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环境税开征的

点赞:5320 浏览:1987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仅凭行政手段来解决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而通过课征环境税来保护环境,已成为大势所趋.近期各大部委已经达成统一意见开征环境税,但是对于环境税如何开征,还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本文提出独立环境税具体税种的设计方案,从而有助于构建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我国环保事业和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及我国税制结构不断的完善.

关 键 词:环境税纳税人税率征税对象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扩大和深入,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今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不但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渐突出.我国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是对自然资源重开发轻保护,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这些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迫在眉睫不许解决的问题.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与使用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终将由人类自己来承担,只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和政府采取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和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相对我国十分严峻的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其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有效地防治我国的环境污染,需要建立针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称作环境税.

一、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开征环境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建立相互协调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面对全球经济的挑战,中国要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就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和控制污染排放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开征环境税已成为了我国政府重点推进的税收政策之一.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出发,政府通过征收环境税,对当代人可能向后代人带来的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利用税收筹集环保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实施环境保护,使后代人能够拥有和当代人平等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开征环境税能够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大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开发新的环保替代产品,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开征环境税可以优化税制结构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环境税,有关环境方面的环保因素主要散见于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中,我国的税制基本上是间接税和直接税双主体税制结构,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大概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直接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大概占税收收入的25%左右.其他辅助税种数量较多,但收入比重不大.现行税制中对大量的污染物排放消耗行为不征税,使税制未反映商品和劳务的环境成本,因此税制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开征环境税可以弥补现行税制对环境的忽视,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促进我国税制结构不断完善.

(三)开征环境税是抑制环境污染的需要

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环境治理的力度,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环境的恶化,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的态势明显加剧.开征环境税的出发点就是针对目前环境恶劣状况,环境税的开征可以有效的促使环境危害者保护和改善环境,迫使他们采取积极措施治理和改善环境,减少环境危害行为的发生.此外,由于环境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税收固有的特征,同时,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大,税款专款专用,因此开征环境税比现行的环境收费、行政命令、环境补贴等制度更能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保证了环境治理的效果.

(四)开征环境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筹集环保资金

环境税有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为治理环境污染筹集必要的投资资金.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的投资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只依靠国家财政投资进行治理,既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又不利于控制污染.开征环境税并将其收入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是解决政府环保投入资金不足的最有效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为环境治理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开征环境税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

从二十世纪70年代至今,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环境税,发达国家的环境税经历了一个从零散的、个别的环境税种开征到逐渐形成环境税收体系的过程,环境税在改变排污者行为方面起到了激励约束的作用,有效的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如果不开征针对我国环境状况的环境税种,国际上那些污染比较严重产品的生产就会向我国转移,这样既逃避了本国的税负,又转移了污染.为了阻止这样的现象发生,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也为了防止我国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应尽快开征环境税.

二、开征环境税应注意的事项

(一)开征环境税要从本国国情出发

征收环境税,应在借鉴国外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更应该从我国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境税,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作法.基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由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且人均收入普遍较低,所以我国在开征环境税时要因地制宜,并且税负不能过重,尽量不要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二)开征环境税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

环境税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从理论上讲,我国的环境税应该把很多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但是,我国在市场化、环保产业化、技术化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差距,受各税种之间协调问题的影响和排放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等到取得经验和条件成熟以后再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这样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税的接受程度,又有利于降低因开征环境税对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的负面影响.(三)税收征管严格,专款专用

发达国家在环境税的征管上较为严格,对于税款的使用秉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这样可以保证环境税征收的稳定性与可靠性,保证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由于其收入的使用与设立的目的一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调动民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四)采用差别税率增强调节效果

为了提供正确的市场和信号,更好地引导人们的行为,完善国家的激励机制,环境税需要注重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通过运用行业差别税率和产品差别税率对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调节.我国在开征环境税时应该采用差别税率来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产品来征税.

(五)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协调配合

环境税的征管应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在分工方面由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为税务部门提供各种计税资料,然后由税务部门计征税款,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这种方式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长,提高征管效率.此外,在环境税的设计与征管中涉及许多环保技术问题时,税务部门与环境保部门应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确保环境税征管的有效实施,同时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也相互监督协调,更高的提高征管效率.

(六)加强征管人员的培训l教育

环境税的建立和实施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对污染源基础的搜集、污染物排放的测量、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价等,涉及到诸多方面的技术问题.为此,要加强征管人员的培训教育,保障环境税征收所需的人力资源要求,加强培养一支稳定的环境税收队伍.另外,要对征管人员经常进行环保方面的教育,这样,才能增强其环保意识,使其进行环保宣传教育,带动更多的人保护环境,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三、环境税具体税种的设计

(一)大气污染税

大气污染税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我国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以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对固定的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根据其实际二氧化硫排污量征收排污税,由环保部门执行,可按照1元,立方米来对大排放量企业进行征税;对小排放源则直接根据其所消耗燃料的含硫量征收产品税,由税务部门在批发或销售环节征收,可按照0.6元×燃料含硫量×燃料消耗数量来进行征税.另外,由于二氧化碳是造成温室效应的主导气体,为了控制其排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含碳量征收二氧化碳税,可按照0.8元×燃料含碳量比例×燃料消耗数量来征收二氧化碳税.

(二)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为课征对象,以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企业和个人分别采用不同的征收办法.

对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可以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以量定额课征.如对于工业企业废水,可按照0.7元/立方米征收;对于商业怎么写作行业废水,可按照0.6元/立方米;如果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或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由于企业排放废水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或浓度不同,对环境污染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应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如废物含水率在85%-90%之间,按0.5元/立方米税率来征收,废物含水率在90%-95%之间,按0.8元/立方米税率征收.


对于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由于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其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故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如对居民及非经营性单位,可按照0.3元/立方米征收.

(三)固体废弃物税

主要包括垃圾税和其他产品税.垃圾税根据受益原则对城市居民征税,以便为垃圾的处理筹集资金.可按地区收取100元/吨垃圾税,也可以每月每户征收固定税额,在条件允许时,应采用每户人口或垃圾体积或重量等更为准确的方法征税.这项税收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垃圾的资金来源;其他固体废弃物产品,包括一次性餐盒、塑料袋、旧汽车轮胎、饮料容器等等.对于城市中的塑料袋和一次性餐盒污染征收适当税率的环境税,以减少其生产和使用,如对于塑料袋实行0.1元门个,一次性餐盒实行0.2元/个;对旧汽车轮胎征收固定税额,按5元/个来征收;对不可回收的饮料容器征饮料容器税,征税环节为生产厂商或销售商,如对饮料瓶可按0.5元/个征收.

(四)燃油税

在开征燃油税时,应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者及个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的应税燃油为课税对象,以经营应税燃油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这里的应税燃油可考虑先将汽油、柴油等纳入其中.由于污染物质的排放与燃油的销售量之间存在着固定比例的正相关关系,故以燃油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对不同的应税燃油确定不同的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如汽车燃油税按1元/升、航空燃油按0.8元/升来征收燃油税.

环境税的产生既来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推动环境税在我国的开征,只是时间上的问题.因为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针对目前我国的环境状况,由于存在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不足以形成对环境的保护.在借鉴国外环境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重点研究了我国环境税要素设计以及具体环境税的基本构想,希望能为我国“十二五”期间实施环境税献言献策,不断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

关于我国环境税开征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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