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点赞:23541 浏览:10774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今年是我国加入WTO的第十年,这十年来由于WTO的相关政策以及中国的新成员和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而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是当今全球经济化背景下一国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从美国在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实施中的做法出发,并结合各个理论进行分析.最后结合我国的相关案例对我国现存的域外效力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和建议.

关 键 词:反垄断法;域外效力;WTO

2001年12月10日,我国正式成为了WTO成员.今年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第十年,这十年来,得益于WTO,我国的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国的法律体系在这全球贸易的浪潮中仍然显得不够完善,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近年来发生了多起案件,还有一些国家为了限制我国的低价产品而采取的各种不正当措施,都给我国的利益造成了不小的损害.

我国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的过程相当漫长.在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之前,有关规制反竞争行为的规定散布在若干法律中.1980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是中国关于保护市场竞争的最早的行政性法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颁布了一些涉及反垄断的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法》.

可以看出,受全球化的影响,我国的法律这几年的发展还是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然而在域内和域外效力的衔接方面还是产生了一些问题,突出的表现是对国内企业的保护力度不够,而对国外企业的管辖力度又稍显不足,特别是反垄断和反不当的域外效力规定太少,仅体现在《反垄断法》的第二条中.

域外效力也称域外适用,就是国外企业发生在本国的经营行为或国外企业行为的结果对本国市场竞争有不利影响导致本国反垄断法的适用,域外效力不是反垄断法规定之初就存在的一种制度,它的产生与特定的国际经济背景和本国的经济状况相联系.

下面就来看一些域外效力适用较为成熟的国家的做法,从而探讨各种理论的实际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规定及相关案例

域外效力是一国主权权利的海外延伸,往往也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种,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开始于美国法判例.①在立法方面,最能体现《谢尔曼法》的域外适用可见于该法的第七条.然而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始于1945年,美国的Alcoa案,该案改变了美国之前严格遵守的地域原则,开始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在该案中,Alcoa公司的加拿大子公司参与了一个主要由瑞士生产商组成的卡特尔,其限制对美国出口铝锭的数量,美国第二巡回法院的法官Hand法官认为虽然他们之间的协议是在美国境外签订的,但是对美国的国内市场产生了影响,因此认为违反了美国的谢尔曼法.法院的判决中写到:如果一个行为试图并且实际影响到美国的商业,那么美国的发托拉斯法可以使用与外国人在外国的行为,也即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产生了一定的域外效力.这种形式被成为"效果原则",此后该原则便成为美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依据.根据这项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而与美国反垄断法的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只要该项行为对美国的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美国法院对此事就有管辖权.显然,这样的规定无异于"霸王条款",因此20世纪50年代以后,各国都掀起了抵制美国该原则的浪潮.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直接通过国内的立法来限制或禁止美国国内立法对其国民的适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两起案件,对美国的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产生了重要影响.Timeberlane案和Mannington案.

在Timeberlane案中,美国公司TimberlaneLumber认为美国企业美国银行的子公司在洪都拉斯进行行贿并妨碍了Timberlane公司在该地的经营,因而起诉美国银行公司.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仅仅依据后果来确定域外管辖过于狭窄,从而创设了"合理管辖原则",法院认为确定重大的影响是认定是否具有管辖权的最低要求,但是法院在确定管辖权的时候,应当考虑礼让和其他国家的要求,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平衡因素.②主审法官Choy认为,由于主要被告是外国人,案件发生与国外且直接影响到外国政府的重大利益,法院根据国际礼让原则,放弃了对该案的管辖权.③

WTO背景下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反垄断法的论文范文检索 大学生适用: 学术论文、研究生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86 写作解决问题: 学术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模板、论文前言 职称论文适用: 技师论文、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学术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免费选题

在Mannington案中,该案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将国际礼让和国际关系的因素考虑在内,最终放弃了管辖权.这样,这种基于利益的平衡导致了"利益平衡"原则的产生,从而取代了"效果原则".这也体现了国际交往中不干涉他国内部事务的精神,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一)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立法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本条原则性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在空间效力上不仅及于我国境内的垄断行为,而且及于发生我国境外而对境内市场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也就是说,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我国市场上产生的或者将要产生的限制竞争,而不管行为人国籍、住所,也管限制竞争行为的策源地在哪个国家.由此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适用原则.

在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的时候,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前提就是该境外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如果没有产生这样的后果,就不应该适用我国的《反垄断法》.即,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适用的原因,是由于域外行为产生了域内效果.显然,这一规定借鉴了美国的"效果原则".

关于本法应当对哪些人有效,即所适用的主体.虽然本条没有明确我国《反垄断法》的对象效力范围,不过从本法第12条规定中对于"经营者"的定义可以看出,本法并不区分中国经营者和外国经营者,而统一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不管经营者的国籍、住所如何,只要其从事的垄断行为符合本条空间效力的规定,都适用我国《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