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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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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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背景

从2008年1月1日起,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跨省市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施行属地兼汇总管理的方式.

2012年6月12日,在原有《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以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进行明确.《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依旧是企业所得税在总分机构间的分配和预缴,但与《暂行办法》相比,政策上有多处调整,需要纳税人关注.《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分支机构的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怎么写作、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管理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此外,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怎么写作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不实行《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排除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新增加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三因素分摊方法发生变化

《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7月~12月按上年)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

《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日内,按照上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省市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按照《管理办法》,三因素(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由原办法规定的按以前年度改由按上年度来确定.因此,根据《管理办法》,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自第二年起应参与分摊.


同时,将《暂行办法》的经营收入改为《管理办法》的营业收入,但该收入的界定范围没有发生改变.《管理办法》仅是明确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应计入营业收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范围包括佣金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等于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等于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等于(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A公司在外省分别设有B分公司和C分公司.A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季预缴的方式,2013年一季度共实现应纳所得税额200万元,B公司上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金额分别为300万、100万、400万,C公司上年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项金额分别为700万、400万、600万.则B公司的分摊比例为:

B公司分摊比例等于(B公司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B公司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B公司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等于0.3×0.35+0.2×0.35+0.4×0.30

等于0.295

B公司应分摊预缴额等于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等于200×50%×0.295

等于29.5(万元)

汇总清算方式改变

《暂行办法》规定,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一由总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补缴的税款由总机构全额就地缴入国库,不实行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多缴的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退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