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民间金融法制化模式的借鉴和

点赞:11164 浏览:456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民间金融是对正式金融的有效补充,对一个国家的金融供给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正处于金融改革的路口,加强民间金融法律监管是引导民间金融阳光化的首要步骤.我国民间金融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相应的监管法律却处于真空状态.鉴于此,在分析部分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法制化模式的基础上,从中借鉴成功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我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体制制定的方向,以期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借鉴.

关 键 词:民间金融;法律监管;民间金融组织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9-0122-03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会议指出,温州市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金充裕,民间金融活跃.近年来,温州部分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和企业主出走现象,对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开展金融综合改革,切实解决温州经济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升金融怎么写作实体经济的能力,不仅对温州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全国的金融改革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使金融怎么写作明显改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明显增强,金融环境明显优化,为全国金融改革提供经验[1].


在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12项任务中,其中第一项任务就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检测体系”.在中国民间金融活动已经普遍存在,而且具有悠久的历史的背景下,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正式金融体系,是对正式金融供给不足的补充.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我国“二元化”结构严重,农村正式金融供给严重不足,进而为民间金融的滋生和快速发展创造了外部金融环境,特别是一些沿海农村经济较发达地区,如浙、闽等地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迅猛,尤其是当地中小企业和农户对资金有着强烈的需求,随之产生了多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如民间借贷、地下钱庄、合会、合作信用社、合作银行等等,这些民间金融形式的出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了资金的供给量,但是由于民间金融体系游离于正式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国家的宏观调控幅度低、效能弱,一些不合法的民间金融活动为了追求利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增加了民间金融风险性,如、倒会等现象等.此次温州市金融改革的推进,作为我国金融改革政策的一个重要的风向标,就是要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从无序的状态走向可持续的发展.

引导民间金融阳光化、正式化,首先需要的是国家在政策上、法律上给予规范,任何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基于现实生产生活的需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发展,完善相应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也是势在必行.民间金融在我国已经发展起来并形成了一定规模,但是我国法律却一直没有承认其合法地位,对它的监管也仅仅是依靠为数不多的政策引导和行政命令,并没有将这些有限的监管纳入到稳定的法律体系中来.由于政策与行政命令并不稳定,同时也过于笼统,这将使得市场主体不能预期民间金融,相反地还会加大民间金融的风险[2].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规制的法律和制度处于缺位状态,某些条文分散于各个部门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如《刑法》第176条、第192条,《民法通则》第106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等[3].因此,为了加快民间金融法律监管,以适应我国经济增长和金融风险控制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国外民间金融法制化模式,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法律监管方面的成果,值得我国在金融改革进程中加以借鉴.本文选取几个典型国家的部分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进行分析.

国外民间金融法制化模式的借鉴和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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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达国家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状况分析

(一)美国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

美国民间金融体系的主要形式是信用合作社,1909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第一部信用合作社法案,各州拥有独立批准设立和监管信用社的权利.1922年,美国《卡帕——沃尔斯坦德法》的出台,对美国信用合作社的性质、社员资格和经营原则做出了规定.1929年美国又通过出台《农业市场法》,专业提供贷款的合作社基金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美国民间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到1930年,美国已经有32个州制定了信用合作社法,使信用合作社逐步合法化.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性的《联邦信用社法》,为美国合作金融业的发展创造了更为完善的法律监管环境.随后,联邦政府成立了信用社全国管理局专门管理信用社,各州也设立了自己的监管机构或专职官员.同时,为了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怎么写作,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用立法的形式来监管民间金融的融资怎么写作体系,如《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开发中心法》等.在民间金融对农业发展方面,美国也制定了一系列农场信贷法律进行监管,主要包括1936年的《农村电气化法》、《农业贷款的妥协、调整和取消(1942年法)》等,其中以1971年的《农场信贷法》和1987年的《农业信贷法》意义最为重大,至今仍影响着美国民间金融的运转.美国政府重点利用建立完善的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来规范民间金融秩序.

(二)日本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

日本的民间金融非常发达,法律也赋予其合法地位.1915年,日本金融当局和日本银行在研究评估了无尽组织即日本民间金融组织利弊的基础上,出台了《无尽业法》,对大量的无尽组织进行规制监管.随着日本经济的发展,1915年出台的《无尽业法》的有关条款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局限性.二战后,日本经济金融局面陷入混乱,出现了许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小型金融公司.1951年5月,日本政府通过《互助银行法案》,使得无尽业组织正式开始向小规模商业银行转变[4].此外,日本在20世纪20年代颁布的《信托法》,也是专门针对民间金融信用组织制度的监管.20世纪80年代日本国内爆发了违法民间金融事件,重创了日本经济带,为了避免金融危机再次发生,日本加大了对民间金融的管理,针对各项事件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如制定了《投资顾问法》以防止投资欺诈行为,通过《特定品保管等之交易契约关系》对民间金融不同形式的交易活动进行规范.日本政府通过对民间金融组织的一系列立法监管,形成了民间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并推动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如日本在2001年6月颁布了《特殊法人等改革基本法》,随后12月便制定了具体的《特殊法人整顿合理化计划》.