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比较

点赞:6935 浏览:2346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里的特殊行为,这些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处理除了在实务中与某些业务极易混淆外,他们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本身也存在着不同.本文通过对增值税视同销售本质进行分析,探讨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

关 键 词:一般纳税企业;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发生的某些特殊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八项: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即会计主体为代销中的委托方.(2)销售代销货物,即会计主体为代销中的受托方.(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写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写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写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上述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确认增值是的销项税额,但某些易混淆业务例如购写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是税法上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但是在会计是不是确认收入要看业务的发生是否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封校和报酬转移为购写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一)会计上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这两种情况按照企业一般正常的销售行为进行财务处理,会计上确认收入.会计处理是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产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写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和个人消费.在会计上可以看作是先做销售处理,然后用销售取得的款项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个人消费,这个过程的发生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应该确认收入.会计处理是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或“应付利润”、“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同时贷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如果涉及消费税的还需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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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

以下的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是一种内部结转,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准,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这两个机构属于总分机构,他们的商品移送是内部结转,移送本身并不是销售行为,不产生营业利润,所以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实行总分机构统一核算的一般应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送出方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库存商品——接受方”,贷记“库存商品——送出方”,同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接受方”,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当自产的、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用于在建工程,会计上无法确认收入,因为它只是企业的内部结转,没有产生流量.会计处理是借记“在建工程”、“存货跌价准备”,同时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余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非生产性动产领用),“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当自产的、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这类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是指用于职工福利的公共设施,而非直接发放非职工个人,所以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同上.

4.当自产的、委托加工的和购写的物资用于捐赠.用于捐赠在会计上并未产生流入,也没有营业利润,所以无法确认收入.会计处理是借记“营业外支出”、“存货跌价准备”,同时贷记“库存商品”(账面余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所得税处理

我国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同时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明确了六项不视同销售的情况,即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可见,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标准是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反之则不确认收入.由此可以得出表1所得税处理的结论.

表1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和所得税处理比较

注:√代表确认收入,×代表不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