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意见的规范化

点赞:10075 浏览:431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鉴定意见的概述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专门知识或科学技术通过分析、判断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美国最早使用鉴定意见一词,它的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我国2005年颁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0年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2012年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一步步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规范化.

鉴定意见是一种证据材料.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证据种类的规定中把以前的“鉴定结论”改成了“鉴定意见”,这使得鉴定意见复原成证据材料;鉴定意见是一种言辞证据.虽然鉴定意见经常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它是鉴定人的主观意见,在庭上作证情况下其口头的表达作为书面鉴定意见的补充,共同承担着言辞证据的属性.

二、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刑事司法正在走向文明化、科学化,司法活动中刑事司法鉴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司法鉴写作度的不完善,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少的,这在黄静裸死案、邱氏鼠药案等中就可以看出.

第一,鉴定人不能完全独立的出具鉴定意见.依照我国的司法鉴写作度,侦查机关内部和社会上可以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在侦查案件的时候,侦查机关一般都会动用自己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以鉴定人不能有效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另外鉴定人员从思想上也无法独立,因为他们是专门国家机关的人,本身就带有司法人员的性质.就是聘请社会上的鉴定机构也很难保证不受某些因素的影响,现实中受利害关系影响而作出的相冲突的鉴定比比皆是.

第二,鉴定意见在庭接受质证条件过高.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鉴定人真正出庭作证的现象是很少的,比证人出庭作证还要难,导致非法鉴定意见不能有效的排除,影响司法的公正.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向前走了一步,规定了鉴定人必须出庭的情形.但这样的规定还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第三,鉴定意见的权威性不足.首先,鉴定人在鉴定领域内不能成为真正的专家,知识和专业技能有所欠缺,资质资格尚待提高.其次,各个鉴定机构内部的环境条件、科学仪器设备等有着很大的区别,作出的鉴定意见结果精确度差别比较大.再次,鉴定程序有待完善,在现实中,我国的鉴定方法和程序还不是特别科学,不能有效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三、鉴定意见的规范化建议

第一,设立国立司法鉴定机构.我国机关、检察机关内部是设有鉴定机构的,这虽然能够提高追究犯罪的效率,但有违人们公正的观念与公正的制度模式.考虑到现实情况不能把这些内设的鉴定机构全部社会化,但以独立的国立司法鉴定机构取代这些鉴定机构是完全可行的,这样就可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规范化管理而不受侦查机关的控制,鉴定人得以独立的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弱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限定条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比以前略有进步,但限定条件还是相当严格,这难以有效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机率.因此,未来的立法应该在多数情况下顺应当事人的合理诉求,让鉴定人尽可能的都要出庭作证查清案件的事实.因为既然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出具的证据材料,那么鉴定人就应该在庭上接受质证,并且在庭上的发言也作为其鉴定意见的组成部分,这样才能判断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才能更有利于刑事诉讼的合法、公正进行.至于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出庭则可以作出例外的规定.

第三,改善司法鉴定条件

一是提高鉴定人的准入门槛.要选择特别优秀的人才成为鉴定人,严格设定不同鉴定类别的鉴定人的资质条件,确保鉴定领域内的鉴定人是这一方面真正的专家.二是提供优质的鉴定条件.一来要建设好实验室,有一个良好的环境.二来要提供精密的科学实验仪器,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三是设立严格的鉴定方法和程序.程序合法,结果才合法,才可能真实,所以必须让鉴定人精确的以规范化的鉴定方法和程序为准则进行鉴定,使鉴定意见能以客观性、科学性的面貌展现在人们面前.

刑事鉴定意见的规范化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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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规范化不仅有利于法律程序的实施,也增加了此类证据的证明力,同样有助于刑事诉讼的正常、高效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的公正.因此,我们期望在未来的立法中加大鉴定意见的规范化力度.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