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点赞:20817 浏览:94377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效,但由于我国的听证制度目前还处于尝试阶段,相关法律和法规对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无论是在制度规定上还是实践操作中均存在较多问题.借鉴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决策听证的先进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的途径.

关 键 词行政听证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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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90年代后期听证制度被引入我国,为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程序提供了一个平台,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政府决策的科学化,然而现行行政听证制度在运行中也日益暴露出种种缺陷.因此,笔者就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建设问题浅谈个人愚见.

一、我国现行听证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1、规范行政听证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尽管我国法律制度在不断的完善,但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行政听证制度的法律规范.关于行政听证方面的规定,大都散落在各个部门法和法规中.这样导致行政听证制度的科学发展没有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同时缺乏可操作性.从法制的统一和完备的角度来看,我国亟需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听证的组织问题,如代表产生的原则、程序、条件和比例等;行政听证的具体程序,如听证的提出、通知、质证、提问陈述、质询等;以及行政听证中行政主体的责任等问题,都必须予以规范.

2、行政听证应用范围狭窄.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从最初《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几种重大的行政处罚,扩展到了《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决策事项、立法行为和具体许可事项,但从总体而言,中国立法所规定的听证范围明显十分狭窄,如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听证程序仅局限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领域等等.

3、听证结果对行政决定的约束力缺乏明确规定.现行的有关听证的4个法律(《行政处罚法》、《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都没有就听证结果对做出行政决定的约束力作出规定.最近几年举行的公交听证会、电信听证会、自来水听证会,听证的结果对行政机关最后做出的决定几乎没有产生太大影响,听证会成了“提价听证会”,严重打击了人们对行政听证会的信心.这种现象,从另一个层面反映出:听证代表意见影响决策的过程缺乏刚性制约.

二、改革我国现行听证会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1、制定统一的行政听证法律规范,实现行政听证制度的规范化.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国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之中,且这些法律对听证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这样很容易产生一些弊端.从法制统一的角度来看,需要抓紧制定一部行政程法,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并明确规定于听而不采纳公众合理建议和意见的应当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这样既保证了政府行政行为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也保证了依法听证,发挥行政听证在国家和地方政策制定过程中行政听证的作用效能,使公众意见得以反映,实现行政听证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得政府决策及公共政策的制定的科学性、合法性.

2、适当扩大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从当前的国家立法来看,听证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决策和行政立法等领域,而在行政管理的其他领域,如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收费等更广泛的领域还没有完全确立听证制度.即使在确立听证制度的领域里,适用范围也很有限,应拓宽听证的适用范围.首先,在行政处罚领域应将行政拘留纳入行政听证的范围,因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最严厉的,对当事人的影响最直接和重大.其次,应该将行政听证的一些优点引入行政复议,如在复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当然,这并不是将复议等同于听证.昕证有其独立的程序意义,听证与复议可并列为行政机关的事前和事后的两种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听证可以弥补行政复议之不足,促进行政效率与的最佳结合.3.听证结果应该对做出行政决定具有约束力.现在有关行政听证的一些法律法规,大多没有对听证结果的约束力作出明确规定.如果听证活动的结果对行政机关做出决定不能产生较大影响,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听证活动的意义.目前,有些部门规章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的不足进行了一定的弥补,比如《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这种做法值得借鉴.□


(作者:潘立盛,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熊敖,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