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接种医学会鉴定法律制度

点赞:4420 浏览:138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预防接种纠纷中,完善医学会鉴定程序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业委员会、医学会鉴定专家库制度、网络“双盲”医学会鉴定、鉴定专家签名负责制、鉴定监督等制度.保障鉴定专家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关 键 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学会鉴定

预防接种纠纷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国务院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各省出台的地方性规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暂行办法》,从部门规章的层面规范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该办法的正式施行,终结了我国没有预防接种纠纷技术鉴定法律的历史,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①但实践中预防接种纠纷医学会鉴定程序仍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必要将这些规范性文件形成相应法律制度,便于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预防接种纠纷医学会鉴定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卫生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授权制定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③.以上规定构成了预防接种中进行医学会鉴定的理论依据.

二、完善预防接种纠纷医学会鉴定法律制度主要措施

现有法律规范规定鉴定由医学会负责,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虽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但对于异常反应的补偿却具有终局意义.实际上,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具有改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结论的效力④.专家组调查诊断是医学会鉴定的前置程序,医学会鉴定结论具有更改调查诊断结论的效力,但各省份并未完全贯彻实施医学会鉴定程序规定,且其结论是否终局,法律规范并未明确.甚至仍有相当多省级医学会未建立异常反应鉴定专家库,未曾接受过一个异常反应鉴定申请.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尽快组建鉴定专家组并完善异常反应鉴写作度迫在眉睫,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各地医学会组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业委员会

2008年实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以来,各地医学会并未真正实施该办法,尽快组建由多个鉴定专家组构成的异常反应鉴定专业委员会,对调查诊断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医学会申请鉴定,保障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建立并健全全国统一的预防接种纠纷医学会鉴定专家库制度

高标准选拔一批鉴定专家进入全国统一的预防接种纠纷医学会鉴定专家数据库,并按临床、流行病、医学检验、药学、法医五大学科专业进行详细分组,增加异常反应鉴定专家组成员数量,全国范围内随机选择专家组成员,这种随机选取将避免人为因素操作鉴定专家和鉴定结果.同时,对于出现罕见预防接种纠纷所涉及的病种,在穷尽国内相关专家后,可吸收国外相应学科专家参与,以保证异常反应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三)建立网络“双盲”预防接种纠纷医学会鉴写作度⑤

为了避免当事人(包括受种者、接种者、疫苗生产企业)报复,以及同行“人情”的压力,鉴定专家成员与当事人相互隐去姓名,专家组通过网络进行调查和评审.这种方式将促进鉴定专家独立进行评审.

(四)建立鉴定专家签名负责制制度

一般情况下,从专家库随机选取专家后,鉴定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查,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鉴定结论,对于不同意见的专家填写相关独立意见并进行备案,所有鉴定专家署名后加盖医学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用公章.若出现鉴定错误,应由署名鉴定专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网络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签名和电子化鉴定结论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鉴定专家应首先了解出现反应者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表现、初步诊断、疫苗接种情况、发生反应的时间;其次可选择现场访视病人,并进行深入地调查和临床检查.再次,核实疫苗生产企业资质及疫苗的具体情况.调查并核实接种者资质及接种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等.根据调查情况,分析出现的反应与预防接种在时间上的关联性,判断反应是否与预防接种有关,鉴定专家可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作出电子化的鉴定结论,再也不用组织开会的方式集合当场签名,但不同意见的专家意见应予以标注.

(五)预防接种纠纷医学会鉴定监督制度

定期对预防接种纠纷医学会鉴定专家进行考核,对于出现错鉴次数较多的专家,可取消其鉴定资格或其他惩罚,一般可通过各种方式进行筛选,并由独立的第三方主体进行监督,依照一定的程序对错鉴次数较多专家进行认定,并保证错鉴专家申诉救济的权利.其监督目的是既要加强鉴定专家责任心,也要提高其积极性.

总之,建立以上鉴写作度,不仅仅节省人力和财力,有利于客观和公平、公正,提高鉴定的效率,也有利于鉴定专家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种优势将成为异常反应医学会鉴定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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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

预防接种纠纷中,其医学会鉴定程序应形成相应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专业委员会、医学会鉴定专家库制度、网络“双盲”医学会鉴定、鉴定专家签名负责制、鉴定监督等制度.为了保障受种者、接种者、疫苗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医学会鉴定专家的独立性,避免医学会鉴定专家为人情而徇私枉法作出不实的结论,同时也节约了社会运行成本,提高社会效率.(作者单位:民族大学法学院)

注解

①王庆文、张敏:《预防接种纠纷的法理思考》,《卫生软科学》第24卷第5期2010年10月,第476页.

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四条.

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④焦艳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研究》,《河北法学》2011年5月第29卷第5期,第37页.

⑤乔世明,“改革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立法建议”,《人民司法》2001年第2期,页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