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点赞:22517 浏览:10558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其理论体系尚不成熟,尚存在诸多争议,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就是其中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本文拟对经济法责任的特征进行探讨,以期能够有助于解决经济法责任的定位问题,同时有助于经济法理论体系和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 键 词:经济法、责任、特征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其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法权利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论断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但是经济法责任是否具有独立性,这一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有的学者否定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认为法律体系的独立不等于责任的独立,经济法要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但是所采取的责任形式仍然是传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种方式.有的学者肯定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认为经济法责任包容了传统法律责任的合理内核,但经济法责任不只是传统责任的简单组合,组合后还应赋予其新的内容.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争论,也就是对经济法责任地位的问题.经济法责任地位的确立,直接决定于对经济法责任特征的正确认识.因此本文在各经济法专家学者对经济法研责任体系研究的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出了经济法责任的一些特征:


一、责任的社会性

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是指经济法责任的设置,体系构建以及制度创设等方面基于社会公共性考虑,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是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公众性而非私人性,公平性而非独享性、多元性而非单一性的整合特征.①经济法责任的社会性是经济法责任最本质的特征.

经济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强调社会利益优先,其体系的构建,制度的设计大多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而经济法责任也是从全社会的高度来维持社会公共利益不被破坏,一旦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规或者不承担经济法律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更多的是一种对社会的责任.这种责任除了要弥补对具体个人造成的损害,更主要的还是对恢复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补偿,因此责任也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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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责任的综合性

经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也就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往往不只是单纯地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的一种,多数情况下是多种责任的竞合.在某些情况下经济法主体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还可能会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因为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具体的个体利益,可能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承担较重的责任才能弥补对个体和社会造成的损害,产生了责任的竞合,所以说经济法责任具有综合性.

三、责任形式的多样性

经济违法行为的多样性也决定了经济法责任的多样性,因为各种法律责任的范围总是应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权利损害相适应,造成损害的结果不同,适用的责任形式也应当不同.

从众多的经济法律规范来看,经济法责任大多数都表现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这三大传统的责任形式,以至于有人会认为经济法责任无外乎就是这三大责任形式的简单相加而已.不得不承认经济法责任确实是有对传统责任的借鉴,这主要也是因为法律责任具有共同性,经济法具有后发性.基于法律责任的共性,经济法责任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无可非议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法律理论体系并不成熟,不得不得借鉴已有的传统法律成熟的体系,这是法律的后发性所致的.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只能说是经济法责任表现形式一部分,并没有涵盖所有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在借鉴传统责任形式的同时,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法责任也出现了一些特殊的责任形式,比如说产品召回,惩罚性赔偿/资格减等、信用减等、颁布禁制令、引咎辞职等等.这些责任形式,不能在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找到,也无法将他们简单地归入任何一类,是经济法责任的特有形式.

四、责任功能的多重性

为了保障法律的切实可行,都需要为其设立一套责任机制,才能到达法律维持社会秩序与正义的基本功能.一般而言,法律责任具有补偿、强制、制裁、激励等功能.经济法由于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民法的个人利益,也不同于行政法和刑法的国家利益.对经济法的违反,不仅是侵害了具体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多的是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遭到了破坏,那么经济法责任在设计上就不仅具有了补偿性(弥补损失)的功能,也具有强制(行政处罚),制裁(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并且从另一方面来说,对违法者的制裁,也鼓励了受害人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经济法责任也具有激励的功能.

五、责任的不均衡,不对称性

尽管对经济法责任的定义学术界有多种学说,有后果说、义务说、代价说等,但笔者始终认为责任与义务是相关连的,责任以义务的存在为前提,可被称为“第二性的义务”.责任就是违反了义务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经济法责任就是违反了经济法律规定后所应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经济法主体一方为经营者、竞争者和消费者等受控主体,另一方则是作为调控主体的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二者不属于同类,也并非处于同一层面上,法律性质不一样,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也就不一样.主体地位的不平等,也就决定了双方所应承担的权利义务的不同,并且调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是也受控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一对应的,不同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也就当然不同,呈现出不均衡性和不对等性.

从经济法本身来说,相较于民商法,行政法这些传统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从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来说,相较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是比较晚的,因此经济法的理论体系尚不成熟,存在诸多的争议也是情理之中的.而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法责任特征的具体分析与阐述,相信有助于我们理清经济法责任体系,进而有助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不断完备.(作者单位: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

注解

①钟雯彬:经济法律责任社会性研究[J],四川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