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再

点赞:4748 浏览:1427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经济的高度发展在促进和提升食品质量和数量的同时,也引发了道德困境.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缺失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体现了食品生产企业的营利性与社会性冲突.本文以企业社会责任规制视角,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责任主体和归责原则、救济机制、食品安全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监管等体系构建,力求全面促进食品安全的实现.

关 键 词:食品安全;社会责任;法律

作者简介:金明(1966-),女,吉林长春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学;

栗晓宏(1964-),女,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F203;C9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11.05文章编号:1672-3309(2012)11-12-04

一、食品安全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提出,为食品生产企业在追求营利性和社会性之间的平衡,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依据.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涵盖股东在内利益相关者的综合性社会契约责任,包括了企业法律责任和企业道德责任①,其内涵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过程中对社会应履行的义务或者应承担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在生产过程中要关注人的价值以及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二)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食品安全的特殊性

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上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不仅仅需要为股东创造利润,还需要对员工、消费者、社会、环境作出贡献.而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追求盈利的同时还必须兼顾社会利益,食品安全权在企业社会责任中更多体现出的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基础,安全权的基本属性是法律责任,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应为法律责任,食品生产企业作为确保食品安全的首道防线,首先应当承担法律义务.其次,科技的发展令生产企业的行为难以识别,科技含量的日益提高,使得食品安全因素融入了更多的科技意味,食品生产商不仅要遵循法律义务,更要超越法律层面而作出对更高程度的、道德层次的回应.因此,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承担法律和道义责任便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食品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尽管食品安全问题是相当重要的,但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众多,、毒大米、苏丹红、毒奶粉等等事件层出不穷,影响越来越恶劣,事态越来越严重.究其根本,我国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在体制、企业、法律三个方面有着直接的原因.

首先,在体制方面:第一,分段监管导致分工合作混乱.我国的食品监管思路是将食品监管分为四段:田间、加工、流通、消费分属四个部门监管,很容易引起监管盲区、分段监管导致监管重叠.第二,监管主体权力和责任错位.《食品安全法》第92条至94条规定:“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怎么写作监督管理部门滥用职权造成后果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其缺陷表现在没有对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仅仅对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且不涉及刑事责任,处罚较轻,无法引起法律震慑.第三,行业协会弱势.我国的食品行业协会属性定位不清、法律没有给予相应地位、无法发挥真正有效的作用和形成监督制约的机制.

其次,企业自身也存在原因:第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清,很多企业认为赚钱就是最大的责任.第二,行业潜规则.由于法律监管和执行不到位,导致有些食品企业钻空子,非法添加化工品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合法经营的企业因为成本较高缺乏竞争力,而非法企业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在“潜规则”纵容下,整个行业走向深渊.第三,经济利益驱动.有些食品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吸收就业人口的大户,一些执法部门和当地的公务人员为了保住地方经济增长,纵容其违法.

最后,法律上的原因:第一,立法不够系统全面.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在我国并不够系统,《公司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中规定了相关条款,但是由于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解释,造成了很多领域存在着法律盲区.第二,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法规的设计中,权力和义务不协调.例如《食品安全法》第85、86条对违法行为处以“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大范围内的处罚,给实际执法者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而通过其获得寻租空间.第三,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鉴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组织结构不科学,食品安全事件中容易出现执法漏洞,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成本过小,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②.


三、国外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规制的立法现状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发达国家在企业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上也曾走过弯路,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一套完善成熟的法律体系.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主要通过立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相应管理体制来保障食品安全,值得我们借鉴.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兴起于上世纪80年代,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并迅速波及全球.西方各国通过各式法令,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竞争方面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助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例如,美国修改了《公司法》的内容,允许慈善捐款抵扣税额,经济上推动企业促进社会责任的履行.英国的《公司法》则强制规定了公司对道德、社会和环境事务的报告.日本、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也将社会责任纳入到公司法律相关内容中.西方各国除了直接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外,也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框架,围绕着劳工权益、人权保障和环境保护三大目标开展立法工作,有效地维护了员工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③

欧美国家虽然没有专门设有负责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范,但是他们始终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执法的重要判断标尺.美国的肯尼迪和尼克松总统先后提出了消费者的五大权利:安全、了解、选择、倾听、索赔.美国的民间和的消费者维权组织一直十分强势,在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又推动了消费者保护的立法行动.英国法院的裁决倘若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倾向于消费者.欧洲各国则充分发挥一体化的优势,通过消费者保护协会的作用,加强协会间、协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建立完整网络,通过网络体系有效监控企业的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④在制定相应管理体制上,主要通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追溯监控机制、预警制度四个方面来确保食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的履行.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法规来确保食品的安全.例如:1890年,美国制定《国家肉品监督法》,1939年制定《联邦食品药品法》.1955年,英国制定了《食品法》.2005年9月7日,德国为了执行欧盟178/2002号法令,制定了《食品和饲料法革新法》(LFGB),浓缩了其先前一系列食品安全法,如《畜肉卫生法》、《禽肉卫生法》等,使食品安全法得到了统一和加强.在东方,日本则统一在《食品安全法》管辖下,涵盖包括:《食品法规》、《食品添加剂法规》、《食品法规标签要求》、《食品及农产品进口法规(其它法规及要求)》、《农药和其他污染物规定》、《包装及容器法规》、《食品及相关产品进口程序》和《食品废弃物再利用法》等等.在食品追溯和监控机制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召回和追溯机制.例如澳大利亚法律规定,每批产品从原料到成品都必须完整记录,一旦发现有问题,可以在十分钟内界定产品的批次,短时间内可以确定原因和受影响的产品⑤.欧盟在《食品法》中明确规定生产、加工、流通各个阶段必须建立可追踪系统.尽管各国各地区的主管机构有所差异,召回和追溯方式各异,但是在实践上还是非常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此外,西方发达国家还建立了完善的预警监控和制度,明确部门间的权利和责任,整合执法力量,加强检验检测体系.西方各国积极引入风险管理、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体系制度,通过这种体系应用于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可以有效合理地识别危害、评价和控制风险.同时,不断完备食品企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发达国家在日常企业管理中都有比较完备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执法过程中也能充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信用意识.

四、我国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规制对策

明确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企业作为经营组织,要创造经济效益,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最大价值.然而,不能以利润作为唯一的追求,需要丰富社会责任的内涵,以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作为更高的境界.

首先,在法律对策上,必须要明确我国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企业,其主体地位不容置疑.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意义深远,该法首次通过法律明确了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和承担社会责任.”凸显社会责任的主体是企业.

其次,要推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归责法制化.我国《公司法》的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但现今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有限,导致政府的执法难度加大.建议结合我国的国情,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围绕着《公司法》,以《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补充,多层次、全方位的构建归责的法律体系,明确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应要求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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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瑕疵食品召回

首先,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食品追溯和召回体系,即有效加强食品安全信息传播,控制食品引发的疾病病毒危害,保障消费者利益的信息追溯体系.在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食品供应链中的所有企业都有实施追溯系统的法定义务,以确保快速对产品的下架和召回,最大程度地降低产品召回的影响,建立信息反馈渠道,提高产品质量、生产条件和运送效率.提高物流过程中的透明度,最终实现对企业品牌和食品安全的保护.⑥

其次,利用公司法配套的法律法规落实责任追究制,在明确食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经营主体、监管部门之后,通过产品追溯体系确立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旦出现事故应当积极补救.再次,应当加大力度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处理.目前《食品管理规定》的处罚金额最高仅为3万元,对于一些大企业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与法国相比,其视检测冒伪劣商品等同于军火;⑦与美国相比,其最高罚金达25-100万美元,我国的处罚力度真是“小巫见大巫”.所以只有从法律层面上加大处罚力度,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最后,应当立法鼓励企业实施主动召回.在企业长期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如果出现主动召回的情况,应当予以告知,便于公众对企业产品的了解.

(三)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立法构建和完善,是最终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方法和手段.只有通过政府、企业内部、社会大众三方的齐抓共管,“三足鼎立”才能更好的保障食品安全.

1.政府监督.

首先,政府应当作为主导,积极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对地方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进行社会责任的培训,帮助企业建立企业内部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促使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其次,政府部门应当推进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完善相关标准和认证.强化和落实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依托法律上的规范.立法的目的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考虑到方面的要求,明示化地指导企业的行为规范.不断加大食品企业生产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的力度,建立统一的国内质量认证标准和体系.

最后,要强化地方政府部门的执法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5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将特定的企业社会责任上升为一种企业的法律义务,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监管职责,如发生事故,生产企业和行政机关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企业内部监督.

首先,企业要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从食品企业的角度出发,树立人性化管理、人性化经营的观念,每名员工若能把消费者视若自己的亲人,将他们的健康和安全作为食品企业守护的基本责任.那么一旦出现生产中危及食品安全的事件,作为生产一线的员工能够在第一时间内进行干预,避免危机扩大化.

其次,企业内部要建立监督应急机制.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面对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能第一时间处理和解决,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不仅体现出企业的道德水准,更体现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3.社会大众监督.

充分发挥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不法分子坚决予以;引导消费者消费,保护和宣传守法经营的企业,防止少数新闻媒体恶意炒作误导消费者.通过媒体的正确引导,让消费者掌握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让消费者参与到食品安全社会责任的管理中,最终使得检测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厂家失去市场自寻灭亡.同时,还要降低社会大众的监督管理成本.2011年9月,河南洛阳电视台记者因为报道了地沟油事件,惨遭当地恶势力的杀害.反映了社会大众对于食品安全的管理监督成本极高,获益与监督的成本不成正比.因此,政府部门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广开信访渠道,一旦接到社会大众的通报线索,限时督办.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要基于法律,依赖法律,更要超越法律.如今的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很多食品安全保护因技术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缺失,作为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层面,更要包括法律底线之外的道德责任,确保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的安全,这才是要达到的终极目的.

注释:

①RisakoMorimom,JohnAsh,ChrisHope.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udit:FromTheorytoPractice[J],JournalofBusinessEthics(2005)62:315-325.

②吕军书.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思考——兼论三鹿毒奶粉事件[J].前沿,2009,(09).

③张云.食品召回制度之法社会学证成[J].学术交流,2011,(03):23-28.

④李长健、张锋.我国食品安全多元规制模式发展研究[J].河北法学,2007,25(10):104,108.

⑤石东玉.我国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建构[D].宁夏大学硕士论文,2011.

⑥张煜、汪寿阳.食品供应链质量安全管理模式研究——三鹿奶粉事件案例分析[J].管理评论,2010,(10).

⑦杜志华.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法律问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