产品形成机制能够自发的引导资源的配置,同时保证机制的有效性,这要求市场规制法保证市场竞争的有效性,防止诸如垄断所产生的现象出现,或者一些非法竞争行为的产生.

其次,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应当更加具体,给监管部门提供更加完善的监管指标体系,使监管部门能够根据客观标准,制定监管商家的措施,最终消除制检测售检测,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应当突出各部门进行有机整合会同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的趋势,保证各执法机构能够从根本上杜绝相互推诿的问题,为经济管理部门的效率提升提供法律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