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涵盖未成年人的全国犯罪记录查询系统之构想

点赞:17565 浏览:7338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设了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而我国现有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尚未具备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机制.本文由此出发,以分析我国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的现状入题,阐述了全国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在广度需覆盖全国、在深度需涵盖未成年人,论证了组建涵盖未成年人的全国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的必要性,从主体、范围、方式、责任、权限以及补缺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对策,完成了组建涵盖未成年人的全国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的初步构想.


关键字: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查询系统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或然性的特点,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必要惩戒之后为他们提供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是人性主义的体现和对社会的负责.新刑诉法增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显然不是简单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书面封存,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更为重要的是对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的封存,而我国现有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尚未具备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机制,因此,笔者试以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为契机,从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的现状出发,拟提出组建全国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的初步构想.

一、我国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的现状

组建全国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在技术上有云处理等先进科技为支撑,在经验上有、司法部的区域数据库为探索基石,在人力上可抽调或整合现有编制内的司法人员,在财力、物力上有司法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因此各客观要件已然备齐之时仍未建立全国犯罪记录查询系统不可不谓遗憾.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且流动性、跨区域犯罪日渐增多,现有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已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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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共享机制不全.已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具体数据库,司法部门亦已建立全面记录已决犯信息的监狱罪犯档案"卡片"检索系统,但均未整合为全国性数据库,实现全面联网.因此、司法等部门虽然各自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但均是对各自经手的信息进行录入,且相互之间各自独立,未建立有效的联接,更加谈不上同两院的互联互通,因此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记录、法院判处的免刑、缓刑犯罪记录等,、司法两部门均在现有的系统内无法掌握①.

2、犯罪记录数据不全.现有全国犯罪信息查询系统内记录的数据并不完备,以省为单位建立的打防控系统也主要是2004年以后的犯罪记录,且所提供的前科信息只能作为线索使用,调取前科的相关法律文书仍然费时费力,极为不便.而新中国成立初期规定的已决犯销户入狱、刑满重回户籍地入籍的制度已于2006年11月7日由自行取消了,随着东西部、南北方经济发展不平衡,流动务工人员犯罪率不断增加,依靠户籍地机关协查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记录的做法已渐行失效.

3、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不全.虽然国家六部门于201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非有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记录和被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起诉或因轻微犯罪被判处刑罚的记录",但尚未出台任何具体的配套措施,该规定目前更多的只是留于形式.而现行法律除规定审判时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外,对未成年犯罪的保护尚无系统完备的规定,现有的查询系统更加未具备未成年人保护的机制,有关主体均可采用同查询成年人犯罪记录相同的途径,查询到相应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

二、组建涵盖未成年人的全国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的必要性

组建涵盖未成年人的全国犯罪记录查询系统,不仅是为了促进、保障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更是实现整体法律体系的逻辑平衡和刑事法律本身的需要②.为此,笔者将从两个方面论证建立覆盖未成年人的全国犯罪记录查询系统的必要性:

(一)广度覆盖全国的必要性

在当前流动性、跨区域性等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的情况下,只有建立广度覆盖全国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才能避免现有犯罪记录查询方式导致的各种司法困境.

1、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现有司法实践,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前科,一般需调取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材料.若现有的线索指向明确,机关通过近期建立的全国犯罪记录协查平台,由协查机关上门向当地的法院、看守所、监狱等部门调取前科材料后,邮寄至办案部门,期间需花费的司法成本不言而喻.而一旦出现犯罪嫌疑人有所隐瞒、记忆不清等情况,均会导致协查程序中断,大幅增加司法成本.如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在卓光荣等人抢劫案过程中,因卓光荣只供述其被福建省宁德市一基层法院判刑,现有的犯罪录系统内未有任何其前科线索,故温州的侦查机关只能前往宁德市下辖的10个基层法院逐一调查,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后最终调取卓光荣的前科并认定为累犯.因此,建立覆盖全国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并直接调取系统内的相关犯罪记录,并从法律上赋予其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从而大大减少取证的司法成本.

2、有利于减少办案期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当适用理机制.但对有前科且又涉嫌轻微犯罪的嫌疑人,其前科作为一个量刑情节是司法工作中必须查证的事项.现有的查询系统中无法获取全面、准确的信息,而身份不实、地域偏差、时间出入等若干细节问题的出现都会导致全国协查平台操作流程的中断,司法机关只能通过退查、延期审理等方式延长办案期限,导致无法适用理机制.因此,建立覆盖全国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有利于减少办案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3、有利于实现前科的应有评价效果.由于现有的查询系统无法准确的查证犯罪嫌疑人全部犯罪记录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基于逃避处罚的心理,往往会隐瞒自己的犯罪记录,而查询系统及户籍地等无犯罪记录记载,侦查部门在未获知任何线索的情况下,也就无法向相关的司法机关调取,这将会导致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在量刑时得不应有的评价.如候进因犯抢夺罪于2009年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当时未供述其前科情况,侦查机关在现有的查询系统内也未发现其前科,但在申报减刑时发现其具有构成累犯的前科,最终导致本案再审.因此,建立覆盖全国的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将可有效的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更是对故意隐瞒前科行为的最好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