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法学的学科定位

点赞:27301 浏览:12931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学的学科定位应当着眼于整个人类社会的知识系统,在现代社会的知识结构中为法学寻找自己的领地与归属.法学的本质是一种人学,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存状况的理性把握和反思之学,是人类对于自身存在价值的不断探索与追问之学.法律人在今天最为重要的历史使命是积极参与到现代学术的话语中去,并与其他社会科学进行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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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法学;学科;社会科学法学的学科定位问题是我们进行法学理论研究所无法回避的问题,它也是法学理论研究的前提性问题,它直接关乎法学研究的发展方向.而在我国法学界很少有人讨论过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学”的定位问题,对于法学的学科属性究竟是什么往往都是做出了一种想当然的回答.目前法学界对于“法学”的定义的探讨多集中于法学研究的范畴.典型的表述模式是将法学定义为“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①这种定义以法学的研究范畴为出发点,但它并没有揭示出法学在人类知识体系中的地位.上述定义模式最大的缺陷就在于其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范畴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每一个学科的研究范畴都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学科的交叉与整合已经成为现代学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现象也不再仅仅是某种实在法的运动现象.如果我们仅仅依据学科的研究范畴来定义某个学科,那么就无法揭示学科间的研究差异,也无法将人文社会诸学科进行正确的划分.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法学的学科定位应当着眼于整个人类社会的知识系统,在现代社会的知识结构中为法学寻找自己的领地与归属.

一、法学是一门科学吗?

法学是否为一门科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的定义以及“科学”的包容性.因此,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就有必要对“科学”的含义和范围进行合理地界定.

“科学”的最初含义来自法语,仅指“知识”而已.1976年出版的《法国百科全书》将“科学”解释为通过揭示现象之中的规律所取得的全部知识,以及作为这些知识之基础的认识论.②美国学者沃尔多也认为:“从最广义上讲,即从词源学和历史的角度来证明,科学只不过是(虽然这里没有简单的事物)‘知识’.从最严格的意义上讲,科学只是某种类型的知识,是根据专门方法的准则来获得和证明的知识.”③以这种较为宽泛的定义来衡量,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在人类文明的几千年发展中,法学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体系,并且在历代法学家的锤炼之下,已形成了以不同方法为主导的各种流派.应当认为,法学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社会功能.对于这一点,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也作了明确的回答:“法学确实不折不扣地是一门科学.按照法学的研究对象而言,它是对各种法律事件及其相互关系和分类等方面实践的认识;按照法学的应用方法来看,又是十分严谨的论述和仔细的分析,是演绎方法和归纳程序同时兼用(旨在摆脱大量法律条文背后的各种原理原则的影响);按照法学的实践或教育目的而言,是要起到协调社会生活的作用,或者教育公民们懂得各种法律.”④

相反,如果将“科学”仅仅等同于“自然科学”,那么,法学与自然科学所要求的逻辑体系与研究范式之间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其科学性也就令人怀疑.历史上,以“自然科学”的标准否定法学的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以对客体的观察、测量、计算为基础,立足于经验的视角观察问题,而“法学”主要是理解法律语言的表达及其规范性意义.

2、“科学”反映的是事物的因果关系,而法学至多只能反映事物的准因果关系.

3、“科学”必须保持价值中立,而法学则很难排斥价值判断.

4、“科学”的方法是通过实验或资料的收集来进行,而法学只能运用演绎与归纳的方法进行研究,其结果既无法保证准确性,在理论上也不能证成.

总之,关于法学是否为一门科学的问题,首先,必须把“科学”作为一个普遍性的概念,用于指称人类的一种专门性研究活动,而不应把自然科学作为唯一的存在方式与判断标准;其次,必须反对科学上的“沙文主义”,即武断的“科学主义”.在此前提下,笔者认为,法学是一门科学.

二、法学是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

对于这一问题,或许很多人从来没有思考过,也许它根本就不构成问题.但是在人类学问博大精深,知识体系纷繁复杂的今天,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三足鼎立的现代知识系统中,法学的定位却是一个实实在在的难题.

大多数人倾向于将法学理解为一门社会科学,但是社会科学的许多特征却是法学所不具备的.而将法学作为为一种人文科学却又与法学理论的某些客观性特征格格不入.尽管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特征都可归纳为一种价值论上的问题,但是二者之间仍然有比较大的差异.社会科学的基本思路是对某一事物进行比较客观的“描述—评价—预测”,而人文科学的基本思路是“解释与批判”.法学的尴尬恰恰正在于其既要具备解释与批判的功能,同时还要对社会行为进行比较客观的“描述—评价—预测”.这种局面的形成是由法学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即法学既要对现实问题作出回应,又要保持一定的超然性.法律本身也必须在理想与现实之间保持一种张力.有的学者指出“法律在规范层面是封闭的,但是在认知层面却是开放的”,也正是指此.

卡尔·拉伦兹认为,法学的本质是一种规范研究.规范研究的本质是对于现实问题的价值解答,也就是说法学的首要任务既不是求真也不是在于描述,而是对事物的价值或意义作出回答.如果说法律的基本功能在于“定纷止争”,那么,法学在面对现实的纷争的时候就必须对引起纷争的行为作出评价.这种评价是法的基本功能所在,但它仅仅是法的功能的一部分.通过对行为的评价,法要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或理念,并进而引导人们的行为,使个人的行为与社会的需要达成某种程度上的协调.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是实现人类自我控制的工具.法学就是人们通过对这一工具的研究而实现对人自身的关怀的途径.法学存在的根本价值也就体现在这种对自我生存困境的关怀之中.所以,我认为,法学的实质是一种“人学”,这是由法与人的特殊关系所决定的,正所谓“道不远人,远人非道”.同时,也应指出,将法学定位为人学并不是将法仅仅看作是人类的工具理性的产物.法学应当是人类对于自身生存状况的理性把握和反思之学,是人类对于自身存在价值的不断探索与追问之学.三、法学应该做什么?

既然法学的本质是一种人学,那么法学在现代知识体系中究竟应该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或曰法学应该做什么就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法学是毕其力追求自身的完善还是尽可能实现其社会价值,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理论法学者尤其是法理学者多以追求法学或法律的自身完善为境界,而应用法学者则更倾向于寻求法学对社会实践的指导作用.对此,我们不愿作出孰优孰劣的评论,但我们可以评价其对社会的价值与贡献.既然法学不是空中楼阁,总该考虑其对社会的贡献,“真正的贡献,只能产生于对中国的昔日和现实的真切的和真诚的关怀和信任等”⑤尤其是法学不能也不该只是某一个或某一类少数人才可以掌握和运用的知识!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学应该做什么应当是明确的.

我们长期以来已经习惯于将法视为工具,将法学视为工具理性的学科.所以,法学研究一直不能探索出一种自足的研究方式和方法.法学成为了寄生在别的学科之上的寄生学科.法学在近代社会发展史上曾经长期被排斥在知识系统之外,甚至被当作一门职业技能来看待.同时,法学在很大程度上依然保持着与其他学科的相对独立性,法学也依然被法律人这一特殊的人群所拥戴.可是法学在现代知识结构中所表现出来的尴尬局面却是每一个法律人所不得不面对的一个事实.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于别的社会科学似乎完全失效,而别的社会科学大举入侵法学的传统领域则是不争的事实.经济学对法学问题的涉足形成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学派.社会学对现代法学的影响更是巨大,法的社会学派已经成为近代三大法学流派之一.

总之,法学应该做什么将是一个意义深远的问题.它不仅涉及到法学的自身定位问题,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法学的历史使命与终极关怀.法学理论的发展不应是一个坐等消亡的过程.我们如何参与到现代学术的话语中去,如何与其他社会科学进行对话则是法律人在今天最为重要的历史使命.(作者单位:山东女子学院)


注解

①张文显.法理学[C].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

②转引自王馥郁.社会科学方法论导论[C].燕山出版社.1993.8-9.

③[美]德怀特·沃尔多.政治学:传统、学科、专业、科学、事业.〔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上)[C].商务印书馆.1996.1.

④潘念之.法学总论[C].知识出版社.1981.42.

⑤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C].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自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