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利用方式的

点赞:12824 浏览:495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基于对第三方支付中沉淀资金的利用问题的研究,运用风险回报分析方法,提出了利用方式的创新,以期在提高沉淀资金利用效率,促进第三方支付体系的发展上做出一定的参考和指引.

【关 键 词】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利用方式创新

一、国外第三方支付体系简介——以PayPal为例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其兴起与盛行都首先发生在欧美国家.因此欧美国家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怎么写作模式、组织结构、安全保障和法律基础等方面都教为成熟.这些成熟的电子商务平台中所使用的完善的第三方支付体系主要包括亚马逊购物(Amazon)、Cybersource、支付捷(Payments)、雅虎(Yahoo)和贝宝(PayPal)等.其中贝宝作为世界上第一家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直付机构,目前其在世界市场占有率、注册用户和交易量等方面稳居世界第一.截止到2012年,超过2.2亿的活跃注册用户为其带来了近128亿美元的年交易额[1].

在运作模式上,其运用的是基于电子的“病毒式”推广模式.这要求交易中的写卖双方要实现资金划拨就必须先获得PayPal指定的电子作为,在PayPal上形成自己的独立账户,再通过与银行的挂钩实现交易.由此可见,在整个交易资金的划拨过程中,PayPal实现了两个账户间的衔接,并通过技术、信誉等手段保证了交易的安全与高效,这一“平台”式的怎么写作功能也成为后续所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功能基础.

二、我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及现状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历史较短,通常人们将2004年12月支付宝的成立作为国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起步的标志.在短短的近9年时间里,目前国内已经形成了包括支付宝、拉卡拉、财付通、快钱以及汇付通等在内的近300家大大小小的第三方支付企业.这些支付机构中仅以支付宝为例,其日均交易额达到了60亿[2].在基本支付原理的基础上,我国自己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运作,经营上也呈现出了自己的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机构支持和运作方式上.

(一)基于支持机构的分类

1.依托于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这类支付平台大多由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资源支持并侧重于整个行业的战略布局和发展.由于其主要合作和业务对象是各大商业银行,因此这类支付平台往往在信誉和资金实力方面具有较大优势.这些支付平台主要包括:银联电子支付(中国银联)、快钱、汇付天下等.

2.与互联网共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一类支付平台的发展主要依托于各大电子购物网站和门户网站.基于互联网的这些机构在零散业务和C2C业务上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同时他们也具有互联网善于创新,易于进化的优秀特征.这类支付机构主要包括支付宝、盛付通、财付通等.

(二)基于运作方式的分类

从技术和实现方式方面,我们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分为网关类,信用平台类和移动支付类[3].其中,网关类主要是指一些第三方机构通过技术手段将银行的安全内网与外网相连接,这种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负责支付过程的技术实现,从而使在外网中的用户通过网关安全的与银行内网进行数据交换;以支付宝为例的信用平台类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扮演了信用相似度检测的功能,其除了提供安全网关之外,还为写卖双方提供交易的信用保证和接口,从而极力地提高了交易的成功率,并降低了交易风险.移动支付类第三方支付机构主要指最近几年刚刚兴起的基于移动手持设备的信用相似度检测机构,它们依附于移动网络的便捷和宽阔的覆盖面来在移动支付中实现角色功能.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沉淀资金

在资金的利用过程中,沉淀一词形象地说明了这类资金的特点,即形态上的闲置.从资金形态上而言,它就像河流中沉淀于河底并保持相对稳定状态的资金资本.

(一)沉淀资金的定义

沉淀资金是一个广为认知的经济学概念,但针对于它的定义却众说纷纭.结合基本经济学原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它具有三个含义:从社会化大生产角度来说其指用于衔接商品资本和生产资本,并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资本形态;从会计学角度而言,其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终止确认以前,留存于固定资产折旧账户中的资金;从更为微观的交易流程而言,也即本文所采用的角度来看,沉淀资金即是本文所指的因交易流程需要而在交易账户中暂时留存的资金.从单次交易的角度出发,这部分沉淀资金是不稳定的.但是从整个交易部门来看,只要交易可以持续进行,则在旧的交易环节结束的同时,新的交易环节又紧随甚至重叠开始,因此整个沉淀资金的存在形态又是极为稳定的.

从法律层面上来将沉淀资金与一般的资本进行比较,不同的法律环境又能得出完全不一样的定义.

作为电子商务发展最成熟的美国,其并没有专门立法来规范第三方支付,但从广泛使用的法律依据出发,美国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被认为是负债,而不是存款.从这个定义反推,则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金融机构,也就无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银行业务许可证.欧盟国家内,第三方支付中的资金被定义为一般的交易货币.根据欧盟的《电子货币机构指令6(2000)》,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必须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从介质的定义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的是与银行等存贷金融机构一样的角色即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相关业务.

相较于国外沉淀资金的定义,目前国内的立法还仅仅停留在对支付机构的约束上,对具体的资金定义尚无确定规范.

(二)目前沉淀资金利用存在的问题

从法律环境角度来看,沉淀资金的特点决定了其在存在形态和利用上具有风险.国内目前对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主要基于《电子支付指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怎么写作管理办法》,虽然自2011年5月18日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分6批次共颁发了100张第三方支付牌照,但是任然未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要监管主体为人民银行,而银监会和证监会基本没有涉及监管职责和具体行动.除此之外,随着大量电子商务线下销售的开展,地方政府和机构也未对支付的线下部分进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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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使用效率的角度来看,由于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的专业法规,从而导致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沉淀资金的利用目前处于不透明的状态.支付宝的怎么写作协议中只向客户保证了账户资金的安全性,对账户资金的利用方式则只字未提.而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很可能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短期存款或短期投资,从而获得一部分效率较低,但很稳定的收入.而从融资的角度来看,在不违法和放大风险的前提下,这样的投资方式显然是低效率的.

四、沉淀资金利用方式的创新

(一)资金利用形式的创新

目前沉淀资金的主要利用方式是存款组合等传统低风险低收益方式,而欧美国家的创新方式还包括:抵押担保,将沉淀资金在大额贷款中用作第三方担保资金,这样可以获得贷款企业教高额的利益回报,同时所承担的次要责任也将风险大大降低,除此之外最关键的是这种方式在实质上并没有改变沉淀资金的状态;国债投资,作为所有证券投资中风险最小的投资方式,利用大额资金进行国债贴现也可以获得远远高于活期利息的收入;有银行机构参与的基建投资,由于沉淀资金是一种相对来说长期拥有的资源,因此如果可以将资金的闲置和银行的稳定相结合用于以长周期、高利润为特点的基建投资,将会大大改善目前资金的而利用效率.

(二)资金利用主体的创新

在整个沉淀资金的产生过程中涉及了两个主要的参与主体,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资金的利用主要由支付机构操控,创新利用主体则要求改变这种利用格局.以银行和支付机构为共同主体的利用格局可以适当降低资金利用的金融和政策法律风险,而同时在收益上获得保障.这种格局下的利用方式包括新型主体下的小额贷款、信用资金发放、融资租赁和高科技投资等,例如支付宝和银行间关于“虚拟信用卡”的合作,合作中大额沉淀资金将为银行承担的信用额度垫付资金,同时该业务能银行带来大量稳定客户[4],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资本和渠道各自的优势.以银行为利用主体的格局是指支付机构将沉淀资金的利用权力完全的赋予银行,通过转让这种利用权力来获得相应收益.银行无疑是这类大额资金最好的投资场所,因为这种合约的合作方式基本可以将风险完全转移至银行,同时从实际资金和融资便利等方面以一篮子的方式获得更多的收益.


五、结语

在任何经济环境下,最有效的投资方式都是基于一定的市场环境、法律基础以及风险和收益的匹配,这也是创新资金利用方式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而目前我国在政策和市场分类上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因此任何实质上的创新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外在风险,本文中所提及的几个创新方向希望能为此课题的后续的研究工作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