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会计角度政府财务信息公开化

点赞:31268 浏览:1448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逐步完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知情权要求日益加强,信息公开成为市场经济的必然需求.近几年,政府财务信息公开化正成为一个新兴研究课题,备受我国学术界和公众的重视.文中从会计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政府财务信息公开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并针对面临的问题,提出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化改革的参考与建议.

关 键 词:政府财务信息;公开化;受托责任;财务报告

中图分类号:D41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我国政府财务信息公开化现状

政府财务信息在我国主要通过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财务报告两种形式公布.1979年,我国恢复了编制国家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经审议通过后予以执行并对外公开的做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正式执行,政府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地方预算草案和执行情况的报告,各级政府的预算草案和执行情况主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我国政府财务信息公开取得实质性进展,是从预算管理制度实行改革开始的,这一系列改革包括:部门预算、国库集中首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政府收支分类、绩效评价等.政府会计信息公开化在以上改革后有不少进展,但实施结果和公开内容仍有待改进.

尽管政府在对会计信息公开的改进中做了不少努力,仍未能解决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缺失的问题.分为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明确角色和责任意识弱,缺少必要法制保障

我国政府是承担人民受托责任的组织,向人民无条件征收税赋以确保责任的完成,因此政府会计的本能是向告其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分析表明,我国对责任的达成共识程度较低,并且缺少必要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现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各行一套,不仅标准格式不统一,更未形成政府统一的基础资产负债表以及财务报告.公众得知政府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信息不太全面.

2.财务信息可获得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皆有缺陷

1)信息的可获得性.我国政府不公布财务报告示范,即使每年财政方面的信息都会由人大和政协委员会议提出的政府工作报告公开,但多数是提出目标、“报喜不报忧”,其他方面涉及很少.

2)可理解性.政府财务报告的受众是税赋义务人,即所有中国公民.一部分财务报告包含数据专业性较强,对专业水平要求较高,因此普遍民众并不能通过报告直接了解政府财务状况等信息.

3)及时性.我国政府会计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许多业务的收入、支出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皆不能得到及时反映.因而政府财务报告的使用者不能及时得到信息.

3.财务信息内容、质量不合格

1)内容不合格.按要求包括的一般政府活动、风险评估报告、综合余额数据等内容未纳入报告中.除此之外还存在资产负债、收入支出表的项目列示不科学,内外资金核算方法不统一的问题.


2)质量不合格.这里的质量主要指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即没有真实地反映我国政府资产的价值.如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所形成的庞大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从报表上无法反映固定资产净值情况,往往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市场实际价值相背离,从而造成表上资产虚增,不利于准确评估政府的真实资产和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消耗.

4.政府审计和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国际大多数审计准则与我国审计准则相比较:从框架构成的层次性角度来看,国际大多数审计准则更加立体化,从理论层次到实践层次逐步推演,从抽象、综合的理论层面走向具体、可操作的实践环节,形成了一个完整、严密的体系.由于有深刻的理论剖析与讲解做基础,使其更具科学性和信服力.而我国政府审计准则缺乏理论层面的支撑,整体呈现平面化,只关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性的特点突出,而对准则的科学论述远远不够.除此之外,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政府年度财务报表仅由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这是可以改进的.政府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对政府部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其公正性和真实性会受到质疑.

上述现状分析都是基于我国财政透明度总结分析而言,政府财务信息公开化现状的其他方面亟待分析.

二、我国政府财务信息公开化改革参考与建议

(一)我国政府财务信息公开化改革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与国际化接轨的速度加快,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已日益革新,而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从开始到发展所面临的环境一直在变.因此,政府财务信息公开化改革势在必行.

(二)参考与建议

综合以上分析,对政府财务信息公开化改革提出以下参考与建议.

1.明确角色定位

政府是受托责任的“甲方”,职责是“受民之托,为民执政”,其公开财务报告,使之透明化既是职责也是义务.公众是受托责任的“乙方”,应树立信息公开意识,并逐渐树立起维权护权意识.

2.明确财务信息公开化的双赢性

财务信息的公开化对于政府和公众双方皆有好处.对政府而言,每年固定的政府财务信息公开化有利于政府了解自身在从事社会公共事业管理、提供公共怎么写作等的工作情况,去粗取精,创造更多社会价值;对公民而言,有利于提高公众维权意识和监督能力,了解税赋等其他上缴费用使用去向、方法及效果.

3.制定详细法律保障公开化实施

借鉴美国经验,政府信息自由法的制定对政府财务信息公开至关重要.我国虽然在2008年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却未严格提出具体要求.为了给财务信息公开化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环境,政府应尽快制定一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化的法律.

4.提高财务信息可获得性、可理解性和及时性

想要根本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必须解决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缺失的问题.政府财务报告制度除了改进之外,还需逐步提高争取与企业财务报表持平,使政府财务信息更加透明化.建立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必须设立会计主体、会计分期等会计基础,改收付实现制为权责发生制,将资产负债表、流量表等纳入体系内.为增强其可理解性,可将会计信息使用主题分类并发布针对不同适用人群关于财务简略的使用情况,提高完成财务报表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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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财务信息内容

建议将所有政府财务信息分为保密和公开两部分,但对保密部分的内容要有阐明,在公开部分可对资金收支情况、固定资产折旧情况等进行详细阐述.

6.提高政府财务信息的质量

质量重在“质”,首先可以通过培训或提高就业门槛提升政府内部会计职能部门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其次可以将政府财务信息质量的信息纳入法律保障体系,强制政府工作人员和会计人员在运用政府资金和记录资金使用情况时以法律为准绳,减少内部资金滥用、杜绝贪污舞弊.

7.建立政府财务信息公开的外部监督机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中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追究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我们应该落实该条例中全方位的监督机制,结合内外监督形式,切实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除此之外,还应简化公民、法人监督上传渠道,确保其权利的体现.

8.完善政府财务信息畅通渠道

政府财务信息渠道畅通主要在于加强电子政府建设,建立政府网站.除在提高可获得性中所言,增加媒介种类数量,还可以在网络上实现“上传下达”、搭建“”通道,简化复杂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