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舞弊行为审计

点赞:21370 浏览:9596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从2000年我国《招投标法》颁布以来,我国的招投标有法可依,招投标机制也逐步得到完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是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一方面可以节约资金,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社会资源更好的加以利用;另一方面,招投标遵循的是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然而在实践中,招投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等却通过各种形式舞弊,暗自内定,串通投标,规避招标,行贿受贿,严重违背了招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招投标审计是投资审计的重要部分,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成为政府审计的热点.

一、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舞弊的表现形式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舞弊,是指对于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本应按照《招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却因为各种利益而弄虚作检测,私下串通,泄露信息等,使得招投标机制流于形式,没有达到应有的招投标目的,违背了立法精神.具体表现为: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舞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舞弊属于暗自内定的形式,即本应通过公开公平的招标程序来公平竞争,却通过各种手段使内定中标人处于竞争的有利位置,从而使其中标的目的.具体通过以下几种形式舞弊:(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即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标之前商定,招标投标时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损害了潜在投标人的利益.(2)严格资格条件,获取非法利益.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实践中,有的招标人故意对潜在投标人设置很高的技术指标,而该指标已经远远超出招投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还有的招标人实行地域歧视待遇,对本地区的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地区的潜在投标人设置不同的评分标准,从而使其他地区的投标人处于劣势地位.而我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的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也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是对资格审查的一种滥用.(3)泄露信息.向内定中标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包括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设计方案等,使内定中标人采取措施,争取在评标中获得高分数而中标.(4)封锁招标信息,或者延迟信息发布.实践中,招标人为了使自己的“意中人”中标,故意不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延迟发布信息,使很多符合条件的单位不知晓而减少竞争压力,从而使内定单位顺利中标.(5)量身招标条件.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意中人”谈好条件,在招标条款上故意为这些单位量身,使其能够在评分中获得高分数而中标.(6)招标人泄露标底.标底是招标项目的底价,如果招标人泄露了标底,投标人在该标底的基础上上升一个比较合理的幅度,仍然可以保证很高的中标率,我国招投标法明令禁止泄露标底,也是为了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二)投标人之间的舞弊投标人之间的舞弊是指,招标人并不知情,投标人之间私底下通过口头或是书面形式达成协议,串通投标报价,围标陪标或是弄虚作检测等.具体是通过串通舞弊,围标陪标,弄虚作检测几种形式.(1)投标人围标陪标.是指投标人找其他单位一起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以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使约定的投标人中标,或是故意抬高投标报价,以实现高额利润,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然后暗地里内定投标人再给其他陪标人经济补偿金.(2)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标后,偷工减料,质量不达标,严重的还会危害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或者中标后要求追加投入.因此我国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3)投标人弄虚作检测.比如,有些投标人并不具备相应的建设资质,为了达到竞标的目的,找具备资质的单位来挂靠,被挂靠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并不关注该单位的施工是否能达标,为了一己之利而不惜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三)招标人的舞弊招标人的舞弊是指招标人以各种手段,使本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即招标单位将原本达到招标条件的项目故意分成几个小项目,使得各个小项目低于法定的应当进行招投标的条件而规避招投标的行为;或者招标人将项目分解后,只将其中的一部分项目进行招投标,另一部分后来施工中作为附加项目直接发包给施工单位.此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四)评标专家的舞弊评标专家的舞弊,分招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是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三种舞弊形式,评标专家接受相应的贿赂或受业主的指使,不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故意对某些投标人打高分,甚至是弄虚作检测,暗地里对贿赂人的设计方案进行修缮或换成是别的投标人的,从而使内定投标人中标.这严重违反了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

(五)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有些招标单位按照招投标的流程履行了招标程序,但是中标后,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严重不符,肆意更改项目造价、质量、工期、材料供应,签订一些附加合同等,使招投标成为了一种掩人耳目的形式.

(六)不发布招标公告有些招标单位为了某种利益,比如暗自内定投标人或是简化程序,减少资金浪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公告,使某些单位因不知晓而没能竞标,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二、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舞弊审计的动因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之间,招标人之间的舞弊,评分专家弄虚作检测,动因具体指:(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利益分享暗自内定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是向内定中标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报价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一方面是投标人给招标人一些“好处”,使得招标人受到利益驱使,将本应公平竞争的招标程序变成了为内定投标人顺利中标的“合法”外衣;另一方面是出于本地区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的投标人以不公平待遇,想方设法排斥挤压外地投标人.

(二)投标人串标围标动因这种情况下,一般招标人并不知情,投标人为了使自己中标,给其他陪标人补偿金,使自己顺利中标.

(三)招标人舞弊的动因分解项目,规避招标,是为了减少招标程序所需花费的各项资金,或者是想直接发包给内定的单位.

(四)评标专家舞弊动因评标专家接受贿赂,弄虚作检测,不能严格按照评分标准来评分,给贿赂人评高分使其中标.

三、政府招投标项目舞弊的审计方法

政府投资项目舞弊行为的审计,与一般的审计本质上是一样的,由于该项目的特殊性以及舞弊的隐秘性,涉及政府主体,以及现实中审计实务操作的局限性等使得该项目的审计尤为重要,我们要在审计实践中找出一些适用于此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法,并结合具体的项目采用相应的审计方法.

(一)一般审计方法首先要详细了解被审项目的具体情况,了解投资主体、招标主体、投标人、项目建设周期、进度安排、资金来源以及分发情况等,实施风险评估程序,询问被审项目涉及的人员,关注可能发生舞弊的重点审计领域.

(二)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舞弊的具体审计方法针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舞弊,除了一般的审计程序外,我们应当深入了解此类项目可能发生舞弊的具体情形和手段,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适用于此的具体方法,使得实践中此类审计有参考依据和审计思路,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防止在遇到此类审计项目的时候无从下手.

(1)对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舞弊的审查.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舞弊属于暗自内定的舞弊,在审计中:一是询问招标人有关招标过程的文件资料及具体情况,再询问或函证中标人他们所需准备的资料,看两者的答复是否对应,若不对应,则可能存在舞弊的可能,若对应,则继续审查资料的具体内容.二是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异常相似或是不合理.三是审查是否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公告程序是否合法,招标过程资料前后是否对应,是否自相矛盾,是否有编造的可能.四是审查招标人的招标要求,以及中标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有无明显的对中标人特别“优惠”和“对口”的条款.五是审查招标的评分规则和标准以及分数的设置,是否有对中标人评分特别有利的评分细则.六是审查评标过程记录资料,查看评委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规则进行评分,评分表是否齐全,结果是否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对异常情况应向参与评标人员作出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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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投标人之间舞弊的审查.一是在串标陪标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可能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因此要审查各个投标文件中设计的方案是否雷同,纸张的使用以及装订是否相同,施工进度,资金安排,人员配备,管理人员,施工方法等是否一致,若一致,则很有可能是串标陪标.二是审查中标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存在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任意挂靠有资质单位的情况,如果存在挂靠情形,询问招标人是否知道此情况,若知道,则很有可能是暗自内定的情形,若不知道,则建议招标人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防施工项目质量低下,损害公共利益.三是根据《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此时可以审查履约保证金转账支付的账户,如果相同则由同一家单位支付,即属于串标围标的情形.四是查看中标人的账本,是否有与其他投标人的往来账项,若有,则继续查看划转的资金用途,是否是中标人划给其他“陪标人”的报酬金.五是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所有投标是否相似,各个报价是否有合理的解释,报价与施工所需的材料,人力以及必要的利润是否对应,有无故意抬高赚取高额利润的舞弊;或者为了中标而报价过低,可能会导致施工时用残次质量的材料,偷工减料,质量不达标.

(3)对招标人舞弊的审查.对于招标人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一是要审查招标人最近的项目是否属于同一类项目,是否属于故意肢解的情况,后来增补的项目是否招标时已具备相应的条件而故意未招标.二是审查施工单位的合同资料、财务核算资料,比如,承包企业在除依法签订的分包和劳务合同外,是否还签订了其他的承包合同.企业是否将管理费之外的工程款转给个人.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未按工程实际情况进展及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不一致,就很有可能存在挂靠施工、转包、直接分包的问题.三是《招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若是存在舞弊,很可能在审批这一阶段有漏洞,因此可以审查招投标资料查看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是否实际履行,有无故意弄虚作检测,规避审批,直接发包的情况.四是审查分析招标及合同资料,发现是否存在大量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以暂定价、暂估价进行招标,实施中未重新招标直接发包的问题.

(4)评标专家的舞弊.实践中可以抽取一定的评分条款进行重新评分,看专家的评分是否明显不合理,并询问相应的评分专家,其解释是否合理,判断是否有接受中标人或招标人的贿赂,而不按评分标准打分的情况等.

(5)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审查最后签订的合同,补充合同等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合同金额与中标时的报价是否一致;查看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签订,若是之前,则可能存在内定投标人,招投标仅是形式.

四、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舞弊的规制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舞弊行为,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轻则只是危害潜在投标人的利益,重则建设出的项目不达标,在工程验收之后出现质量问题,危害社会公众的利益,甚至是生命安全,因此应采取各种措施来规制这种违法行为.


(一)加强招投标的监督管理首先,强化预防,整合监督.强化人大权威监督,重视公众的监督,纪检、监察、审计、财政、计划、建设等形成监督合力,遏制“工程腐败”.其次,加强内部监督.发挥决策、执行,监督三位一体的运作效能,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成为福利百姓的工程.

(二)严格政府招投标项目的审计对于政府招投标项目,应当加强审计方面的监督,从投资立项,到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签订合同到后面的施工,都应当有专门的审计人员来进行全方位的审计追踪,发现问题立即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杜绝舞弊的发生.

(三)施行代建制,减少腐败滋生《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规定: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施行代建制,使得政府不亲自进行项目的招标,设计等工作,职责的分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腐败的可能.

(四)加强财务监管首先,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资金审批、执行、监督的程序,防止财务监管缺位.其次,建立财政集中支付机制.采取由财政部门集中支付的方式,提高资金周转效率.再次,依法理财,依法核算,加强财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