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否受到约束?

点赞:19236 浏览:833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现实中,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现象并非个别.那么,此类劳动合同对被代签的劳动者是否有效,应否受到约束呢?

这必须从劳动合同被代签的四种主要情形说起.

——经过劳动者本人授权.如一家公司于2012年1月发布招聘广告后,倪婷和好友孟菲均对该工作非常满意,决定一起前往应聘.出发前,不巧倪婷的父亲病发,倪婷只好写了一份委托书,全权委托孟菲帮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交付了明及有关材料.孟菲按照倪婷的委托原则,代倪婷签订劳动合同后,倪婷又觉得工资稍低而要求增加.

——未经劳动者本人授权.如邱芬得知自己所在的公司需招聘员工后,立马想到机会难得,在未告知妹妹邱玲更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即通过一定关系,于2012年2月15日为邱玲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可原来为找不到合适工作而心急如焚的邱玲,此时刚刚有了心仪岗位,正在面试之中,只是尚未来得及告诉邱芬.怎么办?邱玲左右为难.

——劳动者本人追认.2011年3月7日,先期找到工作的江珊得知公司需要增加员工后,遂不管一起出来闯荡的同窗密友苟颖是否同意,便利用自己对苟颖了如指掌的条件,为苟颖填报了应聘申请,并为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次日,得到意外惊喜且接受合同条件的苟颖立刻来到公司上班.可只过了一个月,苟颖便觉得太累而要求更换岗位.

——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的集体合同.2012年4月31日,苗芳所在公司的职工代表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集体劳动合同,内容涉及劳动报酬等.苗芳在合同草案提交全体(共57名)职工讨论时,就劳动报酬提出了更高需求,但被绝大多数人认为不切实际而否认.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后,苗芳表示自己并未参与具体签约,可不受该合同限制为由,单独要求增加工资.

针对上述因不同情形而代签的劳动合同,其效力应区别对待:

首先,代签劳动合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必须为民法所调整.《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分别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写作技巧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写作技巧人在写作技巧权限内,以被写作技巧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写作技巧人对写作技巧人的写作技巧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写作技巧,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经过劳动者本人授权而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本人具有约束力.在已出具书面委托、交付明及有关材料的情况下,倪婷应当受孟菲代签劳动合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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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写作技巧权、超越写作技巧权或者写作技巧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写作技巧人的追认,被写作技巧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也指出:“行为人没有写作技巧权、超越写作技巧权或者写作技巧权终止后以被写作技巧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写作技巧人追认,对被写作技巧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写作技巧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写作技巧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即是说,未经劳动者本人明确授权而代签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本人没有约束力,如邱芬为邱玲代签的劳动合同.如果虽未经劳动者本人明确授权,但劳动者本人事后在一个月内表示接受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对该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苟颖接受合同条件并立刻到公司上班,即意味着已经追认江珊为其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因而已从无效转化为有效.

再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检测、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集体劳动合同,个别劳动者不能因不合符自己的心意而否定其效力,进而认为可不受其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