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点赞:30537 浏览:14228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农业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我国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在不足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关 键 词: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2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是,随着我国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变得日益突出.因此,要应对农业领域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提高农业科技竞争力,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并加强对有重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法律保护.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以及我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知识产权限定为7种,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

关于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学术界主要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主要是认为只要涉及农业或者农村的知识产权都属于农业知识产权的内容,其中代表性的观点如认为: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发生在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民事主体对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涉农智力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非物质信息等依法享有的专门权利[1];农业知识产权是涉及农业经济和农村文化的知识产权,如农产品商标、农副产品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食品或药品专利、农民剪纸或版画或戏曲等民间文学艺术[2],等等.狭义说则认为农业知识产权中的“农业”一词不应当被理解为“涉农”,农业知识产权应当仅仅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其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农业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涉及到农业科技活动的许多方面,包括科技成果、专利技术、科学论文、高技术产品商标、农业商业秘密等[3];农业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农业科技领域就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植物新品种权、农业技术专利权、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权(包括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或地理标志)、商业秘密权(包括动植物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管理技巧、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农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及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4],等等.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早在17世纪,西方国家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目前美国、日本、韩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末才开始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建工作,20多年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路程,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近年来,随着《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科研、生产和改革的发展.但由于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我国还没有形成适应全球化的新经济环境的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专利权、农业新品种商标权、农产品地理标志以及农业商业秘密保护等为重点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存在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1.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界定还不明确,尚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没有被法律确定下来就很难受到切实的保护,其问题具体包括:一是植物品种保护立法亟待完善.依据我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中的规定,育种者除了可依专利法的规定申请生产植物品种方法的专利权外,还可以根据申请获得品种权,由于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同一品种的生产方法专利权人与品种权人相异的情况,所以往往容易引发争议.二是动物品种保护未纳入立法范围.到目前为止,我国只对人工培育的动物生产方法授予专利权,并不对动物品种本身授予专利权考虑到在现代化的温控技术和基因诱导调控技术手段下,重复生产出稳定的同一动物品种已经成为现实,这一规定已很难满足实践的需要.三是缺乏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我国目前与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规定散见于《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中,缺乏对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四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处于松散、混乱状态,保护力度较低.五是农产品商标保护立法不力.由于商标立法保护的权利主体限制及农产品的不易辨别,农民凝聚在农产品上的科技含量、投入和质量创新在现行体制下还不能通过拥有农业类的无形资产来体现.[5]同时农副产品商标的冒牌、检测冒问题严重,正向和反向侵权屡禁不止,不法经营者大行其道,目前以法律手段制裁还于法无据.

2.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在执法上存在的缺陷

目前无论是农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是农业知识产权经营机构,仍然沿用的是计划经济模式,这种模式使得农业知识产权管理中普遍存在政企不分、部门分割、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问题,这导致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人员流动性加强,要求有一个非常全面、系统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包括知识产权局、工商局、海关、科研单位乃至个人,构筑一道坚固的防御网.但由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各部门各自为政,国内一些现成的农业科学技术被某些国外的组织和个人借来华参观、考察或者进行学术交流之机,私自偷运出境的问题时有发生.由于对农业专利保护力度不够,造成检测冒、侵权、技术违约现象严重,或用非法手段获取专利所有人材料和技术谋取私利,造成专利权所有人名誉及利益受损.[6]3.农业知识产权在司法上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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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都只是概括了知识产权的救济措施,并未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救济措施,这样的规定,使得农业知识产权具体产权受到侵害后,不能通过明确的措施来得到救济.在完善本国法律法规的同时,我国还加入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检测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专利合作条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加强了同其他国家的交流以达到对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目的.

三、加大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1.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如今在国际农业经济竞争中,农业知识产权的竞争可谓是占据着重要地位.相当一些国家已经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放在了战略高度,它是决定整个国家农产品市场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从2001年的中美“转基因大豆”大战开始,我国大豆产业就一直走下坡路.1995年以前,我国一直是大豆净出口国;2000年我国大豆年进口量首次突破1000万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此后几年,我国的大豆进口额连续攀升;2005年我国进口大豆达到2650万吨,这个数字是国内产量的1.6倍,而这些进口的大豆绝大多数都是转基因大豆.美国成功的运用农业知识产权将转基因大豆送入我国,并抢占了我国市场.可见,农业知识产权的威力不可小视.我国要想在农产品市场中占据重要席位就不得不重视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7]

2.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

加强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农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企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影响和冲击.在这种情况下,要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综合竞争力与核心竞争力,必须重视加强对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有效地保护,才能使农业生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3.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刺激农业科技创新的必然选择

农业的发展靠科技,这已经是被实践检验的真理,尤其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就更是如此.农业科技的创新主要是依赖于农业科技创造者的辛勤劳动和智慧,农业科技是他们辛勤劳动的成果.我们在尽情享用农业科技带来的益处的同时,更应该给予农业科技创造者以尊重,而对他们最好的尊重就是通过法律将农业科技成果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产权日益清晰的今天,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将会降低农业科技创造者们的积极性,没有他们的创造,农业科技的创新和发展就无从谈起.所以,加强农业科技的创新,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其必然选择.

四、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1.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统一立法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有很多,多部知识产权法律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从法律层面来讲,制定一部统一完整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能够使公众更全面、准确地了解自己和他人权利的范围及救济手段,避免法律规范之间的交叉冲突.其中应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以保证我国人民和动植物的安全,并限制其他国家的产品进入我国市场,保护我国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在技术专利保护方面,抓紧制定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形成合理的贸易壁垒;在传统农业保护方面,抓紧制定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有关方面的规定及动、植物品种保护方面的规定等,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我国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

2.加大农业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

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包括国家商标局、版权局、专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机关处理知识产权权利人向其投诉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行政机关依职查处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案件,各级管理机构应明确其职能,在管理中各司其职.

3.完善司法保护中的各项制度

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心和关键环节,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活动.司法机关担负着处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任务.刑事案件由机关侦察,检察机关批捕、起诉,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由法院审判.我国已加入WTO,随着一些领域的市场宽限逐渐到期,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国农业将受到严峻挑战,因此,除了要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外,还要有高水平的司法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典型暴光、正面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维护法制尊严.由于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需要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在有关审判庭里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合议庭.这样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利于保证执法的统一性,也有利于积累经验、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