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的趋势目标导向

点赞:15521 浏览:6880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运用经济学方法来分析法律关系与法律制度的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呈现为两种不同的趋势,学者们或坚持以传统的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模式来对法律制度问题进行分析,或试图将法学、哲学与经济学三者相结合,以挖掘法律制度的更为根本性的内容,沿着这一方向,一个重要的问题渐渐浮出水面,法律经济学的核心要素及其最终目标是什么?试以影响法律经济学发展的重要因素为起点,提出了效率与正义的统一才是法律经济学的最终目的的观点,并就此展望了法律经济学的未来发展方向.

关 键 词:法律经济学;效率;经济分析方法;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3—0127—02

一、法律经济学的渊源与发展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ofLaw),是一门“用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经济学与法学交叉学科,按波斯纳所言,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1].具体地说,法律经济学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以及不同法律规则的效率.

法律经济学产生并形成于20世纪中期,但萌芽于18世纪中期.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述“刑罚应当与犯罪相对称”这一原则时指出,此原则必须依赖于对刑罚与犯罪所获得的利益之间的比较和衡量.立法者“在政治算术中,需要以可能性的计算代替数学中计算的精确性”[2].对此,边沁做出了进一步的经济学分析,用成本效益来解释罪罚相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3].此后,经济学思想开始被用于对法律制度、规范的分析.

19世纪晚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周期性的越来越明显,旧制度经济学者们企图利用经济分析方法分析现有制度的动态演进,并通过对制度的改良来缓解经济发展周期性问题.与此同时,以弗兰克、卢埃林为代表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兴起.在这两大因素的影响下,从20世纪40年始,芝加哥大学的亨利·西蒙斯和艾伦·迪莱克特开始利用微观经济学来研究政府管制和反托拉斯法.艾伦·迪莱克特教授在1958年创办了《法和经济学杂志》(JournalofLawandEconomics,亦译《法律经济学杂志》),即为后来法律经济学建立的标志之一.这个时期,法律经济学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基本局限于反托拉斯法,以及政府的公共管制等个别领域,区别于后来对法律作出全面经济分析的新时期,这个时期通称为“旧经济分析时期”.

以1960年罗纳德·科斯的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发表为标志,法律经济学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代——“新经济分析时期”.就学术流派而言,主要有产权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等.经济分析的范围,除了反托拉斯法、政府管制外,逐步向侵权法、财产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领域全面扩展.这一时期,最突出的代表人物是理查德·A.波斯纳,他的《法律的经济分析》集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律分析之大成,这部著作在1973年的出版,标志着法律经济学完整理论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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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进入了较为平和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发展趋势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传统的法律经济学流派依然采取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形式化”、“模型化”的研究方法,但是由于这种描述分析案例的方式本身的局限性,使得研究进程较为缓慢.另一种“非主流”学派强调“法律的经济哲学分析”,注重经济哲学、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的相互关系,分析和评估可供选择的多种社会模式,研究和探索选择各种不同社会模式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关系的后果[4].这两种方式相互排斥,相互影响,主导着现今的主流研究方向.

纵观以上的法律经济学发展历史,笔者在此提出一个问题:既然任何一门社会科学的发展,都自然会受制于历史进程中一定的社会规律,那么真正贯穿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的核心要素是什么?

二、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法律”还是“经济”

以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来看,法律经济学是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制度分析的.因此,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传统法学研究所强调和重视的“公平”、“正义”这一类概念本身的含义往往是模糊不清的.同时,在很多情形下,经济学的分析模式都可以得出与法律分析相同的结论.所以可以用“经济效率”去取代“正义”之类的传统法律概念,甚至可以将法律转为经济学.鉴于此,法律经济学一直被作为一门经济学分支学科来看待.

但是让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法律经济学最初的研究目的,根据尼古拉斯·麦考罗和斯蒂文·G.曼德姆的定义,“法和经济学是一门运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法律的形成、法律的框架和法律的运作以及法律与法律制度所产生的经济影响的学科.”[5]法律经济学显然是利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为工具,研究法律制度中的经济问题的一门学科.那么我们进行这些研究的目的是什么?答案很明显,利用研究得出的成果,改变法律制度与法律实践中的经济效率问题.因此我们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最终还是要回到法律上去.在198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科斯指出:“科斯世界正是他极力说服经济学家离开的世界,传统经济学错就错在忽略了交易成本.人们应该研究存在正交易成本的现实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详细地加以规定,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6]这说明,即使科斯本人,也认可提出科斯定理的目的在于修正现实中的法律制度.

因此,即使法律经济学中以大量的经济分析方法为基本工具,法律经济学首先也应当是一门法律学科.因为作为区分学科的重要标准——研究对象是法律及相关制度.经济只是工具,法律才是目的.

三、法律经济学的核心与目标——效率与正义之统一

曼昆的《经济学原理》中对“效率”的解释为:“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即给定投入和技术的条件下,经济资源没有浪费,或对经济资源做了能带来最大可能性的满足程度的利用”.而Economy的英文标准定义是“研究资源的最优配置”,经济与效率的关系不言而喻.那么法律的目标是什么?自由、秩序、公平?自古以来众说纷纭.但是无论是街头巷尾的凡夫走卒,还是居于庙堂之上的法官,没有人会否认法律与正义之间天然的密切联系,正义始终是法律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