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点赞:2637 浏览:676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行政强制的种类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限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法》将行政强制措施规范为五大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这一行政强制措施限制的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人身自由权.就强制程度而言,是行政强制措中最重的.根据比例原则,其应适用于情节比较严重的对象或者场合.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查封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就地查实、封存,以待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加以处理和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查封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二,查封对象是场所、设施和财物通常具有不能或者不宜移动性;第三,查封是原地进行的行为,并不改变被查封对象的物理位置;第四,查封的结果是原权利人暂时失去对查封对象的占有、使用及其处分的权利,但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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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押财物

扣押是指行政主体强制留置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限制其继续对其财物进行占有和处分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和查封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扣押是把被扣押物品进行物理位置的转移,且是有必要的移动;查封是原地查封,并不移动被查封对象.第二,扣押的对象只能是财物,而查封的对象相对广泛,除了财物,还可以查封场所和设施,但是无论是查封还是扣押,原所有人都暂时丧失了对被查封物或者被扣押物的实际控制权,都是对其财产权的限制.

4.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是指行政主体暂时性地禁止行政相对人使用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者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虽然也是限制权利人的财产权,但其直接限制的是金钱,而非物品.因此相对来说,冻结存款、汇款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形式实施的要求高于查封和扣押.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除了上述行政强制措施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还可以依法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规定了如下的行政强制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从性质上看,属于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人针对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者不可为他人替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被执行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督促其自觉履行的强制执行方式.执行罚与代履行一样属于间接执行方式,不同之处在于执行罚是以新的金钱缴纳义务达到督促的目的,而不是直接针对应履行的义务本身.

2.划拨存款、汇款

划拨存款和汇款从性质上讲,属于直接强制执行方式,即从被执行人的账户中直接划扣一定数量的金钱冲抵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这种方式强制执行的力度大,执行效果直接,执行效率高,相应地,对于被执行人的权益影响大且更为直接.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指行政强制执行人根据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通过拍卖或者其他法定方式对已经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进行处理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排除妨碍是指行政机关有权要求违法当事人排除其造成的对于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益的妨碍,以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行政机关可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达到排除妨碍的.恢复原状即行政机关要求违法当事人将侵害对象恢复到侵害之前的状态.恢复原状要求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即在事实上可行且必要.行政机关可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来达到恢复原状的预期目的.如果恢复原状已在事实上不可能,就不应再坚持这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而改由其他方式来替代.

5.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履行被执行人的作为性的行政法义务,由被执行人承担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由于代履行避免了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的正面冲突,从而缓解了被执行人的抗拒心理,同时仍然能实现行政目标,因此,代履行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需要注意的是,代履行的对象限于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而有些义务其他人代替不了的,也是禁止其他人代替的,只能由义务人本人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除上述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外,法律还可以设定其他形式的行政强制方式.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为以下四项:一是,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强制检查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二是,行政法规可行使部分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三是,属于地方管理的事务,且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四是,除法律、法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任何行政政强制措施.具体来说,行政强制措施可以由以下三种法律文件设定:

1.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其效力及于全国.法律可以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且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专属于法律设定,系法律保留对象.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授权而制定的,其效力及于全国,其法律地位位于宪法和法律之后.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及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国务院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秩序,有权据《行政强制法》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定授权设定相应的行政措施.

(2)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这是法律对于行政法规的特别授权,同时也是行政法规具体管理事项的实务需要.

(3)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受到种类方面的限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公民人身自由权纳入法律保留的范围,据此行政法规丧失了设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同时,由于冻结存款和汇款,不仅涉及到公民最直接的财产权,而且还涉及到金融机构法定义务的打破,也禁止行政法规设定.此外,行政法规也不得设定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4)如果存在上位法律,行政法规只能细化法律规定.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也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3.地方性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冲突.《行政强制法》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1)如果没有上位法律和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地方相应人大机构可以为了应对地方这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地方性事务”的内涵是特定的,不能做泛化理解.地方性事务应当是依附于地方的、脱离地方而不复存在的事务,具有高度的地域特色.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种类非常有限,即查封和扣押,其他措施一律禁止设定.

(4)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强制措施的,地方性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应与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得增设、改变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范.

除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外,其他法律文件,无论是的,还是地方的;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政府规章,抑或是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

行政强制执行较行政强制措施而言,是“更进一步”的权力,它不是暂时性的,而是最终确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了行政目标,与行政强制措施相比,行政强制执行对行政相对人的影响更大、更彻底,因此行政强制执行的理性成份更多些,法律对它的限制也更充分些.所以,《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如果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以行政强制执行权,则该特定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件,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