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

点赞:31370 浏览:14399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是工程承包以及发包的主要形式,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它在国际建筑界已经被广泛运用,我国也不例外.尤其是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招标投标工作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尽管如此,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在我国当前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该文拟通过对招投标存在的问题的简要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自从推广以来,在我国已经走过了二十余年的历程.它是我国建筑业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标志,作为一种带有竞争色彩的承包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制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总之,招投标制度是一种科学合理而且成熟的建筑工程承包形式.但是,纵观我国建筑界现状就可发现,由于种种原因,比如法制的欠缺等,我国招投标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为了保证招投标制度的顺利运行、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作为建筑业的一员,有责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法制的欠缺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的存在,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问题缺乏严厉的监管.招投标制度讲究的是公开、公正、公平,而依法招标、投标是保证这个原则得以实现的最重要的措施.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处罚以及监管力度却相对薄弱,非常不利于建筑承包市场的进一步规范.根据现有的制度规定,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问题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而对于其他行业,比如水利、餐饮业、电子信息产业等出现的招投标问题也是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不难看出这其实是一种同体监督的行政体制,由于其自身的联系以及利益关系,很难采取有效的监督.

根据调查显示,这种管理部门集管理、监督、怎么写作于一身的现象在我国很多地方都存在,这就导致部门既是招标活动的负责人,同时也是投标活动的管理者,更有甚者是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者.这就导致我国建筑承包行业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构的缺失,从而对于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无法实施强有力的监管.

政企不分,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政府有责任进行必要的监督,但是如果干预过多,就会造成某些不良后果,比如破坏招投标的公平以及公正性,助长腐败.《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也正是为了限制政府的这种过度干预,将招投标活动置于一个阳光、健康的环境下.

但是,目前有的地方政府仍然打着保护地方经济的幌子,为本地企业投标提供便利,为其他地方的企业设置障碍,以减少他们的中标机率;另外,还有一些拥有某些特殊权利的部门,利用自身的权利,向企业介绍承包商,这都属于过度干预,必将严重的影响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

混淆招投标的方式与范围.目前,我国采用的招标方式主要有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针对一项具体的工程项目采用何种方式招标,应该根据该项目的规模以及性质综合考量,然后决定.但是,一些人却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科学、最合理的,因此,无论任何项目,无论大小,都采取公开招标,这无疑浪费了资金,加大了成本投入,是错误的认识与做法.

陪标现象的存在.虽然,我国目前建筑业采取市场管理体制,但是从根本上看还未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仍然有一些部门,为了私人的利益,将工程项目私下承包给某施工单位,这样招标会就变成了一种徒有的形式,其他投标单位也成为了陪衬;投标企业之间私自串标,通过彼此商量集体抬高或者压低报价,得到中标资格;有一些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标工作开始之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承包商,于是便授意该承包商联系其他几个拥有良好关系的企业来参与投标,这样其他企业也就成了单纯的陪标单位;另外,还有一些承包商因能力有限,无缘中标,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便不惜一切代价拉拢一些企业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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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企业存在转包问题.有一些企业在中标之后并不自己进行建设,而是将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包给其他企业,从中收取费用,这就使得一部分资质尚欠的施工企业进入了建筑队伍,再加之转包企业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问题一概不负责任,建筑安全隐患就随之产生.

评标方式不科学.一些评标专家在评标时,无原则的进行打分,甚至打人情分;有一些专家完全按照招标单位或者写作技巧人的意见进行评标,以达到偏袒某个投标企业的目的;还有一些专家,为了利益,向投标企业泄露评标中的秘密信息,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评标的科学性,以及结果的公平性.

招标人利用各种借口,规避招标.招标企业有时会采取比如保密工程、或者合资、民间资本所占份额较大为由,规避招标,要求直接发包给某些施工单位.

解决措施

造成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如此多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评标体系的不健全,管理的不规范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它,是我们应该思考的关键,根据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角度入手:

转变监管方式,加大对于招投标企业的监管.首先,要加大对于招投标的备案制度,切实落实好招投标书面报告制度,对招标结果进行及时的公示;其次,为建筑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将招投标过程中企业存在的不良行为进行备案,并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与兆头标联系起来,对于信用严重程度存在问题的企业,禁止其投标.另外,也可建立民众投诉机构专门受理招标中的不法行为.除此之外,剔除地方保护主义观念,依法行政对于招投标的管理来说也是相当重要的.


实施招标责任人终身责任制度,消除串标、陪标现象.针对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陪标、串标问题,可以试想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度,从而将其利益与工程整体利益挂钩,一旦工程出现问题,便可以对其进行相关惩处.这样就可以在源头上避免行政部门的过分干预,杜绝某些串标或者陪标情况的出现.

规范评价专家的行为,提高评标的科学性.建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对于参与评标的专家定期进行审查,提高其整体素质以及业务、道德水准.另外,对于评标专家的评标过程也要实施必要的监督,强化其公正、公平的观念,杜绝外来利益的侵蚀.建立违规违纪处罚制度,对于触犯招投标原则的专家,给予相应的处罚,必要时可以直接清除出评标体制.

除此之外,转变观念、鼓励公平竞争、实施科学的评标方式也是有效的解决措施.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科学实施,关系着建筑工程的质量,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者建筑行业能否健康蓬勃的发展.因此,采取相关措施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我们来说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