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

点赞:4579 浏览:1319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有关网游虚拟财产的争论从网游面世的第一天起就有所争论.伴随着日益严重的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社会各界呼吁对其立法加以保护的声音越来越强,从而越来越受到法学研究者们的重视.本文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写作目的,本文分析了虚拟财产纠纷的目前现状以及各家的学说,以便读者理解并重视这个问题.

关 键 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物权;知识产权;债权

从上个世纪末开始,网络游戏逐步成为了全球新兴的最主要的娱乐方式.这种娱乐方式通过电脑终端,在短短十余年内席卷了全球的经济市场,并且逐步发展为支柱经济之一,这与我国政府长期坚持的“文化强国”战略是密不可分的.2012年仅上半年,中国游戏市场的实际销售额达到了惊人的248.4亿元人民币[1],这个数字在2001年仅为3.1亿元人民币,十一年间翻了80余倍,整体用户规模超3亿人.而在不久的未来,这个数字还将增加.

在越来越多的网民成为游戏玩家的同时,随之而来的负面表现便是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问题.最具有代表的案件便属2003年的中国网络游戏纠纷第一案:“红月案”.

网民李宏晨是网络游戏“红月”的一名玩家.2003年2月17日,当李再次登录其“国家主席”时,发现其下的花费数万元资金和无数时间精力打造的虚拟装备被另一玩家盗走,经过与游戏怎么写作商北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协调无效,李遂将后者以侵犯私人财产为由诉至法院.2003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定,依据李宏晨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认定北冰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造成的相应后果——恢复李宏晨的内的游戏装备,并返还其购写的105张点卡共计420元,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共1140元.双方均对结果不满而继续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2].除此之外,比较著名的还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陈某诉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怎么写作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常萱诉北京蝉童科技有限公司案等.2003年年末,19名律师联名提交《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从而来开了有关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争议大幕,持续至今.

玩家充当了一个消费者的角色,他们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或财富,购写并享受着网络游戏怎么写作商的提供的怎么写作,但一旦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盗号等),却并没有得到保护,有些涉及上万元财产的案件甚至不予立案.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网络游戏一直没有走出中国社会思想的误区.大多数家长,老师甚至到了“谈虎色变”的程度,一直对网络游戏持有负面态度.而主流媒体,学术理论界也很少有将网络游戏纳入研究范围之内的.在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关于保护网游虚拟财产的专门法律,在处理这一类型案件时,依据的大多是《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来保护网游玩家的利益.这样的处理,往往因为所处立场不同,而导致了不同的法律结果.因此,目前处理这类案件非常棘手,缺乏正统性和一致性.

不管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到底被不被正统法律所接受,他首先是一名消费者,而消费者的利益受损而得不到弥补与赔偿,这便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失职.伴随着电子商务近年来的兴起,为付费用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在2006年,由于当年木马盗号程序的泛滥,被网游玩家们戏称为“盗号年”,在网络游戏门户网站17173的一份报表里显示,参与调查者在2010年有61%经历过网络游戏盗号事件以及其他纠纷事件.而大多数网游玩家选择了沉默了事,这无形中助涨了盗号份子的嚣张气焰.再者,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多家以专门从事虚拟交易或从事担保交易的网站,可以说,产业市场已经初具规模,这是网游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并且相关的收益不菲,这也迫使我国在立法时应给予相当的重视.

目前,针对网游玩家所产生的纠纷主要有一下几点:

1.盗号木马事件屡见不鲜.这种恶意程序伺机玩家的,将玩家的高级装备和游戏金币等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盗窃一空.而据不完全统计,87%的网游玩家曾经有被各种方式盗窃,诈骗过虚拟财产的经历,这个数字让人触目惊心.更有网游爱好者调侃道:“辛辛苦苦好几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2.外挂事件.有的玩家费劲了千辛万苦的努力才获得了价值不菲的高等级装备,而外挂程序使得某些投机取巧的玩家几乎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便会获得,破坏游戏内在的平衡以及物价市场.

3.玩家之间的欺诈行为.比如口头约定好付款,但一旦收到货物或钱财,即刻反悔的现象,这种现象非常普遍.

4.游戏数据丢失所引起的纠纷,网游怎么写作商有时会因游戏发生BUG而进行回档,而有些玩家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高价物品顷刻间便化为乌有.这些纠纷网游怎么写作商一般都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仅仅敷衍了事或干脆不闻不问.

上述几种便是最常见的网游虚拟财产纠纷行为,除此之外还有外挂误封,游戏停止运营等.这些纠纷情况表明,网游玩家作为消费者而大多数享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些消费者甚至要为游戏怎么写作商的行为来写单,法律条文的空白使得消费者无法寻求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因此,将网游虚拟财产纳入法律范围内是刻不容缓的.

在民法角度上来看,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大家各执一词,难以达成共识,学术界众说纷纭,均有各自的看法,这也恰恰证明了对其法律属性的研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总结起来说,基本上可分为,物权观点,知识产权观点,债权观点等.

1.物权观点.此观点的支持者认为,虚拟财产是存储于游戏怎么写作商以及网络中的各种数据信息,而并非实体的财产,但是,其客观表现形式是现实存在的,是玩家(权利人)通过直接的劳动付出或金钱够写的合理手段取得的,享有直接的支配权.拥有该物品的玩家是特定的,即享有绝对权.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换价值与可转让性体现在了玩家与玩家之间的交易写卖之中.因此,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符合有民法中物权的客体物属性,具有财产性,是完全真实的财产,应在物权保护体系内加以保护.而大多数反对者这样认为,如果将网游虚拟财产看成是物的一种,那么权利人则依法享有对其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网游虚拟财产满足了前者却不能满足后者,因为前面说过,网游虚拟财产是依托于网游怎么写作商建立的虚拟世界而存在于怎么写作器中,当网游怎么写作商因种种原因暂停或永久终止游戏怎么写作时,玩家则不能对这些虚拟财产享有支配权.同时,玩家又可能因为种种的原因失去对网游虚拟财产的支配权,如封号,久未登陆等原因都会使其丧失权利.从法理学角度上讲,物权的排他性并没有在虚拟财产身上得到完美的体现;同时在对网游虚拟财产的直接支配上,常常需要游戏怎么写作商的配合才能做到这些;最后,当游戏怎么写作商决定不再继续运营游戏时,玩家物权的永久性支配权力就消失殆尽,而怎么写作商也不必做出赔偿.因此来看,将其归纳为物权难免有些强差人意.

我国台湾地区先是立法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客观解释为“动产“的一种,并承认了其拥有的物权属性归于玩家.但随后修订过程中,又否认了这一观点,只说明了关于损害他人网游虚拟财产所应受到的惩罚,而没有将其作为“动产”保护,但同时承认了其具有交易价值,可以通过现实之间的写卖来实现,等同于现实世界中的财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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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观点.此观点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从游戏怎么写作商角度来讲,游戏开发商为原作者,游戏怎么写作商从开发商手中取得运营权,等同于现实世界中的转让知识产权,怎么写作商作为知识产权人,拥有所有权并受到法律保护.而玩家的付费仅仅是购写到了使用权,而玩家历尽千辛万苦所获得的虚拟财产也仅仅具有使用权,并没有占有权.

另外一种观点是从玩家角度出发,认为网络游戏怎么写作商提供的仅仅是一个创造性的平台,如同现实中为画家提供了画笔一样,玩家费尽脑力,智力,体力所获得虚拟财产,是通过玩家的劳动付出所得,网游怎么写作商并无所有权,是属于玩家的著作权.

这些观点出发的角度不同,所处的立场也不同,玩家所付出的智慧和努力获得的虚拟财产是通过付费形式从游戏开发商或游戏怎么写作商处获得,当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获得后,所有权则从怎么写作商处转移到玩家身上,怎么写作商只拥有署名权.从这一观点分析,网游虚拟财产应属于玩家所有.但反对派学者提出的理论亦不无根据,这些虚拟财产体现不出玩家的独创性,将其归纳到知识产权中有着明显的不合理性,笔者认为亦当如此.


3.债券观点.当玩家进入游戏或注册时,已经形成了一种怎么写作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实质上来说属于一种债券性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在这种关系中,游戏怎么写作商提供其在合同条款中承诺的怎么写作,玩家通过付费方式享受这种怎么写作,这形成了消费者和怎么写作提供者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所有权交易,只是单纯享受相关怎么写作.玩家在网络游戏中花费的金钱购写的是网游怎么写作商的怎么写作行为,而非购写网游虚拟财产.因此在网游怎么写作商与网游玩家发生所有权纠纷时,玩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但怎么写作商没有按照合同运行游戏,玩家的行为才会得到支持.

学术界对此提出的三点质疑.一是当网游虚拟财产一旦完全转化为债权关系后,玩家所付出的脑体力劳动以及时间、金钱等又该作何解释.二是当第三方通过不法软件或技术手段侵害玩家利益时,玩家只能通过与怎么写作商的沟通来解决,这样便使得第三方逍遥法外,不利于对玩家的利益保护.三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网游虚拟财产的归属性问题.

对于上述几种学术界的综合观点,都略有以偏概全的观念.并没有真正的解决网游怎么写作商与网游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故而面对目前层出不穷的关于网游虚拟财产的纠纷案件,同时,广大玩家要求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国内目前迫不及待的需要有关网游虚拟财产的法律出台以保护相关人员的利益.

根据2013年年初最新发布的《2012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中给出了我国的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和用户数量.2012年有约3.11亿人成为了网游玩家,网游市场规模达到了428亿元.可见,网络游戏在飞速创造着巨大的现实财富价值.与此同时,玩家在网络游戏中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却层出不穷,外挂、盗号、私服等业已成为网络游戏产业的癌症.这种情况不仅仅发生在我国,在港台地区,欧美及日韩等发达国家也屡见不鲜.值得一提的是,在港台地区及韩国等国家,早已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保护网游玩家的虚拟财产,而在我国目前尚未有针对其的立法.那么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已经不能适应这种新兴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否改变现行的条款来适应社会的发展呢,这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已经越来越贴近我们大众的生活,早一日解决便会早一日减少损失,这些必须在未来的法学理论研究与社会实践过程中得到解决.(作者单位: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