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房屋拆迁的违章建筑界定与处理

点赞:33563 浏览:1557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下,房地产业得持续升温,也衍生和加剧了违章建筑的出现.在一些城市中存在不少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的处理不但影响着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也成为城市房屋拆迁中不可回避的一大问题.现就拆迁过程中违章建筑的界定与科学处置做一探讨.

关 键 词:房屋拆迁,违章建筑,处理

1.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分类

法律意义上的违章建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所指的违章建筑是广义的,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违法建筑的概念.就具体而言,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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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建筑的分类最常见的是从表现形态上划分,如认为违章建筑主要包括: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的建筑;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永久性的建筑.此外,还有以是否有土地使用权为标准划分、以被侵害对象为标准划分等分类方法.

本人以为从有利于处理的角度出发,可分别按违法行为的构成、违章建筑对规划影响的程度、实际用途等为标准进行划分.

以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单一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和数个违法行为的违章建筑.前者如居民在已有的手续齐全的二层楼上无证加建一层,后者如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未经批准占地建房.前者一般仅涉及违反建设规划,而后者除涉及到建设规划外,还涉及到土地、公路管理等,存在数个违法行为.之所以这样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补办手续及如何补办手续的问题.

以违章建筑的对规划的影响可分作三类,一是严重影响规划,二是(不严重)影响规划,三是不影响规划.此种分类是考虑到对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罚的种类问题.

以违章建筑实际用途为标准可将违章建筑划分为生活用、生产经营用、其他用途.作这一分类是考虑对居住人的安置、补办手续时的税费等事项(经营用房是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的).

2、违章建筑处理的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务院在《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中明确:“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3、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具体处置步骤

在拆迁中,行政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分门别类依法予以处理,其步骤是:

3、1查明事实阶段

即查清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对已经查处的按查处的结论,对未经查处的,进入下阶段.

3、2处理和处罚阶段

3、2、1处理和处罚的程序

第一步按时间分类分流.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从违章建筑形成时间、所处地域、产生的影响三个方面提出了“三从宽三从严”的方针,对现在处置违章建筑仍有参考意义.故此就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为依据,根据本地城市规划的具体时间合情合理地确定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具体可采取两段式或三段式.两段式即划定一个时间点,在此时间点之前形成的违章建筑(注:以下涉及到违章建筑的时间问题的,一般是指违章建筑的形成时间)可补办手续作合法建筑处置,在时间点后的作违章建筑处理.三段式是划定两个时间点,在第一个时间点前的一律补办手续,不予处罚,作合法建筑处置:在第一个时间点之后,第二个时间点之前的,从宽处理,能不拆除或没收,一律不处以拆除或没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在第三个时间点之后的要从严处理.笔者建议采取三段式,理由是城市规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当有一个过渡期.对可以直接补办手续的,直接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需进一步处理的则进入下一步.

第二步,按是否存在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为标准分类分流.

若不存在这一情形,则一般是只违反建设规划的,则交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若存在这一情形的,则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处理.

第三步,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然后根据处理或处罚决定分别处置,对补办手续的,进入补办手续阶段;对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的,进入执行阶段.

3、2、2处理或处罚时应当掌握的几个原则

一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修改;第二种是在违章建筑形成后,规划进行了调整,使原有的违章建筑对规划的影响发生了变化的.在第二种情况下计算追诉时效时,同样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二是优先从重处罚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违章建筑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可以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对于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由牵头部门协调一个部门管辖;协调不成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确定,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当地政府的,牵头处理部门可直接报请当地政府确定.

三是正确适用没收和拆除的原则.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只违反地方法规及规章的违章建筑,一律不得处以没收或限期拆除.

四是正确认定违章建筑面积的原则.适用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当事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在此情况下,大多为批少建多,行政机关在此情况下,应作出合理的认定.

3、3补办手续阶段

对依法应当直接补办手续或经过处罚后要求补办手续的,由违章建筑的当事人到相关行政部门补办手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当事人是否补办了手续,其对建筑物的相应权利已得到有权行政机关的认可,故当事人享有相应的物权,从而成为拆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享有被拆迁人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在补办手续后进入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当事人不补办手续的,可经拆迁人申请,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在此阶段,相关行政部门应将当事人补办手续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当事人建筑物的实际用途、时间等决定是否追缴营业税、所得税.

3、4签定安置补偿协议阶段

在此阶段,由拆迁双方自行确定安置补偿方案.对协商不成的,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可进入行政裁决阶段;对达成协议后,被拆迁人拒不履行的,经拆迁人申请,可进入强制拆迁阶段,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5行政裁决阶段

对拆迁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协议,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行政裁决的,行政机关应予受理.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应及时将申请人的申请书及证据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与义务.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在法定期限内就安置补偿作出行政裁决决定,并明确当事人搬迁的期限.


3、6强制执行阶段

对于被拆迁人(即违章建筑的当事人)不履行安置补偿协议或安置补偿裁决的,经申请,可由人民法院依民事司法强制执行程序或行政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亦可由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行政强制拆迁,强制被拆迁人搬迁,并拆除其建筑物等.

因限于篇幅,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执行,故本文不再对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如何处理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