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

点赞:13872 浏览:5796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近些年,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网络购物早已司空见惯,甚至将成为一种趋势蓬勃发展.网络购物从最初的衣服扩展到电器、食品,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的商品.但电子商务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困扰,主要体现在消费者维权方面.网购的商品质量有问题,或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问题,甚至造成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对此,消费者如何进行维权,不仅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同时也受到了法学界的重视.

一、网购维权“难”的原因分析

首先,由于电子商务发展速度过快,导致网络销售的门槛过低,商家鱼龙混杂,其中部分商家缺乏固定的营业场所,甚至连销售手续都不齐全,因此,商品的质量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在消费者使用产品的过程中,若出现问题,不知道该找谁赔偿,或者找不到商家进行赔偿.对于网购商品带来的质量问题,许多消费者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其次,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不足也是导致消费者网购维权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产品若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网络销售中,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时间均无法律法规规制,销售者在消费者进行维权时甚至存在“踢皮球”等消极做法,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维权.另外,在消费者刚收到商品时若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交易习惯,消费者可以进行退货或者要求更换.但在使用一段时间之后才发现质量问题,这种情况下,往往无法获得相应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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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网购维权的效果不理性.网购维权耗费的时间过长是消费者维权心里的一大障碍,来回邮寄的时间,再加上加工修理,常常需要近月甚至多长的时间.这对于消费者而言,尤其是一些日常必备用品,无疑会带来诸多困扰.另外,例如电子类产品在维修过程中,消费者对于产品修缮后的性能也存在许多担忧.

二、网络销售的法律规制

上文所述的电子商务平台上,无论是销售者还是生产者,均存在“资质”问题.电子商务是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而来的一项新事物,我国原有的立法对此存在不少盲区,显现出滞后的特征.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对网络销售进行一定的规制,从源头上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困扰.

第一,立法机关应当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从立法的层面来规范网络销售行为,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法可依.一方面,要提高电子商务的门槛,诸如销售者相关信息必须如实注册,对于经营的时间和范围若有变动必须向机构报告,另外,适当地参考《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的相关规定,引入注册资本制度,用以规范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另一方面,对于网络销售的生产者,必须具有固定场所.这不仅便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产品进行检测,更有利于消费者今后售后维权.

第二,执法机构应当扩大执法的范围,除了对原有的生产销售部门进行检测,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上相关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应当加以监管.对于那些受到消费者恶评、差评的销售者,应当作为工商检测的重点对象.对于那些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销售行为,坚决追求其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责任性质,避免电子销售者、生产者和物流公司之间相互推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明确消费者可向销售者直接赔偿,继而再有销售者向生产者或物流公司追偿.另外,同样应当完善物流运输和财产保险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网购消费者的权利救济

如今,淘宝、京东商城、1号店等多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销售业务都发展得如火如荼.但对于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却未能令人满意.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电子商务法》,而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又能以适应新生的交易问题,所以网购消费者的权利一直无法得到满意的救济.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网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第一,应当将电子商务平台纳入到责任承担的主体中.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三方,为消费者和商家提供了交易的机会,但由于消费者在此过程中处于被动甚至弱势的地位,如果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参与交易的商家进行规范和整顿,消费者极有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如错误导向等,而陷入交易陷阱.因此,电子商务平台有必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严格履行准入原则和规范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性质问题,笔者认为应以连带责任为妥,即消费者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先行赔偿,再由电子商务平台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进行追偿.

第二,对于网络销售售后怎么写作的时间等问题,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如上文所述,消费者极有可能因为售后维修的过程过于漫长而选择放弃权利救济.对此,如果能够从法律上加以限制,迫使商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好职责,这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疑是一剂良药.且如果商家超过期限或有其他不履行或故意迟延履行的消极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权利保护协会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商家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迟延履行金等惩罚性赔偿.

第三,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广大消费者都具有维权意识,但对于如何维权等内容却不甚了解.笔者建议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可设置相关维权咨询或法律咨询端口,增加维权的渠道,便于消费者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更加有序.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尚未完善.包括笔者在内的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诸多困难,主要原因还是立法和执法不到位.因此,在这样一种环境下,本文对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保护进行探索,希望能为立法和实务提供相关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