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的弊端重构

点赞:33864 浏览:15730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目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是劳动仲裁前置.随着社会的发展,用工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这种处理程序已逐渐显现出其弊端,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用工制度的要求,需要构建一种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 键 词:劳动仲裁前置弊端用工制度一裁两审裁审分离

我国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是劳动仲裁前置,即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不可否认,劳动仲裁前置在设立之初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用工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的增多,劳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需要,急需我们根据当下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进行客观地分析,建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裁审机制.

一、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处理一般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但协商、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只有仲裁才是必经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但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劳动争议仲裁是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核心和必经程序,诉讼则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程序,但不一定是必经程序.因为如果有的当事人直接履行劳动仲裁裁决,劳动争议就此完结,就不会产生后面的诉讼程序.


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存在的弊端

劳动争议仲裁的目的在于及时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化解劳资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从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处理的实践来看,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却起不到上述作用,有时甚至反而起反作用.本人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存在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争议仲裁不能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不具有既判力,不利于劳动仲裁机构积极主动性的发挥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但不是最终程序.这就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给仲裁机构一种错觉,认为反正仲裁完了还可以诉讼,当事人还有救济的途径,可能从主观上放松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查,敷衍了事,只是机械地履行程序,致使仲裁裁决执行率不高.而且大量的案例也证明,绝大多数的劳动争议在经过仲裁以后,当事人又提起了诉讼,甚至打到了二审.这样的结果,导致的是仲裁裁决执行率持续下降,也大大地打击了仲裁机构的积极性.笔者在实践中曾接触过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例,客观地说,劳动仲裁机构对案件的重视、审慎态度远不如法院,感觉似乎不太考虑如何去妥善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这也导致绝大部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在劳动仲裁后都提起了诉讼,而且大多都到了二审.这恰恰说明,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已经成了一种形式,仅是因法律如此规定,当事人才不得已而采之,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使程序变得繁琐.

2.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民事纠纷是二审终审,而劳动争议纠纷又增加了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这就使得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的彻底解决有可能至少要开三次庭才能解决,这就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虽然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仲裁不收取仲裁费,在诉讼阶段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也只有十元,但是,当事人打官司不仅仅是诉讼费的支出,还有许多如路费等其他费用的支出,而且大多数的当事人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聘请律师,律师费的支出也是一笔不少的成本.这仅是金钱上的花费.另一方面,时间的支出也是当事人所要面对的.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劳动仲裁阶段自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内结束,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二审3个月,若中间没有其他延长的事由,一场劳动争议官司按正常的程序走下来,大约需要11个月的时间,而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不止这个时间,往往会更长.这样长的时间成本是当事人所不堪忍受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在丢失工作的情况下,再要经历这么长的维权之路,对他们来说就是一种煎熬.这样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使得许多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望而却步,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劳动者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因为这样高的维权成本而无法进入维权程序,而保持了沉默或是采取、等不理智的行为.这既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的弊端重构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程序相关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研究生论文、高校大学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87 写作解决问题: 学术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选题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目录、初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学术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最新题目

3.“先裁后审”处理机制同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整体工作不相符,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关系,只不过是相对固定化了而已,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同一般的民商事纠纷两方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样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民商事纠纷的处理要经过二审终审,而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由于纠纷主体的相对固定化,多了一道前置程序劳动仲裁,实际上也就是三审终审.既要劳动仲裁机构审,又要法院审,涵盖了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两个部门,比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占用了更多的司法资源.在现在我国司法资源相对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劳动争议既裁又审不能不说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仲裁后,又进入到了诉讼程序,甚至打到二审,而且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不管劳动仲裁是否正确,都要对劳动争议案件从头到尾按程序重新审理一遍,即使审理结果与仲裁机构的结果一样,也要以法院的结论为准.这就使得劳动仲裁程序形同虚设,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重构行之有效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切实提高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对劳动者权利保护不仅仅是对个体自然人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其反映出来的是一种社会问题.国泰民安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只有民安了国家才会稳定,才会发展,大到国家,小到企业,是一样的道理,只有职工安心工作了,企业才会发展.因此,妥善处理好劳资关系,处理好各种劳动争议纠纷,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势在必行的.新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应该既要体现公平正义,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可以建立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处理机制,将劳动仲裁独立出来,像民商事仲裁一样,一裁终局,即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只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纠纷,劳动仲裁将不再是处理劳动纠纷的前置程序,而是唯一的法律处理程序.一裁终局,省时省力,可以省去很多的周折,为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为国家节约司法资源,提高仲裁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会让仲裁人员慎重地审理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而不是应付了事.但是实行劳动仲裁一裁终局需要加强劳动仲裁机构的力量,仲裁人员的业务水平也需要进一步的提高.有人主张建立“裁审分立,各自终局”的双轨体制,即或裁或审,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则排除了诉讼,形成仲裁法律关系,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法律效力;如果选择了诉讼则排除了仲裁,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笔者认为,这种审理体制虽然当事人多了一种维护权利的途径,但在目前我国司法资源紧张、民商事经济案件又非常多的情况下,势必会加重法院的负担,影响案件的审理质量,反而不利于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行劳动仲裁一裁终局,从法律上明确了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程序简便、方式灵活的作用,调动了仲裁机构的积极主动性,使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仲裁得到迅速有效地解决,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降低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提升了案件处理的质量,也使得当事人相应地降低了时间以及经济上的投入,使得劳动者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已经不能切实解决当前纷繁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构建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已成为现实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仲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切实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利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