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十大变化

点赞:6115 浏览:198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结合学习体会,从“明确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权威性”、“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规定,杜绝‘人情成绩’‘人情证’”等十个方面探讨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变化,以便有志于会计工作的人员了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尽快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做好会计工作.

【关 键 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公布新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新《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升会计队伍从业能力,方便会计人员从业和继续教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笔者根据学习新《办法》体会,结合自己粗浅认识,拟探索新《办法》具有十大变化.

一、明确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权威性

新《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也就是说,今后,有志于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必须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律实行无纸化考试,通过微机系统考试及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而从事会计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财政部门已经建设或基本建设完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系统,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这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系统,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试运行阶段,无论试题库,还是考试软件,甚至计算机机房,都在逐步完善,并进一步提升.所有这些工作,为新《办法》的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开展为会计从业人员树立了威信,从而进一步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由一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两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和基础会计),到新《办法》规定的三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基础会计和会计电算化)全部改为无纸化考试,随机抽题,单人单机,单座单题,杜绝考试行为,从而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树立了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规定,杜绝“人情成绩”“人情证”

新《办法》不再沿袭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规定,新《办法》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只要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等条件,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级)科目.可见,《办法》”规定有中专以上会计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试两门课程.新《办法》重新调整免试科目,不论申请人何种学历,何种专业一律不再免试任何科目.这样,会计类专业有哪些,哪些可以免试,哪些不可以免试,经办人员不必再请相关学校专业人士认定.

同样,对于没有会计专业学历的申请人来说,与有会计专业学历的申请人处在同一水平线上,体现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公平性.同时,也有利于杜绝检测学历、检测文凭的泛滥.也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带来认定方面的便利,必然会杜绝“人情成绩”“人情证”.一句话,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单一的考试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

三、改革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方便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从而适时改革改革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废止学时制管理模式.这样,会计从业人员将不再按要求每年接受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新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知识结构情况,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本人学分积累情况按部就班地接受会计及其相关知识的教育,从而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其知识结构,方便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四、简化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动态管理从业人员信息

过去,由于条件的限制,会计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会计从业人员一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其本人信息库信息很少发生变动.确需变更会计从业人员资料,财政部门工作量大增.由于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了信息化管理.财政部门,亦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逐渐对会计持证人员建立健全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及情况等,以及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变更、调转单位情况,换发证书、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惩等情况.新《办法》第二十条规,“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件及、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五、取消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建立证书定期换证制度

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原《办法》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原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注册登记,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填写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后从事会计工作.同样,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也要填写注册登记表,在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实际上,这种登记注册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执行得不到位.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6年内有效.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换证手续”.也就是说,新《办法》建立证书定期换证制度,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有时间为6年有效期,持证6年里,遵纪守法,不能出现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所列情形之一;同时,也不能出现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所列情形之一者方可按期换证.否则,将被撤销或者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强化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规范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程序

新《办法》特别要求,“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为新《办法》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且实行持有时间为6年有效期换证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期间,遵纪守法,按学分进行继续教育、高学历深造、考取会计职称等等,都离不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会计从业人员一旦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申请补发.

同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旦出现毁损,持证人员无法对其持证期间继续教育、高学历深造、考取会计职称等活动进行登记,有关部门无法审查.故而,会计持证人员就要持毁损证书原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简化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视同自动放弃.

新《会计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十大变化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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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人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进行调转的,应当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登陆其指定网站进行调转登记.

八、完善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保障会计从业人员权益

《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从而保障会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新办法》特别规定了舞弊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惩罚期限.强调“考试舞弊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另外,针对《新办法》不再免试规定,取消了原《办法》中规定的“用检测学历、检测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并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新办法》《新办法》取消了“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九、列举证书撤销和注销情形,规范证书管理制度

《新办法》列举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撤销和注销两种情形.其中,撤销情形有五种;注销有三种情形.

前者主要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以及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者均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后者主要有: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会计从业资格超期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者等三种情形均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十、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方法,督促相关人员及时证书

《新办法》在其有关章节规范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方法,督促相关人员及时证书.《新办法》规定,考试通过的人员,必须在成绩公布后6个月内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不领取证书的,将.新《办法》上述规定,一方面要求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证书,不得拖延.一方面规范了不能按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果.而不能证书者,承办单位不负责任,视同申请人自动放弃.

当然,新《办法》并不尽善尽美,还有应该与时俱进,需要改善的地方.如按照大部制管理模式,撤销了铁道部,组建了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新《办法》指出,“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则显得不合时宜,有必要尽快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