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比较与

点赞:9093 浏览:344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提高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财政部及时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文章对修订后《办法》与2005版的《办法》进行比较和分析,对一些规定尚不明确的条款提出相关建议供大家讨论.

关 键 词:新《办法》增加删除改动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96-03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的原则

一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二是为了保持好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应法规的修改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提高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财政部及时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顺应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较旧《办法》而言更加与时俱进,与当前的相关法律、准则等联系的更加紧密,修改的体现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管理的管理理念.现就新旧办法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并加以分析.

二、关于总则的微调

新《办法》第三条将“工资”改为了“职工薪酬”,这一修改是新《办法》与目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紧密结合.第三条增加了第十款“其他会计工作”,此条款的增加扩大了新《办法》的管理范围.在修改过程中对一些专业性用词更加规范,如:第四条中将旧《办法》中的“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改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取得的变动

(一)增加条款

1.新《办法》增加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后勤部、中国人民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该增加条款加强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条件的审核要求,保证了参考人员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新《办法》第十条中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明确了全国将在新《办法》实施后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范围,各省财政部门无须再进行考试命题而由系统随机组卷考试,该举措也体现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还要求各地、个培训机构要加大培训投入以保证考证的通过率.

3.新《办法》增加了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改变动统一了全国各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要求为一次性通过,取消了原来各省之间存在的差异,保证了全国考生的公平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增加了全科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限制,该条款完善了发证环节管理要求;“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充分体现了无纸化办公的要求,但领证时不知是否还需要提供本人照片,新《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写作技巧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写作技巧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件原件.”该规定明确了写作技巧人如何代为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修改更加人性化,也统一了各地不同的要求.

(二)删除条款

1.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的“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等.”删除了会计从业资格的免考规定,取消了会计相关专业学生已具备相应知识的前提优势,该规定促使所有考生从新学习相关法规和知识点,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出发点保持一致但令报考审核的难度增加.

2.删除了旧《办法》中“第十三条,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等”,对证书领取机构的规定在相应条款中改成了向指定机构申领,这一修改规范了原来不确定证书颁发机构的混乱局面;对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所需要相关材料的删除,意味着在领取时只要持件即可领取.

3.删除了旧《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写作技巧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处删除其实已在新《办法》的第十一条作了相应阐述,弥补了该处删除带来的缺憾.

4.删除了旧《办法》“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在新《办法》的第十一条中包括了部分此处所删条款,对于一些常识性的说明删除是有必要的.

5.还删除了旧《办法》“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等.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对这两条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关于证书颁发时间规定的删除,该举措与相关法律中关于行政机关执行力规定条款的要求不符.(三)改动事项

1.新《办法》第十条中将旧《办法》第九条中的“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改为了“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该修改更换了电算化的考试内容,弱化了对珠算的要求,这一改动令有些专家对政策影响传统文化存在质疑;增加了“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这一变动令人有些疑惑,疑惑一:全国统一考试内容,但合格分数线各省不一;疑惑二:全国统一考试内容,合格标准统一,但成绩一定为60分.

2.新《办法》第十二条增加了财政部门对考风考纪权限“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该规定对考试舞弊有了明确的说法并且对考生起到了警示作用.

3.新《办法》删除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财政部备案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分级管理的原则,但统一领导的目的没有得到展现.

四、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亮点修改

1.新《办法》第十六条将旧《办法》二十条中的“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改为“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这一极具历史性的改动引起了所有会计人员的关注,但是新《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学分制如何进行,财政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也没有做同步修订,这令广大会计人员很是不解.学分制是一个大的概念,新《办法》实施后的学分制具体是采用:学年学分制、完全学分制、绩点学分制、加权学分制、附加学分制中的哪一种形式需要明确.建议继续教育的形式能够多元化,真正做到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规定的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不要局限于面授考试,例如:财政部举办的普法知识竞赛的形式就很容易被大家接受,如果在继续教育中将这样的竞赛成绩作为学分制的一项基础乘以相应的绩点,这样得出的学分就很有意义.

2.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换证手续.”该制度效仿了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驾驶证的相关要求,这样也便于对会计人员的检查和信息的变更工作.接合第十六条关于继续教育的修订,如果平时每年仅作学分的积累,而在第六年进行审查换证的话这一修订将极具突破性.

(二)增加条款

1.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这是对旧《办法》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保管过程中很好地弥补性规定,也维护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形象.

2.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该规定主要是遏制管理机构人员的不良行为,从而也说明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可撤销的.

3.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此规定有利于对证书数量和有效性的管理,解决了发放、使用、更换、补发和注销的一系列规定,对证书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完善性修订.

4.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明确了持证人员与管理机构存在矛盾时的权利,持证人的权利得到了维护,充分显示了新《办法》的法律效力和公正性.

(三)删除条款

1.删除了旧《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对于该处的删除不知有没有新的解释进行说明或,或补充规定对应学分制继续教育出台相应的文件,值得会计人员的期盼.

2.删除了旧《办法》的“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原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其意义不大,所以删除对会计工作没有本质的影响.

(四)改动事项

1.新《办法》增加的网上业务、网上查询和网上公示,删除了旧《办法》向社会公告的陈旧做法,这样做既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够节约资源.

2.新《办法》将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时间规定由原来的“90日内”改为了“3个月”,该修改更容易让调转人员推算具体的截止日期,也比较科学合理.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加强

(一)增加条款

1.新《办法》的第三十条中增加了“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明确了对考试舞弊人员的处罚,这与相关层次的考试处罚力度相当,以此也能够警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更能够很好地维护会计职业的真实性.

2.新《办法》增加了“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明确了会计人员可以改正的事宜,此类事在以往的工作中各地处理不一,令管理机构很难把握.3.新《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强化了机构和人员的公平、公正执法的意识,进而约束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使之更加认真、合理、合法地对待自己的工作.

(二)删除条款

删除了旧《办法》的第三十一条,该条款在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相应条款的约束下亦不可能存在,所以删除是理所当然的.

旧《办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看似被删除,其实是被新《办法》新《办法》的第三十一条所取代.

六、关于附则的人性化

新《办法》在附则中着重增加了“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款规定对老会计和注册会计师是一利好消息,这将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办法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此的增删变动,使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焕然一新,带给人们最大的信号是:这是一次与时俱进的、是一次人性化的、是一次大刀破斧的、是一次比较成功的修订.此次修订将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申领、保管、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带来较大的影响,希望新《办法》中的未尽事宜能够在相应的配套文件中得以完善.

新旧《会计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比较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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