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在行政救济体系中的地位

点赞:4677 浏览:109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就行政救济体系而言,我国的行政救济体系,异于英美法系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救济制度,而在我国的行政救济体系中,行政机关的救济是最重要最有效的救济方式之一,在整个行政救济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我国当前行政救济体系

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体系,大体上由行政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权力机关救济和行政赔偿等四个部分构成.

第一,行政机关的救济.也称行政内救济,它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形式是行政复议制度.通过这种制度,可以为大多数受到行政主体外部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行政机关救济的第二种途径是行政申诉程序,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诉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为行政机关公务员提供的一种救济手段.

第二,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诉讼救济,是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救济途径,司法机关救济的形式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受理,除了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判决以外,对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分别作出撤销、撤销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职责等判决,为当事人提供救济.

在上述几种救济方式中,行政机关的救济和司法机关的救济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两种救济途径.

二、行政机关救济比较司法机关救济其优势与不足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更为便民、省时、省力、省钱.具体表现在:

第一,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部自我纠错机制,复议程序比较简化,对行政决定不服只需递交申请书甚至向复议机关口头申请,复议机关作出记录即可;而行政诉讼要求起诉人必须递交起诉状.

第二,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制度,即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进行非公开对质性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则实行开庭审理制度.

第三,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性审理并作出裁决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有关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则是两级终审制.

行政复议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其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范围较狭窄,难以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可以明显看到其范围并不全面.随着国家发展,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力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因此,亟需拓展我国的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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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议程序的缺陷难以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效率.我国行政复议程序原则上都是书面审理,缺乏公开性.书面审理复议案件,难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保证判断的正确性,给当事人以“暗箱操作”之嫌,行政复议程序单一化,缺乏多样性,不仅使得行政复议效率低下,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行政复议审查体制与行政复议决写作度影响了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实行审决分离的工作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的机构与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机关相脱节,违背了行政机关职责统一的原则,不能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应有职责和权威,降低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在行政救济体系中的地位

行政复议即行政机关的行政救济在我国行政救济体系中是必不可少的,它与行政诉讼即司法机关救济构成整个行政救济体系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两种途径,但是不能仅凭行政复议的优点及其目前的发展现状来比较其与行政诉讼的地位高低,因为行政复议有其自身的不足,而它的优势与不足是与行政诉讼相互补的,二者应为相辅相成,相互协调,互相制约的关系.二者在行政救济体系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未来行政救济制度将向以下三个方面发展和完善:一是行政救济的范围和力度将不断加大;二是行政救济的程序和规则将逐步得到完善;三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救济机关将会增强独立性和中立性,公正性与权威性也将不断提高.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