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方法

点赞:17393 浏览:8019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特点,决定了其研究方法的多元性.作为认识工具的研究方法有很多,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在各自的研究范围内又发挥着其他研究方法无法替代的功能.但在诸多的研究方法之中,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对于推进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与制度的发展,以及塑造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特品格来说,意义颇为重要.

关 键 词:法规范;实践模式;创新

一、在选取中创新研究方法

“法学作为一种知识体系是人类对法律现象认知、评判而形成的一种话语系统.然而,由于人们认识同一法律现象的方法与进路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认识结果和话语系统.”[1]于是在法学学科的研究过程中出现了林林总总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诚如笔者在《“问题与体系”视角下的刑事诉讼法研究方法》一文中所论述的那样,现行的法规范体系与实践模式,均与理想中的立法状态和治理形态相距甚远,且存在着许多难以协调的分歧与矛盾.具体到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刑事诉讼法规范与实践模式之间的分歧,反映了刑事诉讼法某些方面的价值取向与实践取向的分流,也为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提出了新的任务和研究方向.作为一种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为待解决的社会矛盾提供一种法定程序路径,且该路径下的实践模式体现的不是应变型思维,而是服从型思维,即在取向上将对程序的遵守置于首位,重视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价值.其实施的效果往往不单纯地取决于一方主体,取而代之的是,它是各程序利益主体之间相互竞争、互不妥协的结果.刑事诉讼实践主义模式将个案处理过程中所彰显出的价值折射于其上,是体系性问题与诉讼正当化问题的融合过程.在实践模式与法规模式之间,存在价值多元性问题,这点无庸置疑.尽管价值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表面上实践主体可供选择的空间看似很大,但在实际中会要求实践主体只能坚持一种操作标准,否则价值的多元性就不可能带来司法实践所需要的唯一的确定性结果,从而引发新的问题或矛盾.但要是真去探寻这种唯一特定的标准,又会落入形式主义法学的思维模式.以往多数学者研究的重点在于研究方法及其选取上,寄希望从研究方法上突破价值的多元性问题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以期最大限度地将各种问题一并解决.在笔者看来,研究方法是作用于研究对象的,庞大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是一个研究对象,其下的子体系、制度也应属于研究对象,且各对象系统间存在着众多参数,在进行区别、划分、选取等工序中,均可能运用到各种现有的研究方法,若将确定特定的研究方法作为一种出路,那么在没有新的研究路径之前,只能在现有研究模式中进行取舍,或者在选定现有模式后继续完善对其的研究方法.如果将司法公正视为一个目的,依照司法公正的标准构建,比较的方法可能会得出相对公正的标准,演绎与归纳的方法可能将类似情况视为公正或者不公,由此会引发放大或者缩小公正范畴的问题.因此,任何一种研究方法在分析具体问题的时候都存在一定的条件参数,参数的关联性大小决定数据的准确程度.而选取了某种特定的研究方法,可能只会解决体系中某一方面的问题,或者在对其本身进行创新的基础上,创造出修正体系的某一方案,但最终无法从整体和全局的角度将体系中的所有问题逐个处理掉,也即刑事诉讼中的研究方法也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既包括其本身作为一种独立的研究方法的发展,也包括整个研究方法体系的发展,在此基础上,需要与时俱进地不断地深化对刑事诉讼程序理论体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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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实证研究方法的进一步探索

“方法论问题作为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是进行法学研究的基础.而坚持什么样的研究范式,不仅是研究者需要表明的学术立场,更是其研究成果能否获得认可并具有持久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因而,时刻对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反思是相当重要的.”[2]在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研究方法,而这当中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众多学者所广泛运用.“法律实证分析就是其他学科中实证研究方法向法律研究的移植,是借助实证分析方法改造法学传统研究模式的一种方式.”[3]更进一步地说,实证研究方法即以经验和案例事实说明某一方面问题,以达到论证研究对象的目的.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常情况下会摆脱应然思想的羁绊,从实然的角度去探究一学科的研究路径.

实证分析方法“把法律视为一个独立的、自治的系统,致力于维护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一致性.由于这种方法不追究法律规则本身的基础,而径自研究规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所以又被称作法律教条学或教条论法学.”[4]对于一个国家所制定或认可,以及处于实施状态中的法律规范,实证研究方法通常采用偏于中性的说明性的描述方法,界定文字的内涵,将法律文本中所蕴含的要义呈现出来,并采用归纳的方式,将研究对象的各种特征挪列出来.实证分析方法将应当是什么样的法即理想法,与实际是什么样的法即实在法严格区分开来,并明确表明自己的态度是研究实在法,侧重于从结构和概念的角度去分析实在法,且依据逻辑推理来确定能够在实践中适用的法.具体说来,实证分析方法以探析法律规范的形式结构为研究重点,重视法规范在结构上完整与否,和在形式上合法与否,亦在一定程度上关心法规范涵盖的具体内容及其彰显的内在品格.作为一种踏实的科学态度,实证主义力图在既有的经验材料上从事学术研究工作,旗帜鲜明地反对各种不切实际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凡是盲目追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均会遭到实证注意无情地批判.从形式逻辑的角度对法律概念予以分析,在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方面,实证分析方法发挥了其他研究方法所无法比拟的重要作用.同时,对于研究者而言,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于逻辑思维的缜密性与连贯性的提升大有裨益.“由于实证研究最早开始于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而这些学科在研究中往往已经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内容,因此,法律实证研究自然会借鉴社会学、人类学的一些研究成果.”[5]所以,过分重视法学与其他人文社会学学科的区分,不利于法学学科研究方法的选取,而研究方法的选取问题,又是关乎学科繁荣与发展的关键.所以,“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科学的方法,就没有法律科学本身.”[6](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