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渡何处

点赞:2278 浏览:772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摆脱了“mp3侵权案”的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百度,再一次因为盗版侵权事件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贾平凹、刘心武、韩寒等近50位中国作家联合发表讨百度书,称百度文库收录了上述作家几乎全部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但却没有取得任何人的授权.①指责百度已经彻底堕落成了一个窃贼公司.本文笔者就百度侵权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并探寻该案对于我国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所在.

关 键 词:百度;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1

一、本案的主要争论焦点

本案争议巨大,下面笔者就本案影响较大的几个争论焦点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2007年的百度mp3侵权案能否作为先前“判例”

早在2005年,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家国际唱片公司首次将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百度方面则辩解称,我们只提供链接,责任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国际唱片业协会组织的五家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诉求,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次的判决结果无疑给百度公司吃了一粒定心丸,也为之后的“再侵权”长了些气焰.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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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笔者认为,百度文库和百度MP3不一样.百度MP3提供的是音乐下载的链接地址,而不是把音乐放在自己怎么写作器上.故而,它可以辩解说:仅为传播信息之方便.至于网站盗版不盗版,与其无关.从侵权责任角度而言,这个辩解不能说一点道理都没有.故而百度MP3至今屹立不倒,为百度提供了1.28%的流量.

但文库却把资料(无论合法的还是盗版的)都放在了自己的怎么写作器,对于网站来说,由于这些内容来自各个网站.作为搜索引擎,百度只是导引,精彩内容最终要到原来网站阅读.然而百度文库把内容取走了,完全封闭了对外的链接,变成了一个封闭式的搜索应用,这个性质就完全不同了.百读并不能把责任撇给第三方,自己顺利抽身.


(二)百度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网络避风港原则脱胎于美国《DMCA法案》,盛行于国际.在中国,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14条和第23条是“网络避风港原则”中国化的具体体现.总结起来就是“不知者不怪”和“有则改之”.是一项颇具人性化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对于未经授权而被网友公开于百度文库的侵权结果,百度如果能够证明其提供的“百度文库”平台怎么写作符合上述免责条件,则百度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反过来,作家如果希望胜诉,就应该从否定上述免责条件入手.③

百度自己的百度百科这样定义百度文库:“百度文库”是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在这里,用户可以在线阅读和下载涉及课件、习题、考试题库、论文报告、法律文件、文学小说等多个领域的资料,不过需要扣除相应的百度积分,平台所累积的文档,均来自热心用户上传.百度自身不编辑或修改用户上传的文档内容.

百度在此意图透露以下几个信息:第一,百度文库的内容是网友提供;第二,这是一个免费的开放平台.此外,百度文库还称早已“建立了48小时删除机制”,版权方如果发现有侵权问题,百度接到反馈后48小时内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处理.显然,这是为自己在将来产生版权纠葛时能够“置身事外”做铺垫.

但是,百度文库的“积分制度”在法律上如何定义是有待商榷的,正如虚拟货币和实际货币的混淆一样,至少在利益产生方面百度文库的“积分”很值得推敲.同时,从百度文库页面上来看,其对搜索和链接结果进行了编辑、修改和选择.我们阅读一下百度文库收录的文字,几乎没有几个未被打上“百度”的印记.对版权公司来说,这些内容相当部分属于出版社等版权公司的产品,一下子变成了百度自有的免费内容,从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

时至今日,在百度文库里搜索那些作家的名字,并没有谁的被删除.既然没有断开链接,如何“不承担赔偿责任”?更为重要的一点是,百度文库究竟为百度带来了多少的广告收入?百度如此理直气壮,无非是辩称其行为符合避风港原则,这恰恰也反映了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

二、侵权责任的承担

百度文库构成盗版侵权

综合以上分析,百度文库对其自身的定义是:供网友在线分享文档的开放平台.而其一改以往的提供连接地址模式,直接把内容取走了,完全封闭了对外的链接,变成一个封闭式的搜索应用的做法,既无法像之前mp3案,把责任归咎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也因其存在编辑修改等做法,以及从中获得的巨大利益而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因此百度文库构成盗版侵权.而至于广大上传文章的百度用户,上传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供他人阅读的百度用户,是案件的直接侵权人,应该与百度承担连带侵权.但由于并未进行识名注册,难以逐一进行身份审核.

侵权责任应由百度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那些直接利用百度提供的“百度文库”平台,上传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供他人阅读的百度用户,无疑是此类侵权行为的直接侵权人.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怎么写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观之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怎么写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④

然而,由于百度并未要求文库用户在注册时进行实名注册,并进行身份审核,因此,在作家希望追究具体上传用户的法律责任时,百度能够提供的用户信息往往只包括用户ID、注册时间及注册时使用的IP地址等信息.根据此类信息,权利人往往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无法向该注册用户追究责任.这是作家将其矛头直接指向百度文库的经营者——百度公司的重要原因.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先由百度承担全部责任,事后再内部决定是否要向上传用户追偿.

注释:

①三一五中国作家讨百度书:这是我们的权利[EB/OL].http://book.sohu./20110315/n279834519.s.

②王景川,胡开忠.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③百度的避风港原则:恐使出版业陷入绝境[EB/OL].http://tech.sina../i/2011-03-25/16085332521.s

④丁丽瑛.知识产权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