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处理上的主要差异

点赞:17504 浏览:7376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在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减去所发生的资产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这一处理,主要是根据对会计信息的历史成本原则的应用.

新的会计准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化的需求而制定出台的.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具有我国特色的会计规范体系,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步趋同与和谐统一.同时,新的会计准则对现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我国于2006年2月15日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内容上与国际上接轨,制度上封死了上市公司企图操纵盈余的通道,为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有用信息,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践的一大进步.新准则的资产减值部分引入大量全新理论体系,实践操作性比较强,增加信息可靠性.

新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处理上的主要差异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资产减值的论文范文资料 大学生适用: 学术论文、研究生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91 写作解决问题: 怎么撰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小结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目录、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怎么撰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资产减值的会计思想萌芽于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诞生了沿用至今的借贷复式簿记,当时的会计实务当中出现了资产减值的思想.目前美国学者的研究得出资产减值可以被企业利用操纵利润,以及资产减值在行业中存在差异等结论.

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财政部于1998年1月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并于2000年12月颁布了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重新明确的定义了资产,正式引入资产减值概念,并将资产减值计提范围扩大到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在建工程等八项资产.将资产减值明细表纳入到报表体系中,作为第一附表.

在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这一概念来重新衡量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标准.其实,对于是否使用“公允价值”这一概念的争论由来已久,这源于在我国以往的会计核算体系中,一直较为偏重的是原始信息,在很多原则的制定上都着重体现了历史成本原则.公允价值的提出更符合会计核算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谨慎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比性原则.

在新准则中规定“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换言之,新准则中规定的可回收金额就是资产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流量的现值的高者.这里,对未来流量要进行折现,强调现值概念.在我国原企业会计制度中虽引入了资产减值概念,但并未形成体系,只是要求计提八项准备,计提范围为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在建工程这八项资产.新准则不但扩大了范围还引入了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等概念.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第8号《资产减值》第一章第二条中定义:“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流入.”对于“资产组”这个概念的提出,是我国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问题上的重大改动.

新准则对商誉采用减值测试法.新准则规定,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并结合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测试.只要有活跃市场,只要有公平价值,就可以使用公允价值.同时新准则强调,一旦使用了公允价值,就停止历史成本价值的账务处理.

旧准则规定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该观点是把商誉似同于企业的其他资产,其本身的价值会因时间的推移发生损耗.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的商誉并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损耗.鉴于商誉的特征是不能单独存在及单独计算价值,因而商誉更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单独产生流量.

新准则取消了商誉直线法摊销采用减值测试法更具科学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减值测试法判断商誉是否发生减损,这样能够更好反映商誉的消耗.同时新准则对商誉减值处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做了规定,并针对商誉形成的特殊性,特别指出企业至少应在每年年终时,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且应当与能够在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结合起来进行.该政策对因重组而有大量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企业,依据其资产运作情况,将会对当期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资产优良的企业,商誉减值将较小,如果小于以前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当期利润将增加;企业资产运作差的企业,商誉减值将较大,如果超过以前按直线法摊销的金额,当期利润将减少.

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做了一些修改.我国原有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这样的规定使得资产实际价值得到真实反映和体现.也就是说,承认减值的可逆性.但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17条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既然原准则对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可以转回的规定更符合会计核算的原则,为什么还要制定出不得转回的新政策呢?这一点上,我们不得不从我国现实的企业会计实务操作中找出原因所在.从我国企业会计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尽管原制度更符合理论上的标准,但却常常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工具.

我国新准则的执行,使财务信息更具真实可靠性,但是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并且可能造成企业利润缩水、资产低估.新准则的实行,标志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但其中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背道而驰的所在,固然有制度设计的无奈,同时也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可靠性或者相关性,该如何权衡,是我们需要继续深入探讨的对于新旧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减值处理的重要差异,并对差异的原因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在对比重要改动后,我们发现了明显的趋势,即我国会计准则已经大幅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这一现象与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剧密不可分.虽然在一些方面,新会计准则仍然存在着会被个别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但在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形成上已经做出了重大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